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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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考点选题目的:大家知道,我国的税法体系按照性质和作用大约分为五类:流转税类(增消营关)、资源税类(资增使)、所得税(个企)、特定目的税(城购耕)和财产行为税(房车印契)。在这些税种中,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所得税类的主体税种,相关政策繁多,内容复杂,实际操作、运用不易于掌握,是各类考试必考的题型之一,所占分值较重,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些政策,取得较好成绩,结合我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和考试经验,与大家共同学习如下:主要学习内容介绍本次学习,准备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讲解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穿插介绍考试中涉及的考点;二是综合以往考试内容,对第一部分未涉及的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点

2、进行介绍;三是通过例题实际操作,对上述学习内容进行复习和巩固。学习时间和内容安排根据大家实际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二.分类:按照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类型可分为三类:税基类优惠:它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减税、免税,其内容包括、免征额(如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项目扣除(如加计扣除)、年度结转(如弥补亏损)等方式;税率类优惠: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等);税额类优惠: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

3、除(如专用设备的抵税政策等)。税基类优惠(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但国债转让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以往的考试中,有的题型即给出企业的收入中,国债利息收入A万元。这种题型,在计算企业会计利润总额时,应计入总额,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扣除;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4、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以往的考试中,有的题型即给出企业的收入中,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企业分回股息红利B万元,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中,从适用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收入应按照当地税率补足差额,现在不再执行。税基类优惠(一)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对非盈利组织的定义:税法具有明确的规定: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

5、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税基类优惠(一)免税收入(五)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明确如下: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再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这主

6、要是相对于不征税收入来讲的,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在以往的考试中,一般出现考点的在第(一)、(二)项居多,其他可能出现多选题,了解即可。税基类优惠(二)减计收入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08117号

7、文件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这方面的考题一般都直接告诉你,收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按照90%计算收入总额即可。税基类优惠(三)加计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

8、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扣除内容,政策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但在考试中,一般不会考查具体规定,一般告诉你,本期发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C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加计50%的比例扣除即可。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9、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但在考试中,一般不会考查具体规定,一般告诉你,本期发生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工资D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加计100%的比例扣除即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

10、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政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可能遇到,考试可能出现选择题,作为一般了解即可。税基类优惠(三)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固定资产: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

11、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关于法定折旧年限,新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限总和法。以往考试中,单独出现过此类计算题,在综合性计算题中,也出过进行折旧调整计算的内容。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

12、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和双倍于年限平均法的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在使用该法时,最后两年,将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限总和法年限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再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折旧率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假定预计使用N年,分母即为1+2+3+N=N*(N+1)/2年折旧率=年初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总和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本法需要

13、掌握的内容:一般给定的时间均为5年,每年的折旧率分别为5/15,4/15,3/15,2/15,1/15,合计=1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例题公司购入家具一部,原价450000元,预计净残值15000元,预计使用5年,自2002年12月投入使用(当月增加,下月折旧,当月减少,当月仍然计提)一、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表年 份折旧基数(元)折旧率折旧额会计税法会计税法会计税法20034350004350005/151/51450008700020044350004350004/151/51160008700020054350004350003/151/5870008700020064350004350

14、002/151/5580008700020074350004350001/151/52900087000合 计435000435000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例题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表年 份折旧基数(元)折旧率折旧额会计税法会计税法会计税法20034500004350002/51/51800008700020042700004350002/51/51080008700020051620004350002/51/564800870002006822004350001/21/541100870002007822004350001/21/54110087000合 计435000435000税

15、基类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答案:70税基类优惠(五)其他优惠其他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除

16、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余免征;(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到第3年免征,第4到第6年减半征收;(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到第3年免征,第4到第6年减半征收;(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税率类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17、得税。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属于税基类减免内容,为了有效排列,放在这里统一学习)。税率类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18、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企业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四)“从业人数”,是按照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以上主要考点在于选择和判断,计算题也可能涉及。税率类优惠(二)其他优惠其他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它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共六个条件。对原适用24%或33

19、%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自2008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优惠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因尚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税率类优惠(三)其他优惠其他优惠低税率过渡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

20、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税额类优惠(一)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创投无年限)

21、注意事项:购置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享受此优惠。但此优惠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进行享受。税额类优惠(二)民族自治优惠民族自治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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