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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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司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容解析司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容解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追诉时效延长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追诉时效延长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法中免证事实是相对于待证事实而言

2、。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免证事实则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免证和利用证据来证明案情有所不同,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提出,一般可由法官依职权直接作出。法官直接予以确认的依据是经历常识或逻辑推理。确定一定围的免证事实,有利于司法人员高效地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一般不至于发生过失,因而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承受。对免证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目前,仅有高检规则第 344 条作了规定。在理解高检规则第 344 条之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又称公众周知之事实,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都知道的事实。包括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

3、,例如是我国的首都,国着名的山川各在何处,法定的度量衡标准等;还包括一些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例如太阳东升西落,潮汐降落,水往低处流,雨过地皮湿等。(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所谓预决的事实,对法院以后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起预先决定的作用,无需证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未经审判监视程序审理的事实,如果已经审判监视程序改判,或者已启动审判监视程序正在审理,则原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再有预决效力。(三)法律、法规的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一般不需要证明。(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注意,这里作为免证事实的无争议事

4、项,仅限于程序性事实,并不包括实体性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也不能免除控诉方对其有罪指控的证明责任。(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根据*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存在的假定,前一事实称为根底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根底事实得到证明,推定事实便可以直接确认。因此,根据事实而推出的另一事实,司法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不必作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推定,主要涉及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

5、考试刑诉法命题中历年都将证据种类及相关比拟作为出题重点,笔者在此做一小结,供广阔考生复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及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由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直接证据等同于原始证据,将间接证据等同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案例:在*杀人犯罪现场发现一个指纹,并根据指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指纹既是间接证据又是原始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因在于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不能证明该杀人行为是否为*所为及如何实施;同时也是原始证据,原因在于其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转述或者转抄

6、。案例: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其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也是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之所以是传来证据,是因为其证言是转述别人的话。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确实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根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

7、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开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兼顾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多数国家又确立了一些例外。一般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文明;有利于制止国家机关的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在

8、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高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 26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由此,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

9、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一律排除。根据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规定,应当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三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述、被告人供述(注意:不包括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白)。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学术界争议也较大:(1)对于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予排除;(2)对于由这些非法取得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司法实务中也是不排除的。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根据高检规则第 262 条、第 2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犯罪行为以及犯

10、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程序倒流适用于两种情形: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对此,可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犯罪案件根本没有发生,例如被害人失踪数日后又突然回家(杀人案件没有发生),被害人报称被盗后又在家里找到失物(盗窃案件没有发生);二是属于排除行为性的情形,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情形,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甲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对上述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

11、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即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但另有其他人作案。例如,*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经过侦查认为是三所为,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三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不是他所为,属于警方侦查错误。由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时,不仅要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还应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有很多考生问我怎样认识司法考试刑诉法中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我就给出以下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用。-司法考试刑诉法中从证据理论来说,任何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

12、的价值。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严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严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可见,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的关联性密切相关,关联性是证明力的根底和根据,证明力则是关联性的外在表现。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所以,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所解决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如果*一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裁判者看到和听见。对证据的可采性,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加以调整的,这些规则多是消极性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

13、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可见,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二者的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可采性要求,即使是合法的证据,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予采纳,如传闻证据予以排除。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不合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如毒树之果的例外。但整体上说,合法性是证据可采性的根本前提之一,绝大局部证据应予排除。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在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中,该原则容几乎每年必考,因此必须认真掌握。在理解上述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

14、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学习本原则,重点掌握两个方面:一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 种法定情形;二是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盗窃案件的数额未到达法定数额标准,成心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等,其性质是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展

15、处理,如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进展处分等。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87 条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16、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管其刑罚已经执行一局部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公安司法机关都不能以其刑罚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完毕为由,再次对其进展刑事追诉,包括不得按照审判监视程序进展追诉。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 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国家将这些犯罪的起诉

17、权交由被害人行使,被害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选择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就无权追究或者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是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样的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 没有了承当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其处理方

18、式有两种:(1)通常情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反之,如果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有罪、无罪存疑的,一律裁定终止审理。6、对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 种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高检规则第 262 条、第 2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具体为:(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19、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司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容解析司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容解析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有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四个根本问题,本文将结合一些实例,从这四个问题进展分析。第一个问题刑事证据的概念一、

20、刑事证据的概念及特征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特别提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说明:(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非法收集的言

21、词证据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特别提示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

22、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第二个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刑诉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一、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特别提示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容证明被害人的

23、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刑诉法第 48 条规定: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特别提示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当作伪证的责任。2.证人作证的两个根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追诉时效延长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追诉时效延长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88 条之规定,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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