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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共46页江江泽泽民同志在年月日的民同志在年月日的题词题词体体现现了我国防灾减灾的指了我国防灾减灾的指导导思想和操作准思想和操作准则则,其要旨在,其要旨在于突出于突出预预防性思防性思维维,防患于,防患于未然。未然。第2页/共4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及解读(节选)第3页/共46页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即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第4页/共46页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2、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地方针、原则、制度的规定。、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消防工作中,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包括健全消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注意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社会的抗衡火灾能力。“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贯彻预防为主的同时,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高救火能力。、消防工作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安全管理
3、体系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法各负其责。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第5页/共46页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有关预防火灾的义务,包括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第6页/共46页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的规定。、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执行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消防设计。比如,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修订前的消防法规定,所有消防设计文件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这种审核属于
5、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许可。修订后消防法规定,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不再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查结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第7页/共46页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规定。这里的“审核”是事前审核,是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第8页/共46页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
6、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审核不合格、抽查不合格不得或停止施工的规定。是针对本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第9页/共46页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7、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验收、抽查的规定。消防验收有两种方式:消防设计需要审核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是事后抽查的,由建设单位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第10页/共46页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解读:本条是关于公
8、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消防安全检查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不同于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11页/共46页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
9、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
10、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本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是对所有单位的要求,是一项普遍性的规定,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单位全面负责”原则的具体落实。第12页/共46页第十六条详细解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详细解读:首先,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工作的具体内容之一,它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起一套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只
11、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照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13页/共46页其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14页/共46页“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而依据科学
12、规律、机器设备、现场环境、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客观状况制度的安全操作规则和程序。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没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15页/共46页再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有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
13、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第16页/共46页“(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详细解读: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配置。第二,各单位除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外,还应当设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标志。第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检查和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
14、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能够充分发挥其预防和扑灭火灾的作用。各单位除自己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外,还可以委托获得资质的专业维修企业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第17页/共46页“(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详细解读:为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有必要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可以委托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第18页/共46页“(五)组织防火检
15、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详细解读: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16、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19页/共46页“(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详细解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组织机构、报警、接警程序、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进行实地模拟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实战能力。第20页/共46页“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详细解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
17、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21页/共46页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
1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22页/共46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安
19、全重点单位的规定。第23页/共46页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讯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另外,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
20、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24页/共46页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25页/共46页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
21、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26页/共46页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
22、能。第27页/共46页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分开的规定修订前的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但考虑到现在的有些建筑物庞大而且功能多样,不同的车间、仓库情况不一样,有些在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不会对员工和居民的生命造成威胁;另外,安全生产法已经有了相应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23、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因此,本法将“员工宿舍”扩大为“居住场所”,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第28页/共46页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是指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如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会等。第29页/共46页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4、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应当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30页/共46页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25、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事宜、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的规定。第31页/共46页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
26、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的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简称为“认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采用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即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27、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第32页/共46页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解读:本条是关于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保持畅通的规定。如年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火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
28、客房,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事故。第33页/共46页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解读:本条是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属于责任险的一种。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规范的规定。第34页/共46
29、页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解读:本条是关于火灾报警、疏散、扑救、接警出动的规定。第35页/共46页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
30、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第36页/共46页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
31、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第37页/共46页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32、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第38页/共46页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
33、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解读:本条是关于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规定。第39页/共46页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解读:本条是关于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
34、定的处罚规定。第40页/共46页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第41页/共46页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
35、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对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规定。第42页/共46页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解读:本
36、条是关于对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消防法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规定。第43页/共46页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44页/共46页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读:本条是关于发生火灾时,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45页/共46页感谢您的观看!第46页/共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