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员工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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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从业和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平安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

2、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

3、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视 等事项。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4、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略),编号规那么见附件二(略)。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5、,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平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平安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平安操作规程和有关平安管理;(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6、;(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平安防护用品和平安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开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7、。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2 年。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平安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安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

8、)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

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监视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

10、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 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xx-04-29 14:40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

11、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平安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12、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视 等事项。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13、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

14、采用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那么见附件二。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平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第十八条 在施

15、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平安操作规程和有关平安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平安防护用品和平安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16、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开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2 年。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平安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

17、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安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

18、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监视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

19、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 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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