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共25页word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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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 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 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 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

2、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 源整合、公众参与。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图巒h -卄履怀挖系 峙怙担週韻、工布协谓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 1所示 图1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2.1.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主 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共同组成 第2页 组成人员见附件 1),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 应急预案;(2)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 关工作规范;(3)指挥协调全国核事故和

3、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 响应工作;(4)指导地方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 备和响应工作;(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 作。2.1.2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 公室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应急办 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 2),其主要职责是:第 3 页1)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 组交办的工作;第 4 页 (2)组织编制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4、及相关工作规范;(3)组织开展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 响应工作;(4)组织协调或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5)负责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国 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的沟通联络 和工作协调;(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组的管理工作;(7)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 作。2.1.3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放 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

5、应的咨 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第 5 页 (2)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 定和修订;(3)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 练;(4)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2.1.4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中 心)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生部核应急中心设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第一 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人民医院,第三临床部 设在解放军 307 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技术后援部设

6、在军事医学科学 院。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工 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的制订和修订;(2)做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 应技术工作;(3)对地方卫生系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 与响应实施技术指导;(4)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组的日常工作;(5)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和管理的日常工作;(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支持 系统的管理和日常运行;(7)承担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 中心职责;(8)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健康效应评价,指导 第 6 页第 7 页

7、对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实施长期医学随访。2.2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制订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 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 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 伍的管理工作;(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3 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2.3.1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

8、务是:承担全国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支援任务,开展人员所受辐射照 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以及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 第 8 页 事故卫生应急的现场指导;开展辐射损伤救治技术培训和技 术指导。2.3.2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 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 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 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事 故和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2.4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

9、肿瘤或烧 伤专科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 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任务,负责事 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任务。已建立核和 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基地负责医疗 救治任务。2.5 放射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 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 务。第 9 页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 健全与核应急协调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 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

10、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依托国家级和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事故 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卫生部负责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 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省 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3.3 队伍准备 卫生部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的建 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 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核设施所在地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建

11、立核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 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 突发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 作。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 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和放 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 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3.5 技术储备 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辐射受照 第 10 页第 11 页 人员的快速

12、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 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等,加强技术 储备。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 设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 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核事 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 备和交通工具。3.7 资金保障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 保障预案执行。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 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

13、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高应急技能。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 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核应急协调组织举办的 核事故和辐射事第 12 页 故应急演练。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 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核事故和 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3.11 国际合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 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 和演练,不断提高

14、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4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分级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 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 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实施场外应急(总体应急)。(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 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 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 的响应准备。第 13 页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 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 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

15、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 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 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 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 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 的准备。(4)场外应急(总体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 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 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 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4.2 国家级卫生应急响应 4.2.1 厂房应急状态 在厂房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 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及时向卫生部核事故

16、和辐 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卫生部核应 急中心。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加强值班(电话 24 小时值班)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第 14 页 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 实施卫生应急。4.2.2 场区应急状态 在场区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 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主 任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 进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急 工作。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实施卫生应急。卫生部核事故 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 委员会(以

17、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卫生应急准备和 实施卫生应急的情况。4.2.3 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 在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 办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卫生应急的 指令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 有关人员进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卫生应急行动。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场 外应急状态,按照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的指第 15 页 令实施卫生应 急任务。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报告卫生应急的进展情况。4.2.4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指定

18、医疗机构得到 救治,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核 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响应终止的信息和书面总结报 告及时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4.3 地方卫生应急响应 突发核事故,需要进行核事故卫生应急时,地方核事故 卫生应急组织根据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或卫生部核事故卫 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实施卫生应急,提出医疗救治和保 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必要 时可请求上级核事故卫生应急组织的支援。(1)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 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2)伤员救护: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 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9、指 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第 16 页 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救治。为避 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3)受污染伤员处理: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 的伤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伤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 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 辐射剂量估算。(5)公众防护:根据需要发放和指导服用辐射防护药 品,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参与饮用水和食品 的放射性监测

20、,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 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核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 2,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 3。4.4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 4.4.1 进程评估 针对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 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 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 案。4.4.2 终结评估 第 17 页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 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 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核事故卫生应急预 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

21、高核事故卫生应急 能力。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 图 2 核事故卫生应急流程 5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5.1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 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 8 戈瑞。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

22、含 2 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 8 戈瑞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第 18 页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川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 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 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W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 剂量限值的照射。5.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 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2 小时内向上 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

23、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同 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 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同时向卫生部报 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判断,认为该辐射事故可能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 时,应在 2 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 部,并及时通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5.3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坚持属第 19 页 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 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 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5.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

24、应急响应 卫生部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通报或报告中有人员 受到放射损伤时,立即启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同时通报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损伤人 员和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派专家或应急队 伍赴事故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开展医疗救治和公众防护工 作。辐射事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 卫生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工作。5.3.2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 卫生应急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通报、报告或指令,并存在

25、人员受到超剂量第 20 页 照射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应急工作,立即派遣卫生应急队伍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理和人员救 护,必要时可请求卫生部支援。卫生部在接到支援请求后,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主任 组织实施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派遣专家或应急队伍 赴事故现场开展卫生应急。辐射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工作。(1)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 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2)伤员救护: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 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放

26、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 尽快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3)受污染人员处理: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对可能和 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 人员进行去污处第 21 页 理,防止污染扩散。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 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 辐射剂量估算。(5)公众防护: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 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 用和食用的建议。(7)卫生应急人员

27、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 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 3,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 件 4。5.4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 救治,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国务院应急办公 第 22 页 室备案,同时通报环境保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可宣布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同时 通报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和参与卫生应急响 应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8、报送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重 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 卫生部。图 3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图 5.5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 5.5.1 进程评估 针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 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 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5.5.2 终结评估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 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 第 23 页 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

29、 力。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核事故: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 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 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6.2 责任与奖惩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 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

30、案由卫生部修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 急预案和实施程第 24 页 序。本预案根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附件: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 员组成 2.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 公室成员组成 3核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4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附件 1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卫生部主管副部长 成员 卫生部办公厅主管主任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主管司长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主管司长 第 25 页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

31、室主管副主任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主管局长 卫生部医政司主管司长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主管局长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司长 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主管司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 卫生部核应急中心主任 附件 2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 主 任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管副主任 成 员 卫生部办公厅主管处长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主管处长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主管处长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处长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主管处长 卫生部医政司主管处长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第 26 页 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主管处长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处长 卫

32、生部国际合作司主管处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处长 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 第 28 页第29页 附件3 核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主击人収勺戏片卫生人 g 養劃盘净*B1LIS扌庫-丰人糾叔 计.町f世*1僅赴戈址 生 btSw 邑号扬对白酒址畫 裁空垃性小片 住箭hit*性亓燎此H”i1t*T a.+i出丄髀 L*i,it计皈tjti 松占*纺做护蕴地屮厅-卜叶扎*+卩护、Z 4=外污令也(t版韦汚段庇 苗快讣基怎理再护打;由舌举人血早卑R冋叵 嶺坟勺归养药 玻H F十辛与 月帛牧抻 性工劃 才外冲“卅iA.51左坎个人刑址计 Jf鸟焊止片门应筋人*1 收 1 F 光甘兰牛 Jr上叠测 去出皆炭.也忑 AhiFF*U 第 29 页 附件 4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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