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小税种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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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税总结:(流转税)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原则:受益人或所有者【注意】不包括代理人(不是实际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3)进口货物运抵境

2、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收优惠(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 (金额少)(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纳税人 注意 1.受

3、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 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4、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提示】其他为自“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

5、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6、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 5 项【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7、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 4 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 3 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 2 项 税收优惠(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 20%的全额征收(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

8、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1)国家机

9、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6)居民供热企业(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 10 年(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记忆提示】1-6 非经营行为;7-9 国家鼓励行为【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后”征收城镇

10、土地使用税(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3)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采油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 XXX 之“次月”起 六、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注意】

11、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清洁能源、白牌、黑牌、临时入境 减半 1.6 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拖船、非机动驳船 七、印花税(总结)纳税人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 领受人 使用 使用人 注意【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 合同类注意(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2)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3)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4)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5)保

12、险合同保费(不包括保险物价值)【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定额贴花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 5 元一本贴花 税收优惠(1)应纳税额不足 1 角(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注意】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5)电话和网络购物

13、;(6)“人身”保险合同(7)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8)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9)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10)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11)“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八、资源税 征税范围 原油 天然原油 征 “人造”石油 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征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不征 煤炭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征“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 不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14、矿原矿;固、液体盐 征 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数量 销售“销售数量”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注意:销售额的确定“除运费外”与增值税相同 税收优惠 石油天然气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 40%三次采油 减征 30%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 20%深水油气田 减征 30%铁矿石 减征 60%煤炭 衰竭期煤矿 减征 3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减征 50%【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九、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

15、入境内港口船舶 计税依据 净吨位【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税率 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行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征税机关 海关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

16、个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 60 日内 准予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不满 1 年的全额退税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苇田、林地、牧草地、有证的草地等)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最低额征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2 元/平方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计税依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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