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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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重要证据1a、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2、夏已开始按地区划分统治区域。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涉及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抬、夏还建立了以 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合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区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a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为、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 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线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心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 思想昂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

2、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 目的的天神崇敬和祖先崇敬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神权法的重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为、天讨与天罚而二、西周法制 指导思想1a、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涉及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认 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2、明德慎罚(实行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3昂、刑罚 世轻世重昂根据时世的变化来拟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 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4、西周法制指导

3、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抱负的原则与标 木。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性的中国封建法 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去封国的处罚。血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汉代重要有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现,发现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 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4、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 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 八议论赎之限”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 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 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 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秦代重要刑罚4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

5、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 族)、具五刑先嫁,期、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范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 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后汉朝文景帝改革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I,结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 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 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 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 建立封建刑罚制度

6、奠定了重要基础。三、刑罚合用原则秦朝刑罚合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 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a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a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的原则。4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心、诬告反坐的原则。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心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土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

7、制。4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第五节司法制度而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构及、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 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 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宜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 杂治。公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公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 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

8、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 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 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昂二、诉讼制度(-)起诉4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 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 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昂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 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 始

9、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重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善设登闻鼓。4(二)审判玲、秦朝。明确区分讯问 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4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 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贡任。4(三) 录囚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 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 法律合用起了一定的枳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4(四)死刑凝奏制度的 确立a为了减少错杀无

10、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 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4三、春秋 决狱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I司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 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弹压为辅助手 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重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

11、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 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r深远的影响。2、宽简、稳定、划一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2、重典治盗贼&第二节立法活动一、隋朝立法概况4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 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 83年再次修订)14、篇章体例定型化。拟定了名例、卫 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4、确立十恶罪一曰谋

12、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判、四曰恶逆、 五日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二、唐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1、律。唐朝基本法律。4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小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 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 代通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5a、典。行政法的律的重要形式。4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 5 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毕12篇5 0 0

13、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 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毕律文的疏议工作, 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唐六典4唐玄宗开元年间,通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 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 事职六部分。共3 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立、奖惩、 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 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4唐律的特点卜、礼法

14、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43、用刑持平。镒、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的历史地位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 启后的重要地位。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三、宋朝立法概况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长编敕与编例。合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 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 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合宋刑箍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

15、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 3门,律后 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盗贼重法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 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合用地区,重 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 虽非重法之人而囊崇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 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a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4十恶: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0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 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保辜制

16、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限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 口 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 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二、刑罚 五刑1、死刑。分绞斩两种。为、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10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宋代新增刑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三、刑罚合用原则1、区分公罪私罪。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

17、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合用自首原则。合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4、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心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重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 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 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通唐代所有权还涉及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 失主所有权:惩办损毁官私财物。4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 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

18、、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 确的规定。昂(二)债权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 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 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昂宋代的 债权4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三)婚姻与继承疝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 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二、经济法律制度向宋代实行盐、茶、酒、矶官营买卖。声笫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a1、中央司

19、法机关&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4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 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宋朝设立审刑院a 2、地方司法机关昂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 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 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二、诉讼制度、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 诉讼)。二是告诉。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20、1分、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 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 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4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区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 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a、刑乱国用重典。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涉及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分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一方面要全面理 解、吸取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 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

21、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 法律制度。4 2、尚德缓刑。4第二节立法活动昂一、元朝立法概况藤、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为、体例模仿 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 3 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 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 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而二、明朝立法概况1、大明律。改唐宋旧

22、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开IJ、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 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白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 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其重要内容为惩办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 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足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通过汇 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 律更灵活。昂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4

23、、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 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三、清朝立法概况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 74 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 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毕。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大清会典。为 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一嘉, 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毕。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

24、各部、院机关正 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选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1、奸党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34、贪墨罪。一方面,处罚从重;另一方面,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4二、刑罚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 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 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尚有立决和监候制度。益、肉刑复活。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 所,以充军伍的局限性。,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缶、 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涉及徒罪

25、以上文武官。5、枷号。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清代沿用。4三、刑罚合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等,蒙古族:二等,色 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刑罚合用方面满汉不平 等显得并不突出。2、从重从新的原则。34、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4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重要加重了 对一些重点犯罪的弹压。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 唐律均较明律为重。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足。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还处罚异端思想, 推行文化专制。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26、。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 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重要有中人保人 两种,合称中保。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 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 % 一3%必保人:重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重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 督促费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承担连带责任,代为

27、履行契约义务。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重要是子孙)的权力。涉 及惩戒权和送惩权。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处罚的权力。送惩权: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处罚的权力。4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嫡 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卜来。独子承桃: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桃或一子继两房。兼桃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 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批准,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 上升。二、经济法律制度&明朝对茶、盐、矶实行专卖。昂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4元朝设

28、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互相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存,但无权监 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4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4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 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 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易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a (二)地方司法机关&元朝

29、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分省、府、县三级。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二、诉讼审判制度 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通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 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逼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 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 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行导致恶劣影响。&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 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30、。每年八月在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皿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重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重要靠代 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 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 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称于军法;诰,含义 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 发布的命令)商正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二、西周立法

31、概况卜、周公制礼。2、西周时期的礼心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 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昂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典礼随阶级分化 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 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 用。昂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重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 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 于家。礼仪形式方面重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

32、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尚有六礼、九礼性质和作用一方面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 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 考,又称甫刑)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制、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 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 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

33、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秋审后的四种情况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4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 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而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 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 皇帝裁决。合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 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4 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a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 2 0 2 3颁布的宪法文献

34、。由宪政编查 馆编订,19 2023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环节,钦定宪法大纲也 就成了中国笫一个宪法性文献。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 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 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 治的意志和愿望。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乂一个宪法性文献。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 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 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特别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

35、关 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第二节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2023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重要体现以、改律名为刑律力、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开k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 质分隶三十门。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必、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拟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5、增长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4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

36、典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a、采用了一些近代西 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清末修律的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4、在 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4、分别制 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不民主。公

37、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卜、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为、清末变 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限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4、清末 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公第三节清 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 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 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

38、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管发生 何种违反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 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又称治外法权。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通过,1 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重 要特点14、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事实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 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4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

39、都充足,但把宪法抽 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认。4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 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立第五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删改成的。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 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新刑法的特点: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 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 件从新主义。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 和世界主义。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

40、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合 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行无需有犯罪事实,无 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GCD人和革命人民的重要方式之% 6、设定多种罪名弹压 GCD及民众的反抗行为。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 卑等级制度。第六节中华民国时期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昂结构: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口、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 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 家、亲属会议共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

41、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五编2 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特点、采用国家本位原则。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3a、重在维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及抵制土地经营权。4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心第七节六法全书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党法律的基本框架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涉及宪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类。六法体系涉及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 2、关系法规。3、判例、解释例。4第八节司法制度北洋政府法律机关分为四级。南京分为三级三审制。民事审判的重要特点1&、实行不干涉原则2、实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42、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昂刑事审判的特点b、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a2、严格控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的权限。3、有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4、秘密侦查制度a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第二次大会 修订。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新的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新设刑管制扑、流5、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心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b、 郑国铸刑书。前5 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邓析的竹刑。

43、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 刑。属私人著作。3、晋国铸刑鼎。前52 0 23,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匕公之于 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4 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 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认,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 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 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 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通第四节刑

44、事法律制度公一、罪名a(一)夏、商的重要罪名”昏、墨、贼,杀小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文献记载的最早的 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处罚。最突出的 是弹压乱政最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限度上 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点之一。4(二)西周的重要 罪名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 冠攘奸究(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妥罪,徇 私枉法者按

45、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 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期、非、宫、大辟&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 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 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通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 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心 (二)其他刑 罚14、圜土之制。以劳役为重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

46、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 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34、赎刑。三、刑罚合用原则。14、老幼减免原则。明德慎刑如亲亲小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 现。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4合、宽严适中的原则。昂四、礼与刑的关系卜、礼与刑的一 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 是积极的,刑是悲观的,对于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严禁的亦为刑所不容。两 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眉礼不下庶人, 指的是庶人不也许按礼

47、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 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合用刑罚时享有某 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4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公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 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 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 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解决权。(二)契约昂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

48、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 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 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 左券,债权人执右券。昂二、婚姻一)婚姻原则1a、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七出三不去4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宗法继承4(一)西周的宗法制度4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 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乂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 天子负责。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 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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