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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 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 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与x 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x 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 xx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x 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创造出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并以其出
2、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xx 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大厦五楼。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养。2 第八条 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x家法律保护。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以货币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
3、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增加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x偿债务或作出相应的担保。并提交公司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x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4、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 3 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股东姓名:x x x 身份证号码:住 所:xx省 xx市 xx区 (二)股东姓名:x x x 身份证号码:住 所:xx 省 xx 市 xx 区 (三)股东姓名:x x 身份证号码:住 所:xx 省 xx 市 xx 区乐x(四)股东姓名:x x 身份证号码:x 住 所:xx 省 xx 市 xx 区 x(五)股东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 住 所:xx省 xx市 xx区 x(六)股东姓名:x x x
5、身份证号码:住 所:xx省 xx市 xx区 x 4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三)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经董事长批准查阅公司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咨询。(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六)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七)公司x 盘解散后,按所持股权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资产;(八)修改公司章程。(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6、第十八条 股东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二)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四)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第十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书面请求公 5 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出资时间如下: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 方式 认缴额 人民币(万元)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所占股权比例(%)出资时间 xxx 货
7、币 26 26 26 2011年 5月 30日 xxx 货币 25 25 25 2011年 5月 30日 xx 货币 19 19 19 2011年 5月 30日 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 x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 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 合 计 货币 100 100 100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8、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其股权的价值必须经 6 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
9、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东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10、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 7 东资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拒不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可责令该股东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所占公司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股权价值经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11、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x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
12、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三十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
13、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9 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
14、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10(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
15、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
16、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每届三 11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17、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四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二)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18、利。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四)支付股利。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后不再提取,如需继续提取时,必须由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分配股利条件时,除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实行按会计年度分配股利。13 第四
19、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第四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x 算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贰拾年。第四
20、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x 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公司被宣告破产;14(五)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x 算组织进行x 算。x 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由股东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x 算组织进行x 算。第五十条 x 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21、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x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x 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一条 x 算组在x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x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x 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x 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x 缴所欠税款;(五)x 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x 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二条 x 算组织在x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15 财产x 单后,制定x 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x
22、偿债务的,分别支付x 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x 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x 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x 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x 偿前,不分配股利。第五十三条 x 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x 偿债务时,立即停止x 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的,x 算组织将x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 公司x 算结束后,x 算组织应制作x 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 x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x算义务。x 算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x 算组织
23、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16 股东会议研究决定,由股东按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议决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24、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按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中层职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中层职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以上的管理岗位。第六十条 公司资质严禁对外挂靠,经过半数以上股权表决同意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合伙的项目,公司必须是此项目的相对大股东。第六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
25、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六十三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7 第六十四条 行使表决权时,某项表决与其他股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该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按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决议。股东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全体股东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