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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
2、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第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定;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第七条 省级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评估、审定;(二)其他国家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八条 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其他省级委
3、托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九条 省级应对设区市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区市组织的评估活动不严谨、不科学的,并导致评估结论失真的,省级具有否决权,并责成重新评估或由省直接组织评估。第十条 由国家农发办授权省级评估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终审或备案;由省级授权由市级评估的项目,项目可行的直接进入省级项目库,基本可行的,由省级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认为可行的,进入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级根据年度投资规模轻重缓急,择优立项安排。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
4、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六)运行管护措施;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产品
5、市场前景及风险;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其他情况。第四章 项目评估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
6、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能力可靠等。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不符合相关政策、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可靠性差等。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
7、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没有达到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四)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五)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六)破坏生态环境的;(七)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估职责第十七条 各级农发、财政部门组织评估的职责如下:(一)由国家农发办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初评,在申报项目时,附送省级初评意见。国家农发办对项目进行评估。(二)由省级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8、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三)由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在申报项目时,并将评估的意见报送省备案。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 项目评估工作违规违纪处理第十九条 省及各设区市农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
9、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
10、部门项目评估按照现行办法执行;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管理细则同时废止。附件2: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划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内容,做好计划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一)上级下达的编报计划的通知和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通过审定的项目
11、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三)上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建设标准;(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 (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5239号); (七)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第三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突出扶持重点,注重规模开发,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四条 计划编制的程序(一)计划编制前期工作;1、编制项目规划(五年期); 2、建立项目库; 3、提出项目建议书;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12、、下达计划投资控制指标;6、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初稿 (三)项目计划以农发、财政两家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第五条 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编制说明书。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财务评价、预期效益目标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等。(二)项目计划表。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上级农发办制发的格式填写。(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土地治理项目还需提供:农发办对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及审查意见。产业化经营项
13、目中财政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摘要;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据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第六条 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二)按年度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当年未完成资金工作量可留转下年度继续完成,年度资金不得结余。(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指按单个项目建设类型、性质、地点、单位或分项投资为依据列表的工程,一般以此为基础来实施或检查、验收、考核项目。(四)市、县两级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计划材料及附件。(五)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时应装订成册,并附报表软盘。第三章 计划批复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遵
14、循自上而下审定下达,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报批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批复后,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由省农发办和财政厅先行向国家上报申报计划,国家农发办下发事前备案的材料后,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国家农发办报事后备案的材料。各设区市农发办、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批复,批复下达各开发县具体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各项目县收到计划批复后,再组织具体项目实施。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依据。第四章 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凡建设内容调
15、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其他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逐级报经上级农发办批准。 第十条 凡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变的工程量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调整变更。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最迟在1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变更项目需附报原项目单位放弃项目的书面意见
16、,并按新上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新上项目的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后,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第十三条 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第十四条 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十五条 须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收回资金。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17、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3: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类项目及其相关建设内容。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18、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跨县(市)的,由地(市)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为县级农发部门。临时招标机构为项目招标委员会,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市级农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成。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招标活动的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
19、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财政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要实行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他小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可以实行议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0、可参照下表所列的主要单项工程:单项工程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水库(陂坝)、电排(灌)站、桥梁、水闸、渡槽10(含)-100万元100(含)万元以上机电井、仓库、倒虹吸管、埋设管道、输变电线路配套、10(含)-50万元50(含)万元以上骨干渠道衬砌10(含)-100万元100(含)万元以上注:表内金额为项目(工程)计划财政投资总额。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
21、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相关技术资料。
22、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招标人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
23、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从发布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邀请投标的,不得少于10天。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三)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送达
25、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
26、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27、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二)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五)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
28、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四)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9、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调整中标内容和标底价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
30、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4: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公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
31、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办发20043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三条 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32、。项目乡镇承担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县农发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农发办承担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市农发办负责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公示第五条 项目申报公示。申报项目的乡镇在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并公布县农发办咨询电话和联系人,公示内容至少保留2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公示。(一)县农发办在项目乡(镇)政府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经上级批复的项目开发任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二)在主
33、要单项工程(指财政资金30(含)万元以上)实施地点设立临时性公示牌或长久性标志牌,向农民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并公布市农发办受理举报电话,公示内容至少保留1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第七条 项目竣工公示。(一)县农发办在项目乡(镇)政府办公所在地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内公示竣工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并公布市农发办受理举报电话,公示内容至少保留10天,县农发办须将公示内容拍照存档。(二)结合公示牌的设置,对财政资金50(含)万元以上的主要
34、单项工程建筑物或园田化项目集中点设置长久性的标志牌。应按照经济实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机电井站房等建筑物,不搞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标志牌。(三)标志牌类型及制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用。设立位置:一般山塘水库项目,选择在大坝背水面的醒目处;排灌站、机电井、农桥、渡槽、衬砌渠道等,选择在房屋、建筑物的醒目处;园田化田间工程、种养基地等,选择在项目集中点或主要交通位置处。(四)标志牌应标注内容:一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志图。二是XXXX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三是制作单位及时间。对国家、省级新农村示范点等重大项目应设置较大醒目的标牌,以起到较好的宣传示范效果。第三章 督查第八条
35、 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向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备案。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经省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第九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县农发办提出质询,县级农发办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第十条 县农发办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农发办反映。上一级农发办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发办要将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36、,加强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附件5: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37、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委托单位为县级农发部门。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或监理能力的单位。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
38、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桥涵闸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下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可由县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理。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一)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二)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
39、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三)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四)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五)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六)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七)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
40、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要参与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 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 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四)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第九条 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工
41、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原则上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对水库、拦河坝、桥涵闸等涉及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
42、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
43、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 监理费用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合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
44、合格后再予拨付。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附件6: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等规定
45、,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一种制度。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第二章 报帐资金管理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帐,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第五条 县级报帐制实行“四专”,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县财政局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户,与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分开建帐。在县农发办或财政设立报帐专户,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到报帐专户,根据项目进度报帐。专帐核算:设置规范的财务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专人管理: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全面负责报帐专户资金的会计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严格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