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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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三项义务是什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百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度员发现事故隐问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扩展资料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2、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版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等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百: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

3、监督,度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问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答告版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权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来源:博安网-安全生产知识云,希望对你有用!3、.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职责,并成立安全管理部门,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门的责任和角色主要负责人职责3.1.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

4、的第一责任人,负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责任。3.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3.1.3.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企业副职和下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1.4.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保卫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3.1.5.组

5、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审定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计划,负责批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3.1.6.审批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3.1.7.负责并监督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3.1.8.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3.1.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1.10.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各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工作时,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6、3.1.11.安全考核执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考核标准。3.1.1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道。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

7、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4)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专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属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中涉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

8、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

9、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10、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安全生产法 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11、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

12、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3、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

14、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

15、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

16、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6、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多选原题可能是这样的:安全生产法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A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回最基本的义务B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C可促使从业人员提高防范意识D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E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

17、案为:答 A D E7、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什么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

1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7)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扩展资料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二)2001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19、人员。(三)1995 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 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 5 年,累计满 10 年。(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20、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

21、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

22、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 32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

23、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

24、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 第 56 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

25、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规定:“生产经营

26、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 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

27、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28、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4)危险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与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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