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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热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注: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带有下划线的文字仅作参考,应视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可增加、删除或修改。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
2、填写或引用)1.1.3.9 永久占地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本合同增加如下词语定义:(如果有)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技术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合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1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
3、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7)其他合同文件 1.5.2 合同文件内容及组卷为: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 及合同附件(本范本为 23 个附件)第四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其附件)第五章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由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节现场条件 第二节工程范围 第三节进度要求 第四节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节质量/质保要求 第六节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第七节发包人管理程序清单 第八节招标文件答疑及修改 附表 1:主要材料
4、及设备(承包人采购)参考品牌 附表 2: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详见技术部分进度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协商。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免费提供的文件,包括:(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如果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则应按发包人工程程序所确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根据合同可能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采购、预制和现场工程而编制的文件(程序、图纸等);(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的工程程序,承包人提出的对
5、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改进和修改建议;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提供文件的全部修改版本。(3)按合同要求需提供的进度计划。(4)一份包括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的活动的详细进度。该进度应符合发包人的二级进度。该进度应对合同执行期内的头 12 个月提供更详细的资料。(5)一份拟使用的施工机具清单。(6)一份工程总劳动力需求的预测。(7)一份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图。(8)一份劳动力需求直方图。(9)一份初步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10)施工方法说明。(11)一份甲供材料/设备现场需求及进场计划表。(12)事故应急准备程序(13)其他发包人工程程序及合同约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及文件的形式
6、:文档及相应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文件 7 日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及图纸,承包人应适当提前通知发包人所需图纸或资料的细目,阐明所要图纸或资料的理由,以及需要的日期,并且说明如果图纸或资料不按时提供可能会遭受到的延误、停工以及可承包人应做好应对措施。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
7、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在未得到因实施工程需要而由发包人给予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准进入任何由其他承包人管辖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2)在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下,承包人如需使用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资源,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不能获得使用权。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某项目区征地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征地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8、的 约定:除厂区内现有的属于公用的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为本工程施工需要的其他临时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的设计、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恢复(如发包人要求),均由承包人负责。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归属发包人,承包人对上述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关于发包人提供的
9、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对于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信息、情报、专有技术、创造发明、计算分析或研究材料、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商业资料及其他应当或要求予以保密的各种资料,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及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专利或者公开推广宣传。1.11.3 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生第三方因承包人原因向发包人就知识产权进行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应立即通知
10、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28 天内自费处理上述问题,并对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进行协商或应诉。承包人应设法保护发包人利益,避免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否则,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将从合同价中扣回。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涉及发包人利益所进行争讼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承担应诉中的辩护责任,但这并不丝毫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从合同价中扣回。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
11、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有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的任何事宜。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要求:(1)发包人将随着工程的进展分阶段将部分的场地给予承包人使用,以便承包人按照合同进度准时进行施工,承包人不应认为在开始执行合同时即能获得进入所有现场区域的权利。(2)除临时性建筑、设备/材料存放仓库等场地外,承包人占用的现场不得单独使用。承包人应考虑现场与第三方同时施工的影响,在不发生直接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免费使用其设施,必要时应派人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由于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
12、疏忽而导致承包人工作延误,则发包人在确定承包人应延长的工期时需考虑这种延误。(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如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工作区和设备存放区,但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用于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维护或任何其他目的所需的现场外的任何设施。(4)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重新进入已移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区域进行第二阶段或后续阶段的工程施工,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相应工作。(5)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免损坏任何财产或伤害任何人员。在使用发包人所管辖的任何土地或其他场地(除了现场以外)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6)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位于现场内或其他地方的任何装置或工程保留供检验
13、、操作及维护的通道。(7)承包人不得使用现场内的任何区域进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详见技术部分现场条件。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套数及移交时间:详见技术部分的“文档及信息要求”章节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按国家统计法的
14、规定,自费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法定团体呈交其统计文件并抄送发包人,并且应向发包人提交所有所需的统计文件。(b).承包人应自费购买进行工程施工、完工和维护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图集等资料。(c).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其后的 10 年中的任何适当时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的所有相关人员接触,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有权查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分包人或供货商的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档案),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检验或审查工程的数量、质量、计划和进度、成本、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报价、遵守合同情况以及为了任何其它合理目的。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保留所有账目和记录。发包人有权对任何此种帐薄和记录进行
15、复制。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d).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财会制度自费保存帐薄和记录,保存方式应使内容尽可能详尽地显示出不同劳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额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并反映出合同付款开支的依据。(e).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帐薄和记录,并有权指令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而自费保存与合同有关的不同的或增添的账目或记录。(f).发包人有权随时(具体安排由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含复制)账务资料、管理记录、分包合同、结算资料等与工程价格和数量、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等有关的资料,同时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材料/机具/设备供
16、货合同和其它分包合同后及时提交复印件给发包人备案,但发包人对这种提供和备案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g).发包人提供的混凝土搅拌站投用前,如现场施工需要,发包人将会协调现场已有的其他混凝土搅拌站供承包人临时使用,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砂、碎石等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以及混凝土生产等工作,砂、碎石的采购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结算。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相关操作规范使用发包人协调的混凝土搅拌站,如因承包人使用不当或操作失误等造成混凝土搅拌站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需自费负责恢复原样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h).其他标段施工需使用承包人现场布置
17、的塔吊(包括塔吊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使用,费用由承包人和第三方协商,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是下列事项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 效:(1)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2)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3)竣工验收申请;(
18、4)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合同生效后 5 天内到达并常驻现场,且其全部工作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提交要求后 3 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 1 万元;3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 3 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则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上述款项;
19、如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脱离现场累计达 60 天或以上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 1 年内,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 元/天(天数以原项目经理因此离开施工现场的天数计算);如超过 30 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100 万元;如超过 60 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开工后后 1 年后,如
20、原项目经理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7 天内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项目经理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 29 天停止该项目经理的工作,并暂停施工,按照 7.8.2 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在本 合同生效日起的 14 天内提交承包人的组织机构图。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21、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 5000 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工程(技术)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重点工地施工队队长(工地经理、主任)。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请假超过 7 天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相应的岗位授权人员报发包人批准。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撤销其更换决定,并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 5000
22、元),直至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重新到岗。如超过 3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50万元/每人;如超过 60 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如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 7 天内将拟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
23、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 5000 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3.3.6 发包人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的通行证,未取得通行证的人员将不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要办理通行证的全部人员的名单(包括分包人的),并附所有人员带有姓名的半身照片,且满足真实和便于识别的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工地停止雇用时交回相关人员的通行证,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任何人员的通行证;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行业通行规定。3.5.
2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所有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分包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承包人应将分包方案及分包合同文本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参与分包合同的招标和谈判过程。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备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不同意分包且无需说明理由。(2)分包人应满足拟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程序要求对分包人进行审查。(3)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肢解分包。在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之前
25、,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得进一步分包其承包工程的任一部分,即使获得书面同意,也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负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或供货商、分包人的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等的行为、违章或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负完全责任,该责任与因承包人、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章和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所应负责任一样。(5)承包人对其分包合同应订有一些必要的条款以便保证其分包人遵守合同的条款,旨在使分包工程施工或提供的货物和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所有分包合同应包括要求分包人遵守第 3.1 款第(10)目的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由分包人或供货商签发给发包人的满足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质保
26、证书,并对品质保证书承诺的义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充分授权,由其负责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以保证对分包人实施有效控制。(7)对劳务分包,除应满足以上对分包的基本要求外,承包人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a)承包人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包工头”挂靠的劳务企业;(b)承包人应对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及员工福利保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c)劳务人员须具有相应地职业技能,持证上岗,承包人应定期
27、将“职工教 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以作为对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安全培训的经费;(d)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保证按期向劳务公司提供付款,劳务公司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8)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分包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如违反本合同有关分包的任一规定,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16.2 款【承包人违约】中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保留根据合同规定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或分包人(如有)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对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以及所有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且发包人作为被诉人的诉讼、
28、索赔和有关费用等,承包人应进行赔偿。(10)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其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避免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在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时(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a)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 1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发包人为此案件支出或将要支出的差旅、取证、专家咨询、律师聘请、法院诉讼等费用;(b)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 50 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发包人内部政策运作受损、企业声誉负面影响等的赔偿;(c)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无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时,发包人暂
29、扣第(a)、(b)项 150 万元人民币将正式扣除,且发包人将承包人和(或)其分包人录入内部负面记录;(d)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有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时,发包人退还暂扣第(a)、(b)项 15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利息。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分包人(包括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记录以证明未拖欠人员工资或分包人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相关记录或因拖欠工资或工程进度款问题与其雇用人员或分包人发生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一定的金额,待上述记录提交后或纠纷解决后,
30、再予以支付;或者,无论承包人同意与否,发包人均有权将扣留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拖欠的人员或分包人,该款项的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且不因此减轻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止时间:(1)承包人应对其承担的工程、包括从其他承包人接管的作为自己工地一部分的工程和用于工程的货物、材料、抵达现场的其它物品及施工机械负责照管。责任时间从开工之日或从另一承包人/业主处接管之日起,直到发包人代表按第13.2 款【竣工验收】中的规定为整个工程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止;(2)如果发包人代表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前,为任何单位
31、工程签发了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则在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签发 14 天后,承包人对该单位工程所负照管责任即行终止,其照管责任将暂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在施工或管理或使用的区域除外)。如果在某单位工程完工之前,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要求将部分区域移交给另一承包人,则照管责任随之暂时转移,从移交证书颁发之日起至该区域返移交给承包人之日止这段时间内,由另一承包人承担照管责任。(3)在维护期间,承包人负责完工收尾的任何未完工程,都应由承包人负责照管,一直到发包人代表证实此未完工程完工为止。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32、的 5%,期限详见履约保函格式附件。在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前,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参照履约保函各项内容无条件重新开立第二份保函。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增加: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发包人将监理人名称及其权利和义务范围另行函告承包人,如上述权利和义务范围中未包含但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属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视为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
33、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 监理人的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费用问题为由而不开展工作。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24 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3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保证在施工中所用全部工具、设备及临时设施和其它项目的安全、坚固和状态完好,并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承包人应自费向其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提供防护穿戴,包括护目镜、鞋袜等工作需要的而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发出需要提供的指示的物品。(2)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在现场委派一位专职安全负责人,由其出席由发包人代表和现场安全员召开的定期安全会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并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定期编写报告和建议,这种报告和建议的副本应抄报发包人。其他相关规定详见合同第五章技术部分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5、和附件 15安全文明施工协议。6.1.4 关于治安保卫、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的特别约定:详见合同附件 15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之间,或同其他人员发生暴力事件或违法行为,以保持安宁,保护居民及工程附近的生命财产安全。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自费随时或当发包人要求时将由于自己的施工操作产生的所有垃圾从现场清除或运走;或在发包人选定的现场垃圾场(若有)对这些垃圾进行处理。当施工设备不再需要用于完成工程时,承包人应将其撤离现场,在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当:(a)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后,从现场清除和撤离所有施工设备、
36、属于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和临时性工程,除非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b)把所有属于发包人的剩余物资运至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存放区。(2)对于可能污染大气、土地、河流、水源、或其他场所的碎屑、油类、油污混合物、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承包人应恰当处理而不得随意倾倒。(3)其他相关规定见合同第五章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附件 15 安全文 明施工协议。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 19【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
37、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生效后28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批准延长工期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应将他认为能使他有权延长工期的任何因素与有关的合同规定,连同可能导致完工延误原因的说明,在这些因素开始或出现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2)承包人应在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终止影响后 14 天内,将需要对任何关键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进行的修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给出相应理由。(3
38、)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进度修改书面通知后,7 天内将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书面通知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任何修改工期/进度计划的请求,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进入施工现场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合同生效通知的,承包人不得提出 费用补偿诉求。合同生效,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方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39、为准。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 天内。7.4.2 承包人应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他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弃置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及其他事项为止。增加:7.4.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其所需的测量资料(包括承包人为放线所作标记的解释),以便发包人代表能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发包人代表及其人员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因发包人
40、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 个月,如承包人确有经济损失,发包人与对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是否给以补偿。工期延误首先应考虑工期补偿,补偿依据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审查,须经发包人批准确认;如确需补偿,具体办法见合同附件 21: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2)发包人的妨碍或违约行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对于工程竣工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之前,或在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应日期的延长期限之前,或在发包人修改的相应日期之前完成相应的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应为这种违约
41、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金额的计算根据合同技术部分工程进度规定的每延误一天的逾期违约金,从应完成日期算起至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日期止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应按一天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总价的 0.1%,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5%。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施工计划延误合同工期达 2个月以上,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扣款外,有权终止合同。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0 年及以上一遇强度的降
42、水;(2)龙卷风及 17 级超强台风;(3)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等异常恶劣气候持续 1周以上;。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停工工期超过 56 天的,造成承包人出现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1)承包人由此出现的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持续时间 56 天以上,在 180天之内的,费用标准计算办法见合同附件 21: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补偿范围和原则 暂停施工应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且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
43、定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暂停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数量的现场签证,否则,暂停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费用补偿的要求将不予受理。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机械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费用。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1)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第 7.8.6 项的规定修改如下:“发包人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152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 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
44、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180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超过 180 天,如承包人要求将受影响的暂停部分在合同中予以取消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被暂停工程未完成部分的价
45、格,具体金额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规定协商确定。同时,对于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7.8.1 项第(1)目中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合理的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办法见合同附件 21: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应负责:从施工现场仓库、车间、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地点车板上或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起的全部装卸(包括到货时的卸货)和运输。发包人提供
46、材料合理消耗量的控制。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除发包人集中仓储的物资外,其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合同项下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这类 费用特别应包括根据发包人要求在现场或送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复检以及分包商方面的检验、检查、试验等。检验、检查和试验应按照合同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2)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发包人或其正式授
47、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工厂检验和检查合同项下材料、辅助性材料和生产过程,并监督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商进行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假如上述材料的某部分在其分包商的工厂制造,发包人应具有以上相同的权利,如同在承包人工厂一样。所进行的检验、检查和监督不应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3)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和制造过程中进行检验时,如发现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与合同不符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承包人应尽快设法补救。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对补救后的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再进行同样的检验、检查和试
48、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假如承包人不能按照 8.4.2(1)的要求去做,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手段对有缺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补救,并重新进行检查或试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承包人应确保他和他的分包商保持清晰完备的记录系统,以便能够保留材料与工程设备及其主要部分的采购、制造和试验过程的历史记录。(6)厂内验收试验应在发包人的见证下,由承包人实施。在发包人人员参加试验时,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人员或正式代表免费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和所需通讯设施。(7)承包人应在厂内验收试验的两个月前提交最终版验收试验程序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咨询过发包人后应至少在试验前两周书面通知发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
49、试验的准确日期和地点。(8)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后,承包人应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箱,对包装和材料与工程设备进行必要的开箱检验,以确定是否有短缺或表面损伤,并根据装运文件核对材料与工程设备,根据合同要求检查质量和规格。承包人应于开箱检验前一个月通知发包人检查日期和方法,以便发包人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安排。(9)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开箱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交付的材料与工程 设备有任何短缺、损伤或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格不符,双方起草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此记录应当被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或修理要求的决定证据。(10)假如双方对开箱检验的结果或对接收材料与工程设备状况的试验方法意见不一,发包人将委
50、托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此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应以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证明为依据。上述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责任。(11)证实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索赔证明后立即向发包人免费更换或修理缺损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假如发包人认为修理可能引起潜在的缺陷或降低整体性能时,承包人应免费在现场更换损坏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并承担材料与工程设备到现场的风险、运费,以及发包人为此进行的再检验费用;假如承包人对索赔有异议,则异议应在收到索赔证明后两周内提出,否则,应视作承包人接受索赔。(12)根据 8.4.2(13)由承包人进行的更换或修理应尽可能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