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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G 高 压 供 用 电 合 同 1 供电人: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用电人: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2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 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 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 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
2、量 1、用电地址: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2)用电分类:(3)负荷性质:一般负荷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其中 受电变压器共 台,明细如下:型号:。4、双方约定:用电人申请为普通工业用电,在供电人供电体制未理顺之前不 向用电人提供峰谷用电及容量,若用电人日后需峰谷用电,则由用电人向南通供电 公司申请直供。二、供电方式 1、电源性质:主供 线路名称:约定容量:千伏安 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人安全产生的影响,供电人提请用电人采取必 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3、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
3、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 向用电人供电。2、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 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供电人依 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4、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人应及时告知用电人。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 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1)第一路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设在:侧计量 a、动力表计设在 计量屏内 用电计量装
4、置主要参数如表:计量设备名称 规格 精度(级)计算倍率 产权归属 三相 线表(有功表)3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 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2、在用电高峰时,用电人电源功率因数应达到 0.90 以上。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人按照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 用电人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
5、文件规定执行。(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用电电价。(1)供电人每月 1-5 日抄表后发送电费缴纳通知,用电人收到供电人当月电费 缴纳通知后,必须在次月的 10 日前将电费解交到我公司银行帐户,供电人不上门 收取,供电人对客户电费解交实施电脑联网管理。支行账号:(2)用电人应按规定日期全额交清电费。(3)根据实际情况,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3、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4、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为促进双方及时进行电费结算,在用电人总计 量点处装设预付费式电能表,作为预结算用
6、,双方每月仍按原计量装置结算电费,有关事宜在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七、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见附图)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 责任分界点:设在用电人户外 上桩头处,属用电人。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 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2、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 自更动。3、除另有约定者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 负责管理的
7、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 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 维护管理,用电人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 供电人。5、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 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八、约定事项 4 1、为保障电网安全,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人予以 配合。2、用电人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告知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3、送电前,用电方的电气
8、运行维护人员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 证书。4、安装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有义务妥为保 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5 项处理。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 电人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6、用电人如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与供电人另行签订自发电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需变更应事先向供电人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并重 新签订自发电协议。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
9、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第 6 项处理。7、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通过电视字幕、发通知或以公告形式 提前七天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电提前 24 小时通过电视字幕、发通知或以公告形 式进行公告。8、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该变更的书面申 请及批复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永久性减容、暂 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基本电费收取方式。9、如遇供电人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发生变化时,供电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供电线路变更情况通知用电人,该书面通知书作为双方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双方约定,本
10、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九、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1)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a、不可抗力;b、用电人自身的过错。c、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 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 1 项承担违约责任。(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 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
11、违约责任。2、用电人违约责任(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 约责任。(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 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 害违约责任。5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 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之后,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
12、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 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4)用电人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3、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第 a 种方式解决:a、向南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提起诉讼。十一、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 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1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 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在供用电关系存续期间本合同有效。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 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a、用电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a、6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人:(签章)用电人:(签章)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