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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为强化企业干部规范管理,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企业,包括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第二条 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选派合适人选出任投 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第三条选派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为学校编制的在职人员,情况特殊的,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2、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忠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
2、、遵守企业章程,维护股东权益;5、无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列举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之情形。第四条 董事、监事的选派,应遵从以下原则:1、公司投资额较大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应选派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出任;2、以学科为技术依托的公司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应选派公司相关人员及学院相关人员出任;3、公司其他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应选派公司相关 人员出任。第五条 董事、监事的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 论,拟定选派人选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六条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 连任。第七条董事、监事的职责:1、贯彻执行学校对校办产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 和决议,维护学校经营性
3、资产的保值增值。2、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维护任职公 司和职工的利益。3、督促任职公司建立并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企业绩效 考核体系,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4、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1、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查 阅或获取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3、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 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直接向公司报告。5、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董事、监事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公
4、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忠实履行职责。2、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承 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3、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 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任职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设性 意见。4、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实行董事会前请示制度。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须提前三日向公司报告会议所议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 股权变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融资、对外担保、 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请示审议、表决事项的意见并予以贯 彻执行。第十一条实行董事、监事定期报告制度。董事、监事 须按季向公司报告工作,如实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及经营 管理情况等。第十二条 任职企业遇突发事项,董事、监事须向公司 及时、如实报告情况。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董事、监事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 失误、违法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违 背请示意见该项决策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经 济损失、严重经营亏损监督失察、监督不力,监事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