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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统一管理和各部门人员及其他 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差旅费是教职工及相关临时人员(30日以内)指 离开巴南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城市区域之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公杂费。第四条城市区域之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 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以补助形式发 放。第五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 天数。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差旅费从学校经费中开支的,到
2、市主城区外的地区 出差的,出差前需填报学院主城区外公务出差审批表(见 附件1 ),实行审批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在市主城区内出差的,需经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填报学院主城区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以项目负责人在审 批单上签字作为出差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以各依托部门单位 负责人在审批表上审批。第三章城市区域之间交通费第八条城市区域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达目的地出 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九条各类交通工具及其标准第十条交通报销职务火车(高铁)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校领导(教授)软卧座车(一等)二等舱经济舱
3、凭据报销中层领导(副教授)硬座车(二等)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座车(二等)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1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 之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 理。2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 意外保险一份凭发票报销。3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 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4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交通费不区分人员职务,交 通工具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交通工具,凭票据据实报销。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第十二条住宿费报销职务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港澳
4、台等地区校级领导(教授)500元/人/天(北 京、上海550元/人 /天)450元/人/天400元/人/天实报实销中层领导(副教授)450元/人/天(北 京、上海500元/人 /天)400元/人/天350元/人/天实报实销其他人员350元/人/天(北 京、上海400元/人 /天)300元/人/天250元/人/天实报实销1 .住宿标准分类一类地区指:直辖市(除)、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 等地区。三类地区指:县城、乡镇地区等。二类地区指:一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以外的城市。2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以上饭店(宾馆);不得 入住豪华套房主宿费在住宿标准及限额内按实际天数凭据报 销,超额部分自理。3
5、 .中层领导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原则上入住双人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同行出差,单人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4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包含在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中,则不 予报销。5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6 .出差人员到外地培训学习、参加会议,科研活动等文件中 注明住宿自理的可凭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住宿,未注明的则不予 报销住宿费;会议统一安排并指定住宿的(超标准的),住宿 费可凭会议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7 .到巴南区各乡镇及主城区(含周边县)出差,当天必须返 回,不报销住宿费;如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需经分管校领导 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8 .住宿费从
6、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住宿费标准可以不按职 务来报销,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来确定但不能超过学校的最 高职务的限额,凭票据据实报销。第五章伙食补助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 使用。出差人员到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到市主城 区及主城区外的其它区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元/人/天。1 .补助天数按审批表起止时间。2 .参加会议会议文件注明食宿自理的可按标准享受伙食补 助费,未明确注明的则不享受伙食补助费。3 .外出培训:学校(人事处)统一安排的外出培训,主办方 提供食宿的,不享受补助;主办方
7、统一安排,食宿自理的,按 照出差标准执行(培训时间一周以内,按出差享受补助;超过 一周的,超出天数按出差享受补助的50%计发补助)。4 .学校教职工外出考察调研、培训学习、参加会议等出差, 应从严控制天数。考察调研超过自然天数15天(含15天)的, 须出具出差事由说明书,说明书应详细说明出差期间具体工作 和调研的内容、接待单位等相关信息,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 方可报销。5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接待的,按天扣除伙食 补助费。6 .每年7-8月教师岗前培训,按照原学校的规定,无生活补 贴。第六章出差地交通费以及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差地交通费以及公杂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 公出差期间发生交通
8、费以及其它的一些公杂费。第十六条 学校出差人员到市外出差地公杂费实行每人每 天60元包干制,以补助的形式发放。在市主城区内出差的交通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如果已安排交通车接 送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七章学生差旅费第十七条学生因教学实践环节的教学、参赛、科研学术等 活动出差,原则上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校 领导批准按照其他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的上限为250元/人/天,凭票据报销(如果因特 殊情况超标准,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进行 报销);学生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费包干补助,每 人每天不超过50元。第十八条学生
9、参加因教学实践环节外的教学、参赛、科研 学术活动,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学校不再报销相关费用,按 规定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第十九条 学生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 责人批准,最高可参照中层干部标准报销相关的费用。第八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出差人在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交通费票据 应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如不完整,出差人必须在报销凭证上 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第二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的丢失,必须由本人写 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提供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章或发 票专用章(鲜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才 能报销。第二十二条出差期间特殊情况如发生业务招待费、
10、交通费 以及其他费用应当单独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差旅报销时间:出差人员回学校后,应于一周 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报销手续,计算出差补助天数以交通票 据出票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报销,享受的补助减半,特殊 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公 务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 关的原始凭证。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游览或工作需要参观并产 生的旅游门票和费用,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的报销标 准,审核开支。如出差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相关费用,按相关 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国出境、教职工在职学习、挂职锻炼、 教师资格证培训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八条原学院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