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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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1 页 共 8 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原告)敬的审判长:作为付勇军诉吴晓珍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付勇军的代理人,首先,请让我在此简洁陈述一下本案事实经过。222 年 12 月份,原告经伴侣推举,通过社交软件陌陌与被告吴晓宝贵熟悉后,被告向原告说想去做点生意,请原告关心并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说借款会马上归还.原告同意了其要求,于是,原告于 2年 1 月 22 日向被告帐户汇款 1 元。2年 1 月 25 日,被告提出做生意需要交通工具,没有不便利,向原告提出借 8 万帮其购买小汽车一辆.于是原告分别

2、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 78,车辆购置税 62,保险 5239元,出库 1 元,车辆装修 3 元,上牌照 1 元(以上购车费用合计 87239 元).于 2年 2 月 22 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周转还需借 5 元,后原告向被告帐户汇款 5 元。2年 3 月日,被告以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再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帐户汇款了 4 元.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 元,3 元,让被告帮原告购置一台热水器,被告并未帮原告购置,钱也没有还给原告。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若干、4S 店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共计三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

3、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肯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即民间借贷关系除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条件外,主要核心条件是一方将肯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本案中原告就是依据被告的要求,将累计 16239 元借给原告生意周转、购车、住院之用。另外,加上原告还支付了两次(16 元、3 元)共计 46 元给被告帮忙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2 页 共 8 页 购置热水器,由于被告未购置

4、也未返还该款,所以,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 11839 元。2.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予以否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护。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实行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商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无书面借据的,应供应必要的事实依据。这就明确地指出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双方公平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不违反法律禁止规范的,无论是否具有书面合同,都应当认为成立生效。故此,形式不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3.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民间借款合同关系。原告阳某将自己的

5、16239 元人民币通过代为支付购车款及银行汇款账户的方式移转给了被告陈某。由于原告当时是采纳刷卡转帐将款项以代为支付购车款的形式交付给了汽车销售商,虽然被告没有直接掌握这笔款项,但是该款项是由被告支配的,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移交了 87239 元人民币这笔金钱的全部权。在整个购车过程中,洽谈购车、签订购销合同以及车辆登记都是以被告的名义进行的。原被告当时是以恋人关系相处,双方之间关系比较亲热,从感情角度考虑,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完全符合情理和事实规律的。双方之间公平自愿达成了借款合同,属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借款的义务。这些事实都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的系列证据予以

6、证明,在庭审中,被告也没有提出足够的依据来否定原告方的证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有效,有的确充分的证据支持的。二、原告的主见和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所谓证据优势规章,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并未达到的确充分的程度,但是达到了合理可信的程度,即可以予以认定其有效的诉讼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3 页 共 8 页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状况,推断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

7、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有些是复印件,但是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具有证据力量的证据链条,被告方没有足够的依据来进行抗辩否定,依据证据优势规章,应当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不违反法律规范的禁止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爱护。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辩论,原告方的证据已经符合优势证据规章的要求,原告的主见和恳求应当依法得到法院支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接受。代理人:黄 2年 9 月 24 日 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托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

8、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日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X 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爱护 222 年 5 月 25 日,被告X 向原告借款,双方商定:借款金额479 元,全款于 222 年 6 月 31 日前归还。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X 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商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爱护。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 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商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479 元。二、被告X 不按期还款,应当支

9、付逾期利息。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4 页 共 8 页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根据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根据商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商定

10、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商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 6 条规定计息。本案中,被告到期拒不还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商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阻碍原告主见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9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年三月六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被告)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贾某某的托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查清,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发表以下

11、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接受:一、本案的债务已经清偿,原告的债权已毁灭,由于原告没有债务恳求权,其当然不享有诉权,建议法庭依法判决驳回诉讼恳求 2年 12 月 14 日,被告贾某某因伴侣张华(系本案证人)需要用钱,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5 页 共 8 页 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 5 元后交给张华,张华给自己留了两千元后,将其余的48 元汇出到农行吕梁分行柳林县支行张敏(系张华姐姐)的存折,2年 1月12日张华的妻子岳冬霞从农行长治城区支行将49元汇出到被告贾某某在农行吉县支行的工资卡上,被告于当天全部提取现金,随后,张华给被告贾某某 1 元现金,添足 5 元

12、后,由被告给原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华共同到吉县邮政储蓄(广场所),原告张某某以丈夫王某某的名义开户,并将被告偿还的 5 元全部存入。被告在清偿了 5 元借款后,未能从原告处抽回借款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需要提示法庭留意的是,原告张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因 222 年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偿还 5 元的时间即2年 1 月 12 日,原告丈夫王某某尚在服刑期间,那么,原告不用其身份证而以王某某名义开户,个中缘由,令人深思。以上事实,有农行长治市城区支行存款凭条、农行吉县支行存折、吉县邮政储蓄开户凭单、吉县邮政储蓄流水帐、吉县公安局户口信息、某县人民法院(

13、222)某刑初字第 19 号刑事判决书、农行柳林县支行存折和张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被告当庭对前述七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完全认可。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方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已可以排解其他可能、指向唯一的结论即:被告已经清偿了原告方的 5 元债务。二、本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借款协议时未商定利息,原告依法不应支付利息。法庭调查中,原告主见利息三分,被告辩称欠条上关于利息的记载是原告自己事后书写的,对此,原告也明确承认。之所以未商定利息有两方面缘由,一来原告与被告私交不错,这一点起诉状中已明确陈述,可视为原告自认;二来借款使用时间短,2年 12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年 1 月

14、12 日被告即予以清偿,使用时间只有短短的 29 天。鉴于欠条上关于利息的商定只是原告张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拒绝追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6 页 共 8 页 认,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利息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因没有商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本案在借款之时并未商定利息,且被告贾某某已经清偿了其向原告所借的 5 元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毁灭,原告不再享有债权恳求权和诉权,建议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恳

15、求。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感谢!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 律师 二年月日 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何的托付,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一、代理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诉讼规章。本案中,原告供应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与原告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依据谁举张、谁举证的规章,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下面我们来分析本案原告所供应的证据。1、第一份证据是何的证明,其性质属民诉法上的证人证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不出庭作证,则其形式不合法,并且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根本不

16、能采信。退一步讲,假设证人出庭作证了,那么从其证明陈述内容来看,只是讲被告 2年 4 月期间向原告借款,至于什么时候、在哪里、怎么借的、借多少钱都没有指明,又怎么能证明其所讲的借款就是本案中的 8 万元呢,那么明显也欠缺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样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7 页 共 8 页 2、第二份证据,就是还款凭据。应当说其真实性还是不行否认的,但其关联性的确存在异议,应当来说与本案无关。依据还款凭据所体现的事实仅仅就是原告曾先后分五次向两原告支付过总计为 7.5 万元而已,简称付款记录。众所周知,付款的记录可以有许多缘由形成,比如说

17、支付借款、偿还欠款等,那么没有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旁证予以补强的话,明显根本达不到任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更谈不上充分证明。3、原告生长在农村,家庭并不富裕,一次性向外借 7.5 万元不但不是小数,还应当是巨款。原告身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像这样的巨款借款竟然没有打条,而其理由仅仅是一句关系较好而已,更荒唐的是没有说明被告及问清的真正特别缘由,而仅仅是称被告以做生意办煤场为由借款,假如真照原告所说,既然原告敢借钱给被告办煤坪,那么为何自己不参股呢,这明显依据不符合规律、明显违反常理。4、从被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付所主见的 8 万元,而是高达十几万元,那么超出部分的付款

18、,原告也无法解释,唯一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原告不是在支付借款,而是在还款,恰恰可以推翻原告的主见,印证了被告的说法,抑或说原告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见。鉴于上述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足,并且不符合常理,原告借款给被告事是事实,依法应当不予以认定。二、从被告所供应的证据及所作陈述来看,符合客观规律,足以推翻原告的主见,从而得出本案真正事实是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款,反而从原告付款的记录中可以得知,是原告身为被告的财会人员,掌管被告开办的煤坪的财务支出,因 2年被告开办的煤坪资金周转不灵,原告所掌管的财务上无力支付贷款,于是被告答应先行垫付了高达几十万元的货款,待原告所掌管的财务上有钱后再行由原告支付被告所垫付的贷款,因此实际上是原告欠被告的货款。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实际上是恶意诉讼,恳请法庭能明察秋毫,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精品文档,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 第 8 页 共 8 页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慎重考虑并接受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 律师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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