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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的分类2(-)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2(-) 一般权利和义务 与 特殊权利和义务2(三) 第一性权力和义务 与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四)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2(五) 个体权利和义务与 集体权利和义务。3法的分类3(一) 国内法和国际法。3(二) 根本法和普通法。3(三) 一般法和特别法。3(四) 实体法和程序法。3(五) 公法和私法。3(六) 普通法和衡平法。3(七)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3法律规则的分类4(一)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4(二)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4(三)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法律原则的分类5(四) 公理性原则
2、和政策性原则5(五)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5(六)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5法律关系的分类5(七)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5(八)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5(九)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6法律责任的分类6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6(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6(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7法律制裁的种类7(-)民事制裁7(二)刑事制裁7(三)行政制裁7(四)违宪制裁7法律监督的分类7(-)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 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又可分为
3、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7(二)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间监督8(三)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8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8(一)国家监督8(二)社会监督9法律解释的方法10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 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文字含 义:其一是以口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其二是从法律专业的特殊要求来理解法律规范运用的特定含义。如民法上的“法人”、“动 产”等法律术语。其三,通过语境(上下文)来确定所要解释的表达法律规
4、范的文字的含义。除此之外,还 可以借助逻辑的其他方法来解释法律的文字含义。文义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1 .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字面含义,也 不扩大字面含义。这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的方法。2 .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 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 的解释。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应该对这里的“子女”一词做限制解释,即前者是指未 成年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则是指已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扩大解
5、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 解释。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对“法 律”一词的含义就应该做扩充解释,即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 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 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三)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
6、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 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 律时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卜.所应包含的客观目的;它既可以指整部法律 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文义解释10(二)历史解释10(三)体系解释10(四)目的解释10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他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 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被特定为宪法性权利)(二)根据
7、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 务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 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 i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的适用于每个人。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力”、“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 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 行为。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由特定的权利主体 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 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题的利益得以实现。(三)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
8、划分为第i性权力和义务与第二性 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予的主体依法 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 枳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四)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选举权)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被选
9、举权)消极义务:不作为(勿为模式)积极义务:作为(应为模式)(五)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与集体权利和义务。个体权利: 个体义务: 集体权利: 集体义务: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概念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二、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 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 的法律。分类标准: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宪法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分类标准: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三)i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针对
10、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四)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指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分类标准: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三、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 法私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的不同1、授权
11、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 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是法律赋予人们一 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又可分为: 权利性规则:指授予一股主体即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规则。 职权性规则:指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权力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 设定法律义务。又分为: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或应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即规定积极义 务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指规定人们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消极义务 的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
12、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1、强行性规则: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 的法律规则。2、任意性法律规则: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 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或者说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确定为 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即适用与否由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 自行确定的规则(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 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1、确定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
13、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 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2、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授 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3、准用性规则: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 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分类(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指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所构成的 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指特定的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任务或FI标,基于 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分类标
14、准:按照法律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指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 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指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三)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原则所涉及的内容与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指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 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指涉及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 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参见法的分类一 一般分类一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关系的分类(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
15、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特点:1、法律主体处与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 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
16、密不可 分的单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 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法的内容和形式一一法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分类一一第一性、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分类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 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 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分类与法律制裁
17、的种类相联系(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费任 (了解或辨识,概念不需要记忆) 根据责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违宪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 据私法自治的精神,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刑事责任是指 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过错贲任,不 存在无过错责任。而且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都有重 要意义。-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因行政法
18、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过错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要件,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过错的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结果,而且追求这种后果的 发生。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 没有遇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19、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 律责任。它与过错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过错已经没有意义,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 任。无过错责任是从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的。在大量的工业事故中,受害的劳动者要求损害者 赔偿,但依过错责任,往往很难获得赔偿,因为过错举证很困难,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无 过错。但出于维护社会关系和平衡,于是在过错责任之外,发展出无过错责任。(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
20、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职务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所谓个人责任,是指 行为主体 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 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它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承担。法律制裁的种类与法律责任的分类(一)相联系(会辨识,不用记概念)(一)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不同形式可以 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二)刑事制裁刑事制
21、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三)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 施。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这三种制裁是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确认 并实施的。(四)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监督宪 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有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法律监督的分类(-)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由国家机关所实施 的监督。它又可依国家机关性质的不同,分为
22、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依 监督主体与客体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间监督。 系统内部监督,指的是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可以是自上而下 的,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互监督。这种监督 来自外部,与系统内部监督相比,更能充分地发挥监督的效能,是监督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尤 其要重视的方面。(三)依监督所处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 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
23、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 督。国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特殊的地位。根据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的不 同,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 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有两种:(1)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
24、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 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立法活动的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本 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又要就立法活动过程在权限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监督对象 和范围上,不同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各不相同。全国人大的监督对象和范围: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所作的补充和 修改;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 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变通限制 规定的自治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和范围: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 协定;三是地方
25、性法规;四是自治法规;五是授权性立法;六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在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和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 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章。(2)工作监督。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 处理违宪事件,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 国家领导人。此外,还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机 关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26、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分为两种:(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 督。在监督内容上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对日常行政工作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是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 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夏议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所进行的审查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专门审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财政金融
27、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经济效益和财政违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1)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称检察 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刑事 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 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的监督;经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从事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督;侦台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杳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审判
28、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监所、劳改监督,即人民检察 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合法性的监督。(2)审判机关的监督。又称为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 要表现在:一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 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审判机关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表现为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审判活动的 监督;三是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 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应该说 也有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等。(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 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根据社会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社会监督分为执政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1 .执政党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2 .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