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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周金明周金明 1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论辩逻辑(上)法律论辩逻辑(上)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论辩概述法律论辩概述 一、什么是一、什么是法律论辩法律论辩 1.1.法律论辩的含义:法律论辩的含义:法律论辩是指法律论辩是指在涉法思维在涉法思维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护的思维过程。这里的待证命题是指陈述某案件。这里的待证命题是指陈述某案件中有关事实包括人、事、性质等需要证明的命题。中有关事实包括人、事、性质等需要证明的命题。下面用一案例予以解释:下面用一案例予以解释:2 律师彭某在看守所会见被告杨某,因被告人律师彭某在
2、看守所会见被告杨某,因被告人与看守所民警事先相互勾结,设计利用律师会见与看守所民警事先相互勾结,设计利用律师会见被告之机,让被告逃出看守所。检察院以被告之机,让被告逃出看守所。检察院以“玩忽玩忽职守罪职守罪”对彭某提起公诉,认为彭某在看守所会对彭某提起公诉,认为彭某在看守所会见杨某时疏忽大意,致使杨某逃出看守所,其行见杨某时疏忽大意,致使杨某逃出看守所,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根据掌握的事实,认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根据掌握的事实,认为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依法为为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依法为律师彭某作了辩护:律师彭某作了辩护:3
3、“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彭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么彭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即彭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彭某作为律格,即彭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彭某作为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成玩忽职守罪。如果律师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彭某应具备法定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守罪,那么彭某应具备法定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所铁门的
4、职责。而彭某作为律师根本没有看管人而彭某作为律师根本没有看管人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犯和看管看守所铁门的职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此规定。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释均无此规定。所以,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忽职守罪。”4 在这里,辩护人运用了若干个真实性命题和在这里,辩护人运用了若干个真实性命题和正确的论辩方法,成功地对正确的论辩方法,成功地对“律师彭某的行为不律师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一待证命题进行了论证,同这一待证命题进行了论证,同时也有效地反驳了公诉人对律师彭某的指控。时也有效地反驳了公诉人对律师彭某的指控。5 2.2.法律论辩的构
5、成法律论辩的构成 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辩论。证明证明就是以引用的真实的命题为根据,就是以引用的真实的命题为根据,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从而推出另一命题为真的思维过程。6 反驳反驳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来论证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证明,因为它在程。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证明,因为它在反驳对方时,同时也证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时,同时也证明自己的观点(即即“对方的观点是错的对方的观点是错的”)”)成立。成立。7 辩护辩护一般是指在论辩过程
6、中,通过证明一般是指在论辩过程中,通过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来回驳对方的批评指责,自己观点的正确来回驳对方的批评指责,简单地说,简单地说,是对反驳的反驳是对反驳的反驳。辩护既是一。辩护既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明,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种特殊形式的证明,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驳。反驳。8 法律论辩中的辩护法律论辩中的辩护主要是指诉讼双方参与人在主要是指诉讼双方参与人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依法为自己的观点作出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依法为自己的观点作出证明,并同时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方式与指责证明,并同时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方式与指责的一种思维过程。的一种思维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7、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是法律疑人与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是法律辩护中的一种特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辩护中的一种特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3535条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9 辩论辩论是竞争或博弈状况下综合运用证明、是竞争或博弈状况下综合运用证明、反驳和辩护的一种特殊的论辩形式。反驳和辩护的一种特殊的论辩形式。1
8、0 从构成要素上看,从构成要素上看,证明、反驳、辩护都是由论证明、反驳、辩护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的。其中,的。其中,论题论题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论点论点;论据论据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证方式论证方式是指论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据与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据的区分是相对
9、的,下一层次的论题是上一层次据的区分是相对的,下一层次的论题是上一层次的论据。的论据。从思维进程上看,证明、辩护和反驳都是先确从思维进程上看,证明、辩护和反驳都是先确立论题,然后围绕论题找论据,都要遵循一定的立论题,然后围绕论题找论据,都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而且它们都要借助推理来完成;从三逻辑规则,而且它们都要借助推理来完成;从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辩护中有证明、反驳,反驳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辩护中有证明、反驳,反驳中也有证明、辩护,彼此之间相辅相成。中也有证明、辩护,彼此之间相辅相成。11 在司法活动中,针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观在司法活动中,针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为了弄清是非,说服对方
10、,彼此之间需要点的人为了弄清是非,说服对方,彼此之间需要进行法律论辩。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使进行法律论辩。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使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法官相信自己的主张、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说服法官。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说服法官。控方的论辩行为主控方的论辩行为主要是证明要是证明,因为他总是想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因为他总是想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通过调查收集事实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反驳通过调查收集事实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方,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被告方的论辩行为被告方的论辩行为主要是反驳主要是反驳,因为他总是会从不同角
11、度对控方的,因为他总是会从不同角度对控方的控告进行反击,以否定控方的主张,力求证明原控告进行反击,以否定控方的主张,力求证明原告方或控方的主张为假,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确告方或控方的主张为假,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确证自己的观点,并且为自己辩护,从而要求宣判证自己的观点,并且为自己辩护,从而要求宣判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等。12 当然,这并不排除有时候控方的行为主要是当然,这并不排除有时候控方的行为主要是反驳,被告方的行为主要是辩护。因此,如果从反驳,被告方的行为主要是辩护。因此,如果从双方当事人论辩的目的看,这两种行为不是为了双方当事人论辩的目的看,这两种行为不是为了证明而证
12、明,也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证明,而是证明而证明,也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证明,而是为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证明,都是在运为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证明,都是在运用各种事实证据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用各种事实证据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13 3.3.法律论辩与论证法律论辩与论证 论证是说明某个特定命题的理由或根据的思维论证是说明某个特定命题的理由或根据的思维过程过程,因此,可以说,就是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因此,可以说,就是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而逻辑地推导出判定的命题,由此而逻辑地推导出(即确定即确定)给定给定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辩是论证的特殊情形法律
13、论辩是论证的特殊情形,它们二者之间既,它们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一种思维过程;其结构都包括三个要素,论都是一种思维过程;其结构都包括三个要素,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而且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而且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都使用了逻辑推理规则和逻辑方法。都使用了逻辑推理规则和逻辑方法。14 它们的它们的不同点不同点在于:一是所适用的在于:一是所适用的主体不同主体不同。法律论辩的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法律论辩的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双方当事人等;而论证的主体没有特殊的护人、双方当事人等;而
14、论证的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它可以是任一具体的论证过程中实施论证规定,它可以是任一具体的论证过程中实施论证的人。二是所适用的的人。二是所适用的客体不同客体不同。法律论辩的客体。法律论辩的客体主要是证据、事实、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或其主要是证据、事实、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或其他有争议的问题等;而论证则没有这样特殊的规他有争议的问题等;而论证则没有这样特殊的规定,它只需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定,它只需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推导出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三是所适用的此推导出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三是所适用的范围不同范围不同。法律论辩主要在司法工作中运用;而。法律论辩主要在司法工作中
15、运用;而论证则可以在任何需要进行论证的场合中进行。论证则可以在任何需要进行论证的场合中进行。可见后者的使用范围明显大于前者。可见后者的使用范围明显大于前者。15 二、法律论辩与推理的关系二、法律论辩与推理的关系 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必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必须运用推理。法律论辩的论题相当于推理的结论,须运用推理。法律论辩的论题相当于推理的结论,其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论辩中所使用其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论辩中所使用的论证方式则相当于推理形式。的论证方式则相当于推理形式。当然,法律论辩和推理又是有当然,法律论辩和推理又是有区别区别的。首先,的。首先,
16、思维过程的思维过程的方向不同方向不同。推理是从前提过渡到结论,。推理是从前提过渡到结论,而法律论辩则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其他命题作而法律论辩则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其他命题作为论据去推出论题。其次,思维的为论据去推出论题。其次,思维的着重点不同着重点不同。推理侧重于寻找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推理侧重于寻找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法律论辩则侧重于对论题的真实性进行论辩。法律论辩则侧重于对论题的真实性进行论辩。16第三,逻辑结构的第三,逻辑结构的繁简不同繁简不同。法律论辩的结构往。法律论辩的结构往往比推理结构复杂。在法律论辩的过程中,一个往比推理结构复杂。在法律论辩的过程中,一个最简单的论
17、辩可以由一个推理组成,而一个复杂最简单的论辩可以由一个推理组成,而一个复杂的论辩则是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推理组成。在这的论辩则是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推理组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论辩,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论辩,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别。17 三、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三、法律论辩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
18、辩必须具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反驳对方观点,确立自有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反驳对方观点,确立自己观点的根本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涉及的是己观点的根本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涉及的是逻辑方面的知识,而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则主要涉逻辑方面的知识,而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则主要涉及法律规范的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及法律规范的应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有效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18 所谓所谓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理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理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
19、合逻辑规律规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规则的要求。则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论辩的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指出:构理性,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指出:构成法律论辩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结果的确成法律论辩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结果的确实性,而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的实实性,而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的实现,现,“当某个论证当某个论证(论辩论辩)符合这些规则形式符合这些规则形式时,由它所达到的结果才可以被称为时,由它所达到的结果才可以被称为正确正确的的”。19 所谓所谓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
20、有合规性、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讲,是指在具体讲,是指在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准则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准则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法律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法律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性。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性。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的逻辑学科,而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的逻辑学科,而且其运用的范围又是在法律领域,这使得法律论且其运用的范围又是在法
21、律领域,这使得法律论辩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辩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20 第一,法律论辩不仅要遵循思维规律的要求,第一,法律论辩不仅要遵循思维规律的要求,而且要考虑法律的正义价值。而且要考虑法律的正义价值。合乎思维规律的要合乎思维规律的要求是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法律的基本求是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正义,所以,合乎思维规律和规则,并不价值是正义,所以,合乎思维规律和规则,并不一定形成合乎正义的法律论断,反之亦然。一定形成合乎正义的法律论断,反之亦然。例如,例如,当日本法院首次判决
22、中国劳工赔偿案胜诉时,国当日本法院首次判决中国劳工赔偿案胜诉时,国内各大媒体均以内各大媒体均以“正义无时效正义无时效”予以评价。这实际予以评价。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合乎逻辑与合乎正义的问题。如果从上涉及一个合乎逻辑与合乎正义的问题。如果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论辩应该符合同一律的要求,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论辩应该符合同一律的要求,遵循时效规则就是同一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遵循时效规则就是同一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固执地按逻辑办事,那么结果就是丧失法律的正固执地按逻辑办事,那么结果就是丧失法律的正义。反过来讲,如果坚持法律的正义原则,从形义。反过来讲,如果坚持法律的正义原则,从形式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但
23、其结果却是维护了式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但其结果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原则,同时也捍卫了人类的共同尊严。法律的正义原则,同时也捍卫了人类的共同尊严。21 可见,可见,在法律论辩中,逻辑、正义等都应有在法律论辩中,逻辑、正义等都应有适当的位置,受到合理的重视,发挥恰如其分的适当的位置,受到合理的重视,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作用。就每一种具体价值而言,既不应过分地强就每一种具体价值而言,既不应过分地强调其作用,也不应另走极端。法律论辩不应忽略调其作用,也不应另走极端。法律论辩不应忽略逻辑在法律中的局限性,逻辑不能创造价值判断,逻辑在法律中的局限性,逻辑不能创造价值判断,不能决定法律工作者从何前提出发去
24、推理,逻辑不能决定法律工作者从何前提出发去推理,逻辑仅仅是评价法律思维的理性标准,是一个必要而仅仅是评价法律思维的理性标准,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简而言之,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非充分的条件。简而言之,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确性,仅依据逻辑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法律论确性,仅依据逻辑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法律论辩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须由逻辑理性作出裁决。辩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须由逻辑理性作出裁决。谈论法律论辩的逻辑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判谈论法律论辩的逻辑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相反,在法律论辩中,法律的价值必须借助断,相反,在法律论辩中,法律的价值必须借助逻辑理性去实现。逻辑理性去实现。22 第
25、二,法律论辩更注重批判地应用逻辑。第二,法律论辩更注重批判地应用逻辑。上上世纪世纪80年代由北美兴起的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年代由北美兴起的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注和深入研究,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带来了注和深入研究,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带来了许多启示。关于批判性思维,斯克雷文和玻尔给许多启示。关于批判性思维,斯克雷文和玻尔给出如下描述定义:出如下描述定义:“批判性思维是智力的训练过批判性思维是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积极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程,这个过程积极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信念
26、和行动。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信念和行动。”批判性思批判性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批判性地考察所给定的信维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批判性地考察所给定的信息材料,以作出自己的积极选择,并形成可用于息材料,以作出自己的积极选择,并形成可用于实践行动的技能。显然,批判性思维对于法律论实践行动的技能。显然,批判性思维对于法律论辩是不可缺少的。辩是不可缺少的。23 众所周知,形式逻辑是以建立有效推理的众所周知,形式逻辑是以建立有效推理的理论体系的方式来研究思维的,而法律论辩则更理论体系的方式来研究思维的,而法律论辩则更需要批判性地运用逻辑。面对法律论辩中的推理需要批判性地运用逻辑。面对法律论辩中的推理的特殊性,有
27、些研究者将法律推理分为的特殊性,有些研究者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形式推理理”与与“实质推理实质推理”,或分为,或分为“分析推理分析推理”与与“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或分为,或分为“精密研究精密研究”与与“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等,尽管内涵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一样。等,尽管内涵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一样。逻辑学本身就是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法律逻辑逻辑学本身就是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的应用性分支学科,所研究的法律思作为逻辑学的应用性分支学科,所研究的法律思维具有特殊性,法律论辩必须要考虑逻辑的概念、维具有特殊性,法律论辩必须要考虑逻辑的概念、方法如何能体现这种特殊性。方法如何能体现这种特殊性。
28、24 第三,法律论辩具有开放性。第三,法律论辩具有开放性。法律论辩的开放性是法律论辩的开放性是以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为基础的。一个法律概念的开放以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为基础的。一个法律概念的开放性表征主要体现在这个概念面向未来,它能够解释其所性表征主要体现在这个概念面向未来,它能够解释其所在领域的发展情形,亦即它具有可发展性。通过这种方在领域的发展情形,亦即它具有可发展性。通过这种方式,式,“就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使用范围和就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使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借助于法律概念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
29、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我们确知,。我们确知,社会是变动不居的,而法律则一定要有稳定性。社会和社会是变动不居的,而法律则一定要有稳定性。社会和法律两者间所存在的这种永恒矛盾,无情地决定了法律法律两者间所存在的这种永恒矛盾,无情地决定了法律理论和法律本身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必然会具有不确理论和法律本身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必然会具有不确定性,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使法律理论和法律不断地定性,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使法律理论和法律不断地适应着新的情境,从而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充满生
30、命力,适应着新的情境,从而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充满生命力,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着精神支柱和制度框架;因此,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着精神支柱和制度框架;因此,法律法律论辩必须注意它的开放性与发展性,切忌法律形式主义论辩必须注意它的开放性与发展性,切忌法律形式主义的弊害。的弊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和正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性。25 下面的案例充分说明在法律论辩中,合理性下面的案例充分说明在法律论辩中,合理性和正确性要求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这是一起涉和正确性要求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这是一起涉及及5 000元股权转让的案件,被告律师从法律论元股权转让的案件,被告律师从法律论辩
31、的正确性出发,运用一些法律论辩的规则和基辩的正确性出发,运用一些法律论辩的规则和基本方法,在法庭上依法依理为被告作了极其有力本方法,在法庭上依法依理为被告作了极其有力的辩护,使得该案以被告的辩护,使得该案以被告(海南公司海南公司)胜诉而告终。胜诉而告终。被告律师的辩护如下:被告律师的辩护如下:(1)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完全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完全履行完毕,应受法律保护。应受法律保护。(2)海南公司没有欺诈广州公司海南公司没有欺诈广州公司(原告方原告方)。26 房产公司拥有的房产公司拥有的4块用地有两块是经过广州块用地有两块是经过广州市评估公司评估的市评估公司评估的两项合计为人
32、民币两项合计为人民币101 678 90900元,其他两块地虽末评估,但也是元,其他两块地虽末评估,但也是房产公司的合法用地,至于房产公司拥有广州某房产公司的合法用地,至于房产公司拥有广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55的股权也是铁的事实,的股权也是铁的事实,因此、海南公司转让房产公司因此、海南公司转让房产公司50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价3 000万元并没有欺诈广州公司。何况,当时万元并没有欺诈广州公司。何况,当时“某某某某”房地产在广州地区非常有名。显而易见,广州房地产在广州地区非常有名。显而易见,广州公司正是看到了房产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无形资产公司正是看到了房产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无形资产
33、优势,才受让了房产公司的股权。广州公司试图优势,才受让了房产公司的股权。广州公司试图用虚构或欺诈的观点来否定转让合同的合法性,用虚构或欺诈的观点来否定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是站不住脚的。是站不住脚的。27 (3)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不应受广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条和第137条的规定,广州公司行使诉讼权时已在法律条的规定,广州公司行使诉讼权时已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其诉讼请求依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广州公司的起诉。不应受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广州公司的起诉。(4
34、)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驳回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明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成原告起诉。原告明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成立,竟恶意采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承包立,竟恶意采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承包合同进行抗诉,并错误查封被告合法财产,造成合同进行抗诉,并错误查封被告合法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经济损失。(5)房产公司被转让后,广州公司没有履行房产公司被转让后,广州公司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致使房产公司发生经济损失和声誉应有的义务,致使房产公司发生经济损失和声誉下降。下降。”28 在这里,律师所援用的民法通则的条款在这里,律师所援用的民法通则的条款以及
35、以及“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都是国家等都是国家法律规范,因而,该辩护遵循了合法原则,具有法律规范,因而,该辩护遵循了合法原则,具有论证性和说服力。论证性和说服力。29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规则法律论辩的规则 一、论题规则一、论题规则 1 1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必须清楚、明确,是指论题必须清楚、明确,是指论题不可含混不清,论题不可含混不清,不应当有歧义不应当有歧义。如果论题含混不清,不知所云,。如果论题含混不清,不知所云,那么论辩的目标就不明,自然就谈不上运用适当那么论辩的目标就不明,自然就谈不上运用适当的论据和论证方式来论证论题。的论
36、据和论证方式来论证论题。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论题不清论题不清”。30 例如,例如,在一起金融骗汇案中,某律师在为被告在一起金融骗汇案中,某律师在为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时,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存在着犯人王某进行辩护时,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存在着犯罪定位错误和扩张犯罪情节的错误,作出辩护时罪定位错误和扩张犯罪情节的错误,作出辩护时指出:指出:“考虑到王某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理考虑到王某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理”。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出的在这里,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王某应从宽对被告王某应从宽处理处理”的论题,就犯了的论题,就犯了“论题不清论题不清”的错误。因的错误。因为我国
37、刑法中属于为我国刑法中属于“从宽从宽”的处理规定,只有从的处理规定,只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规定,并无笼统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规定,并无笼统的的“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规定。尽管从轻处罚、减轻处的规定。尽管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都属于罚和免除处罚都属于“从宽从宽”的范围,然而在具的范围,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辩护律师究竟要求的是哪种体案件的处理中,辩护律师究竟要求的是哪种“从宽从宽”,没有明确,这样就使论题含混不清了。,没有明确,这样就使论题含混不清了。31 再如,再如,以下是在一场关于以下是在一场关于“安乐死是否应合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法化”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
38、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正方正方:反方辩友反对: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出一个问题,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
39、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零吗以下降到零吗?32 反方反方: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做以: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做以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人会做这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人会做这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自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自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对方辩友,你对方辩友,你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吗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吗?这里反方没有弄清正方提问的目的这里反方没有弄清正方提问的目的试图说试
40、图说明明“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不能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实行,反而让正方的提问牵着鼻因为有风险就不实行,反而让正方的提问牵着鼻子走子走让正方设想汽车如果行驶得像自行车一让正方设想汽车如果行驶得像自行车一样慢,说明这样的汽车就毫无意义。这样,反方样慢,说明这样的汽车就毫无意义。这样,反方的这一观点不但没有论证自己的观点,反而支持的这一观点不但没有论证自己的观点,反而支持了正方所认为的不能设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风险。了正方所认为的不能设想干任何事情都排除风险。33 田主为什么上当田主为什么上当?某甲从小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什么事都不懂,某甲从小四体不勤,五谷
41、不分,什么事都不懂,完全靠父母养活。父母双亡后,他虽然继承了一完全靠父母养活。父母双亡后,他虽然继承了一些粮田,但他不会耕种,只好把土地租给别人耕些粮田,但他不会耕种,只好把土地租给别人耕种。但他心术不正,对佃户非常苛刻。种。但他心术不正,对佃户非常苛刻。佃户乙向他租了一亩旱地,田主甲与他立下契佃户乙向他租了一亩旱地,田主甲与他立下契约,契约规定:约,契约规定:“凡是地面上长的全部归田主甲凡是地面上长的全部归田主甲所有,地底下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所有,地底下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心佃户乙心想:既然如此苛刻,那也别怪我狠了。这一年,想:既然如此苛刻,那也别怪我狠了。这一年,他把一亩地全部种
42、上了红薯。收获时。田主甲所他把一亩地全部种上了红薯。收获时。田主甲所得的全是薯藤叶,而薯块全部归佃户乙所有。得的全是薯藤叶,而薯块全部归佃户乙所有。34田主甲吃了亏,上了当,决心捞回去。第二年田田主甲吃了亏,上了当,决心捞回去。第二年田主把契约规定为:主把契约规定为:“地底下长的全归田主甲所有,地底下长的全归田主甲所有,地上长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地上长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心想:你佃户乙心想:你会改契约,难道我不会改作物会改契约,难道我不会改作物?第二年,他把这第二年,他把这一亩地全部种上了棉花。收获时,地面上长的棉一亩地全部种上了棉花。收获时,地面上长的棉花、棉杆全部归佃户乙所有,而田
43、主甲所得的却花、棉杆全部归佃户乙所有,而田主甲所得的却是完全没有用的棉根。田主甲之所以会连续两次是完全没有用的棉根。田主甲之所以会连续两次上当,就是因为他的契约订得不明确,含糊其辞,上当,就是因为他的契约订得不明确,含糊其辞,种什么作物都没有规定,地面上长的,地底下长种什么作物都没有规定,地面上长的,地底下长的含义不明,才被佃户乙钻了两次空子,上了两的含义不明,才被佃户乙钻了两次空子,上了两年当。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年当。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论题不清论题不清。35 2 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要求论题必须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论证过程中,在论证过程中,始终保持
44、论题一致,不得随意变换。始终保持论题一致,不得随意变换。这条规则是这条规则是同一律的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同一律的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叫“转移论题转移论题”或或“偷换论题偷换论题”或或“混淆论题混淆论题”。由于。由于“转移论转移论题题”或或“偷换论题偷换论题”或或“混淆论题混淆论题”是在一个论是在一个论证的过程中,用另外一个论题代替了原来的论题,证的过程中,用另外一个论题代替了原来的论题,没有保持论题的确定性,所以,从逻辑基本规律没有保持论题的确定性,所以,从逻辑基本规律的角度看,也属于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错误。的角度看,也属于违反了同一律的逻
45、辑错误。36 常见的常见的转移论题的表现形式转移论题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有两种: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替代替代了原论了原论题。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具体题。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命题替换了论题,具体表现为表现为“论证过多论证过多”和和“论证过少论证过少”。我们先看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我们先看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命题替替代代了原论题的例子:了原论题的例子:37 例如,例如,有这样一段论辩:有这样一段论辩:公诉人:被告人在狭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导公诉人:被告人在狭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导致当场撞死行人查某,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致当场撞死行
46、人查某,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律师:肇事路段不属于窄路,被告没有超速行律师:肇事路段不属于窄路,被告没有超速行车,依据如下:车,依据如下:1 1公安部条令解释,窄路是指公安部条令解释,窄路是指路面宽度在路面宽度在3 36 6米以下的路段。而肇事现场的勘米以下的路段。而肇事现场的勘验报告记载路面宽度验报告记载路面宽度5 56 6米。米。2 2全案惟一证人全案惟一证人王某王某(同车修理工同车修理工)证明:肇事车当时车速为每小证明:肇事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时40504050公里,低于交通法规中关于郊外公路公里,低于交通法规中关于郊外公路每小时每小时5050公里的限速。公里的限速。38 公诉人:这么说,
47、肇事汽车撞死人可以不负责公诉人:这么说,肇事汽车撞死人可以不负责任任?律师:根据我上面所述,控方的指控不成立,律师:根据我上面所述,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人: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我认公诉人: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我认为目前对在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行为不应该视而为目前对在窄路段违章超速行车行为不应该视而不见。不见。这里,公诉人撇开这里,公诉人撇开“被告人是否有罪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论题,的论题,而转移到而转移到“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上,明显地犯了上,明显地犯了“转移论题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的
48、逻辑错误。39 再如,再如,某起诉书中断定某人犯罪的动机是蓄意某起诉书中断定某人犯罪的动机是蓄意报复,且列举了一系列事实:某日甲乘乙下夜班报复,且列举了一系列事实:某日甲乘乙下夜班时,埋伏在乙要通过的小路上,乘其不备,把乙时,埋伏在乙要通过的小路上,乘其不备,把乙的头、脸部砍伤多处,由此证明,甲犯罪动机是的头、脸部砍伤多处,由此证明,甲犯罪动机是将乙砍伤以毁坏容貌。将乙砍伤以毁坏容貌。此结论和前面提出的论题此结论和前面提出的论题“甲犯罪的动机是蓄甲犯罪的动机是蓄意报复意报复”已不是同一命题了。已不是同一命题了。“将乙砍伤,毁坏将乙砍伤,毁坏容貌容貌”,这实际是甲犯罪的目的。虽然,这实际是甲犯罪
49、的目的。虽然“目的目的”和和“动机动机”是密切联系的,但在法律上是根本不是密切联系的,但在法律上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上述命题中分别使用了这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上述命题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其断定也就不同了。这就是两个概念,其断定也就不同了。这就是“偷换论偷换论题题”。40 又如,又如,有这样一段论述:有这样一段论述:“质量与数质量与数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质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数量的多少;数量的多量的好坏,影响着数量的多少;数量的多少,又促进着质量的不断改进。而假冒伪少,又促进着质量的不断改进。而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劣,白白地消耗着各种宝贵劣
50、产品质量低劣,白白地消耗着各种宝贵的资源,因此,这是最大的资源浪费。的资源,因此,这是最大的资源浪费。”在这段论述中,论题本来是在这段论述中,论题本来是“质量与数量质量与数量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是对立统一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但,但结论却变成了结论却变成了“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大的资源浪费的资源浪费”。结论混淆了原来的论题。结论混淆了原来的论题。41 还如,还如,下面一段文章也存在下面一段文章也存在“偷换论题偷换论题”这这种错误:种错误:“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生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人们不管就是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