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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鲁建标字2 20101号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二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
2、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
3、设计文件,不得批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管理范围与职责-精品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五条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4、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的单位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5、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精品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十条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强制性标准监
6、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
7、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工程贯标检查报告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各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
8、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精品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制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