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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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监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和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

2、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第四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第五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第六条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

3、付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教科书资金,原那么上应及时将预算下到达省级教育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教科书政府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签订后,省级教育部门根据预算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应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省级教育部门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凭证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作为省级教育部门收到和付出中

4、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第十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 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应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 1),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第十二

5、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方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到达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效劳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

6、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第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应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 2),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第四章 管理与监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方法。(二)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等财政国库业务。(三)对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动态监

7、控。(四)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视管理。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方法。(二)配合财政部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视。(三)指导省级教育部门做好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四)催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方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

8、代理银行的管理监视等工作。(三)组织、管理、监视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视。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平安、标准、有效。(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视。第二十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标准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开展。第二十一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

9、级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标准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应动态监控信息。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生产建立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当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方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方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

10、备案。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效劳工程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除教科书资金外,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的支付管理方法,可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地(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xx-07-01 8:2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定,为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平安,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

11、是指按照方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应按以下比例提取费用:(一)职业康复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收支结余的 15安排使用。并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 2安排使用,其中10于年初上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再次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劳社秘xx67 号文件执行;(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 2安排使用。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 8 万元。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

12、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费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五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一)康复医疗费;(二)康复人员个人一次性使用的康复器具费;(三)康复人员的交通、伙食补助等;(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方法第十八条对工伤职工

13、鉴定和确定的工程,包括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使用范围为:(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制作费;(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费、会议费;(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七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使用范围为:(一)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结论送达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二)调查、取证的根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摄像、录音、数据存储、手提电脑、交通车辆等);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14、核后,纳入统筹地区政府采购工程;(三)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工程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 9 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方案,由其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第九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第十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按照规定使用。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方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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