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安全生产.pdf

上传人:wj151****6093 文档编号:73118991 上传时间:2023-02-15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99.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安全生产.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安全生产.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安全生产.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安全生产.pdf(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1、关于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 的罚款金额问题。这是因为安全生产法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重新修订了,而生 zd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 2007 年制订的,时间上存在代差。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是规定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如果法律条款与法规条款存在冲突,那么专应该遵从法律的条款。安全生产法属于属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法规,所以,应该以安全生产法的 条款为准。2、新安全法对各事故等级的处罚额度序号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处罚金额备注1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万元以上

2、二十万元以下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1发生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二万元以

3、上十万元以下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罚款停产技改期间,因工作而发生的安全知事故,也属安全生产事故。在本例中,由于检修工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责任道事故。因此,本例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砖厂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对本次事故负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罚款、整顿、赔偿等)。在事故报告内方面,砖厂负责人一直未报告,要承担瞒报事故的责任;镇政府(镇安办)接到事故报告 2 天后才向县安监局报告,要承担迟报事故的

4、责任;县安监局方面,从上述文容字描述来看,找不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理由。4、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标准安全生产法事故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5、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6、离职守的。5、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是否需要处罚你好!根据上述问题的补充描述,应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处罚。因为,尽管单位对违章操作做了制止,百但是,最终并没有保障安全生产度而导致发生事故,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属于单位监管不力。如果采取相应有效地控制手段,不会发生悲剧。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只看结果问,结果是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就要依此处罚。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专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7、元属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6、企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事故要处分并罚款。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8、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6)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扩展资料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9、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10、的罚款。7、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1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12、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13、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

15、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1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17、,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19、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

20、以下的罚款。(7)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怎样的罚款?某

21、县水泥厂的工人在搬运水泥时,库房突然发生坍塌,造成9 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水泥厂的主要负责人江某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考虑到重伤人员在10 人以下,属于一般事故,便依法派员赶往了事故现场组织了救援,妥善处理伤员。那么,此水泥厂发生坍塌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将会面临怎样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厂房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具体而言,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四档处罚措施:(一

22、)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案例中的安全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其主要负责人江某将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关心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为其提供合格的生产环境。这是保障职工生命权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在此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尤为重要,不履行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将予以严惩。与新安全生产事故罚款相关的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