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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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促进合 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硏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AA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AA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AA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 细则(津教委201820号)的文件规定結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 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 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

2、理体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 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 对夕隈资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 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 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 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

3、 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完好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 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 告制度等。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 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 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 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 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人的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4、责任到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无形资产与对夕隈资归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管理;流动资产归财务处管理;固定资产归口分工如下:1档案馆负责档案材料、文物的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2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负责学校所有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管理,建立明 细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3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道路及在建工程的具 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4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5.后勤管理处负责植物管理,协助校长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管理;6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 资产

5、账目及相关管理制度;7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建立资产账目及相关管理 制度。第九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及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完好负主 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归口管理 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农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范 控制;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统-8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归口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负责相关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的保管,并按照规定归档;负责本部门所保管的国

6、有资产的完好;怕负责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 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七)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负责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报表编制、信 息銃计及其上报工作;(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 各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 资产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

7、资产管理员,实施日常管 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 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验收、账物管理、使用维护和配置,实现资 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贰根据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及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国有资产 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

8、检查工作。第十二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学校设立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和经营性 资产领导小组。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 务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 理处(基建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研究 中心、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非经营性资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 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

9、、检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优化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建设;负责考核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涉及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十五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 AA市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 实施;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 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

10、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怕 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 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 队伍;按要求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 表。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 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 究院、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

11、成。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 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童程的制定和修改。受学校委托委 派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研究、审议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融资、注资、产权交易、资产变更与处置、破产注销等;制定和完善校企管理、评价机制。对校企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审核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

12、表等,加强财务管 理以及薪酬和业务支出监管;怕负责考核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t)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十八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评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制定 和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出资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享 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资产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保证学校的合 法权益;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夕般资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学校对夕隈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

13、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市教委、财政局等 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财务、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和目标任务 考评;怕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第十九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工: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投资性质、资产的表现形式、业务经营范 围的不同,实行归口负责制,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如下: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型校办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工大宾馆、物业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学校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公司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代

14、表学 校行使投资人权利;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二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购 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学校资产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尤 其对一般行政办公用资产的配置,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二十二条 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需在二级单 位之间调剂的,应经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要经学校批准。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纳入政

15、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 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 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 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 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夕般资、出租、出借等。归口 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 产的流失。第二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將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

16、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使用的资产,各单位须建立领用归还制度,教职工工作 及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 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第三十条禾I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后 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第三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

17、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对夕隈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第三十三条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 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 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 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I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

18、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怕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t)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第三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 理。第三十六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 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 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

19、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 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益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各归 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 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的资产;盘亏、呆

20、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 伐I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审扌出权限: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扌出权限及程序: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资产,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市 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处置其他资产,如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 办公会会议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

21、0万元至800万元的,由校 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市教委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 的,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报市教委审核、财政局审批。所有资产处置事项在学校 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 废、报损,应从严控制。资产处置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处及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四十二条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严格按照关于印发AA市公共机构废 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45号)执行。第四十三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 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 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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