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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 X 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二、X 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X 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
2、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2、禁火区(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
3、域,动火时 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 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 X 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X 围。(5
4、)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3、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
5、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 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
6、2%。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7、,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 10 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 5 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
8、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
9、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十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 两天,安全
10、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
11、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十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