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反担保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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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反担保合同范本篇一:个人反担保合同模板反担保合同(无物的个人反担保)编号:(20)一号担保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善恒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电话: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 址:电话: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址: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 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 供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 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 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

2、担保责任: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 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 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 计评估费等)。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 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 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乂有物的担保

3、,则乙 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 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 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 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1、本合同为 保证合同 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 性不受 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 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 有效。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 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

4、影响。第五条乙方声明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 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 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 履行本合同。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二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授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1、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 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22、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 协助和配合。3、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甲方: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

5、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 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4、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 能付诸实施: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5、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

6、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 资产。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 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31、限期纠正违约;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甲方有权 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3、甲方有权采

7、取的任何其他合法措施。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第八条权利的保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 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 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 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 为米取行动的权利。第九条通知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

8、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 的真实意思。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 决。第十二条补充条款4第十三条附则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时,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 效。本合同一式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有权签字人:丙方:有权签字人:年 月 日于深圳5篇二:个人担保合同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个人担保合同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现居住地: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现居住地:担保

9、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第一条: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书。第二条:(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 来_ 有限公司工作提供担保。第三条:被担保人 自 年 月 日在 有限公司担任 职务,在工作期间之责任,需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1、恪守诚信,向公司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 件复印件、担保人信息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且保证其 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过任何不良处分。2、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因 本人原 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 责任,其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罚款,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3、任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 题,其坦诚

10、接受公司调查,并愿接受公司一切处理意见,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被担保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负追缴及相关赔偿责任。第五条:担保人在接到 有限公司索赔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第六条:违约责任:担保人违反本书第三、四条规定,未履行担保义务或未按期代为清偿款项,应付武汉盈科世纪 商贸有限公司索赔金额10%勺违约金;第七条:本书自签定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消本书,如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和有限公司同意,方可重新签定。第八条:本书终止日期为被担保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届满60日后终止。第九条:本书发生争议,提请担保书签定地仲裁或提请签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11、。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782c0e02cc58bd63086bd1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508dd64129f92c6c5dd2f00f59c3b932&sign=4db8b63b17&zoom=&png=80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附:请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或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被担保人:签署日期: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

12、tp:/篇三: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号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 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 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 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 同(合同编号: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

13、等,担保贷款额为第二条合同的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 清欠款,本万元整。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 同编号: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 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 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 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抵押物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

14、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抵押登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 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 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

15、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 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 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 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七条保险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 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 保险O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 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

16、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 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 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 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 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 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C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

17、,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 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 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 权的担保。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 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 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 费用。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 求解除本合同。第十条

1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 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反担保责任。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支付乙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 利息;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 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 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乙方有权向借款

19、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 他相关费用。第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 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的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 然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

20、有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 方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承担借款合同总金额白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 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 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

21、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 处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附件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篇四:反担保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范本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住所:_法定代表人:鉴于:司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

22、营企业,甲方、乙方与 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 年月 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贷字第 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 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 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 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担保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 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

23、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第二条担保形式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 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 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第四条抵押财产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第五条保证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第六条担保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

24、民币保证贷款合同 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抵押登记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 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 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 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25、)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 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 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 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 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 和作出相关陈述;(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 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 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 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26、提供相应 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8)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 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 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4)甲方应

27、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 担 保法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

28、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 何形式的担保;(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4)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 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 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 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条违约责任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

29、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 定;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 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 外,自甲方依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 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勺 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约

30、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一条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人民 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 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 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 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 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 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 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

31、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号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山西鑫富通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万元整的借款合同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

32、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 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 同(合同编号: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第二条合同的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 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 同编号: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 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 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 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

33、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抵押物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 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抵押登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

34、原抵押登记机关 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 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 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 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 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七条保险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 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 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35、。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 保险O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 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 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 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 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 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

36、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 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 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 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 权的担保。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 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 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

37、。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 费用。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 求解除本合同。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 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反担保责任。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支付乙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 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

38、追索欠款。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 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 他相关费用。第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的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提前解除

39、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 然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 方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承担借款合同总金额白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

40、、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 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 处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附件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

41、地点: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篇六:个人担保合同篇七:反担保合同个人反担保合同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反担保人:身份证号:住所:鉴于担保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 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本合同签订 时,以上两份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故待两份合同签订后再填 入合同编号。)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 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 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反担保

42、人的陈述与保证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 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 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共同财产所有 权人的同意,并签署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若 反

43、担保人违反相关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不分区域)承担连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1贷款人按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两千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包括但),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

44、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范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两年。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 向贷款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 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 用等款项后五天

45、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款项视为反担 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 助和配合。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 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 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发生变化;与反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反担

46、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反担保人的财产转移;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 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 纠纷;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人才能付诸实施:反担保人转让其名下或其他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名下 的财产;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

47、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 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 债,反担保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 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 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 债务而有任何改变。第七条违约责任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

48、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 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 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 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9、。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他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的规定,担保人 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 保人实施相关行为。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 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

50、款合同或保证合同 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 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 用及支出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 上虞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 保人所在地的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条其他约定事项因还有另一反担保人()外出,反担保人承诺另一反担保人()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与担保人签订与本 合同内容相同的反担保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否则,反担 保人将就此支付给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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