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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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规范学校餐饮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 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品 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加强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紧急通知、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以下统 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

2、就餐服务,按要求 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 就餐空间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 校通过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 品的行为。供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 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学校食堂及实行校外供餐 的学校。(三)餐饮质量和价格。学校食堂应为学生提供品种多 样、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价质相符, 每周公示食谱及餐价。各学校要适时对食品原料价格进行市 场调研,随着食品原料市场价格变动,监督学校食堂及时调 整饭菜价格,合理定价,在征求膳食委员会意见后公

3、示执行。(四)学生就餐消费管理。实行食堂供餐的学校,学生 就餐消费原则上实行自主刷卡消费,不得包餐一次性收取伙 食费用。确实需要实行包餐的学校,伙食费用必须独立核算, 不能和其他费用打包收取,且只能一次收取不超一个月的伙 食费,实行包餐的学校食堂要适当增加菜品种类,供学生自 由选择,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五)检查监督。学校负责对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情况进行检 查、抽查、暗访,对有问题线索的学校,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进一步核实处理。(六)加强设施设备管理。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出库、 入库、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施设 备,防止在操作中

4、产生交叉污染。应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 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三防”、 洗涤及废水处理、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各功能区 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容器分装,操作台、刀具、砧 板等用具,应分区分功能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 于加工、贮存食品的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应当定期维护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 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消毒。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 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5、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开 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 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实行“三公开”:每月公示大 宗物资采购情况,每周公示食谱及餐价,当日公示蔬菜等采 购的种类、单价、数量,当月公示上月食堂经费收支情况, 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 备,开展快速检测。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 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 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师生代表 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实行 家长陪餐,采纳合理化建议。“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 况及整改情况记录。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应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严厉查处假自营、假委托等违规造假行为,严禁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各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 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实行自主经营的学 校食堂,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教体局进行备案,未取得食 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管理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 则。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牟利。学校食堂实施规 范管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生需在学校食堂就 餐,走读生遵循

7、自愿原则就餐。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制度, 实行专账核算,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的收支 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只能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 食或定期退还给学生。学校食堂充值卡须单独建立财务账户, 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学校不得在食堂列支与食堂经营无关 的开支,也不得将与食堂经营无关的收入存入食堂账户。学 校应加强对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收入的监管,严格把控验收 入库关、出库关,建立出入库台账。第二十八条成本开支。自营食堂不得盈利,应建立成 本监督机制,及时公开采购的种类、数量、单价和人工、水 电成本接受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直接成本(原辅材料 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

8、伙食费标准的75%。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 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 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第三十条财务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委托经营食堂财务 管理及成本收入的监管,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示制度,每月对 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膳食 管理委员会监督;第三十一条成本开支。学校应建立成本监督机制,及 时公开采购的种类、数量、单价和人工、水电成本接受膳食 管理委员会监督,委托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租赁,直接成本 (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的70%,供餐价 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80%以内。第三十二条 受

9、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市场监 管局或教体局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 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 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 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 题,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和教体局。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 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体局和学校。第三十五条教体局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 度综合考评、准入及退出机制,将市场监管局所通报的情

10、况 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 评一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并予以公布。(一)准入机制。新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经营的学校食堂, 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L新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经营的学校食堂,受托经营单位 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能 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 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 能力;应有3年以上从事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和服务经验;应 具有较好的学校经营业绩,并且要有较大规模的学校食堂管 理经验;应具有实力较强的餐饮经营管理服务队伍,等级厨 师占20%,管理人员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2

11、.新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取政府公 开采购的方式确定受托经营单位。需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经营 的学校食堂,首先应征求学校膳食委员会意见,2/3以上成 员同意,80%以上的教职工和家长代表同意,方可由学校向 教体局上报招标申请,经教体局审核同意后以学校为主体进 行公开招投标,所有招标必须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 行。学校职代会或教师代表全程进行监督。要把实地考察作 为重点,教体局组织考察组对投标公司的办公地点、经营场 所、管理能力水平进行全面的实地考察,杜绝空壳公司、管 理能力水平低下的公司进入我市学校食堂。要把企业业绩、 企业信用、经营方案、服务承诺列入到招标评分内容,对投 标公司

12、做全方位的考评。3新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经营且就餐人数在4000人以上 的学校食堂,必须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受托经营单位分开经 营,学校要建立食堂经营奖惩激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经营竞 争氛围,确保学校食堂坂菜价格合理,膳食营养丰富,师生 受益。4.食堂经营合同到期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 自主经营,其余学校食堂教体局视其经营情况决定学校是否 与受托经营单位续签合同还是重新招标。已与现食堂受托经 营单位签订多年合同,并且经营合同还未到期的学校,学校 必须与其重新改签期限为不超三年(含三年)的经营合同。 新引进受托经营单位的学校与其签订的经营合同期限不得 超过三年(含三年),且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并

13、经市教体 局审核把关,对于合同条款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资质不符合 条件的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确定的受托经营单位,教体 局不予审核通过;经教体局审核同意签订合同的受托经营单 位,其委托经营合同副本要分别报教体局和市场监管部门备 案,未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一律无效,并追究 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5.学校食堂受托经营单位经营期间必须向学校缴纳安 全质量保证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设置保证金专用管理账 户,学校对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就餐人数在3000人以 下的缴纳10万元,就餐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缴纳20万元)。 各学校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要明确违规处罚条 款,对上级职能部门和学校

14、自查中发现的基本设施设备不完 备或不符合标准、制度不健全、归档资料不完善、操作不规 范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要分别从保证金中予以处罚。发 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保证金一次扣完,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 期间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要求达标创级。(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要实行退出机制, 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必须无偿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合同:1.经教体局连续两学期考评不合格的;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 可证或营业执照的;3 .经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认定经营商存在采购或使 用食品安全法

15、禁止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 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违反经营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的;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6 .经教体局考评连续三次满意度测评低于70%0第三十六条教体局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 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 名单”。第四章校外供餐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 外供餐管理工作,建立校外供餐引进和退出机制,健全食品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外供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

16、件(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 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健康证明等。(四)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五)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厅持续开展校园 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管理工作 方案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达到食 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 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实现 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实现全程公开。第三十

17、九条教体局负责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校的校外 供餐活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 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职 责。第四十条 学校选择供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由中小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监护 人代表(学生监护人不得是学校教职工或与学校有利益关联 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 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四十一条 实行供餐单位准入机制。学校实施校外供 餐,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一)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需引进校外供餐的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 组,并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征求

18、工作小组意见,2/3 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由学校向教体局上报招标申请,经教体局 审核同意后以学校为主体进行公开招标。(二)学校应与校外供餐企业签订统一规范的校外供餐 服务合同。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可由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 订供餐协议(合同)。校外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外供餐企业 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 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 和安全、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饭菜质量 和价格等。餐饮配送服务单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合同 一式三份,合同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部门审核备案。(三)资质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

19、严 格审核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四)实地考察。教体局组织考察组对投标公司的办公 地点、经营场所、管理能力水平进行全面的实地考察,杜绝 空壳公司、管理能力水平低下的公司对我市学校进行供餐。(五)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校外供餐的中小学校 应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 全工作。第四十二条 实行供餐单位退出机制。供餐单位出现下 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的。(二)为学校供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学校食

20、品安 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 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 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 大整治任务来抓,坚持实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教体 局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 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本辖 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二)加大学校食堂方面资金投入,着力完善学校食堂 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三)统筹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风险会商机制,协 调解决校外托管机构、无证幼儿

21、园治理、校外周边食品摊贩 管理、校外供餐以及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 题。第六条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 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 行)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 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 谱的。(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六)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 其他违反

22、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A)经教体局考评满意度测评低于80%。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实行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 全日常管理。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外供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 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供餐,且同一学校的 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专项工作委 员会与校外供餐企业共同商定食谱及餐费标准,接受监督。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 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热藏配送的餐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 60,冷藏配送的再次加热中心温度要达到7(TC以上,并在 供餐合同(或者协

23、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第四十六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 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四十七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 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 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供餐单位 和学校均要做好食品交接记录,按规定落实留样制度。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 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及家长代表与学生 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倪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 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 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家长

24、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 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 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代菜质量、份量、价格、 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 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供餐单位的沟 通,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条 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 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供餐单位名称、地址、食 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合同)、餐费标准、每周食 谱、营养素供给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 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根据供餐服务协议(合同)向 供餐企业缴纳学生餐费。供餐单位负责学生餐费收缴工

25、作, 建立收费留痕制度,保留用餐人员缴费记录。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 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 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 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 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五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

26、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第五十四条 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 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 人员)基本要求:(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每天上岗前按要求进行晨 检并做好晨检记录。(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 合格后方能上岗。(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 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 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

27、不得在 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 的行为。(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五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 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 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 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 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 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明

28、确监管责任人。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管局应将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 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 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局应不定期对市场监管所学校食堂及 校外供餐单位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量化分级确定的等级 每年对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 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 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应 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六十条市场监管局对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

2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 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 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 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 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食品留样情况;(九)用水的卫生情况;(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管局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时,有权依法

30、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及校外 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量化分级评定等情况。第六十三条教体局应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形 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督查,对发现的问 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第六十四条教体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学

31、校食堂废 弃物(沿水)处置的督导检查。第六十五条教体局要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不允 许学校利用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第六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及 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和教体局要做 好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 工作。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六十八条学校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场监管 局、教体局、公安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采取相关措

32、施,积极进行处置。第六十九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功能分区布局设置不规范、操作场所流程布局不合理、 基础设施设备不健全的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 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和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责任,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督导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三)对学校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 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分餐配送过程、全 链条监管,确保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可控。对于检查中发现 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33、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处 罚,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关停并取消其开办资格,发现涉 嫌存在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四)对学校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 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 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建立并落实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 向教体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七)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 训,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八)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进度。(九)加强对学校保菜价格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食 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饭菜收费

34、情况进行调研走访,对于定价不 合理、收费明显偏高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勒令整改, 确保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板菜价格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做到物有所值,师生受益。(十)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 以下职责:(一)对全市学校食堂及辖区中小学校外供餐进行统一 管理,将学校食堂建设一并纳入学校建设规划,推进学校食 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 相

35、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 为重要考核指标。(五)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 公安局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 定期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原材料采购、食品加工等重 点环节进行调查,形成打击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 势,维护全市师生饮食安全。第九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 职责:(一)学校的校长、园长(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 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 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 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品安全

36、岗位责任制。(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食品 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要求。(四)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 实。(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 供餐活动,落实市场监管局或教体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 食品安全。第十条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及食品安全相应职责:综治、食安、卫健、应急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校 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及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幼行动方案精神,按照职 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长效机 制和

37、工作合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全市学校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登上新台阶。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 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学校校长(园长)负责制 度。学校应建立由校级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 理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 理工作。第十三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制度。学校应成立由学生、 家长、教师、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人员或社区居民代表等组 成的膳食委员会,家长和社区居民代表不能从学校教职工或 与学校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中选取,膳食委员会对学校食堂伙 食质量、食

38、谱、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营养均衡、食品安全 和服务水平进行(每学期不低于两次)监督、检查和测评。第十四条完善陪餐制度。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 陪餐一人次,每天要安排教师进行陪餐,每周至少安排不低 于两次家长代表进行陪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并反 馈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履 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落实岗位责任制;(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 档案。(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四)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 检查记录。(五)制定食品

39、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 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 理。(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A)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 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以下食堂管理基本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加工

40、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四)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五)校(园)长陪餐制度。(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七)6S管理制度。(A)食品安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十)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十一)投诉处理制度。(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三)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加强对学校食堂重点工作环节的管理。(一)食品采购。学校应规范采购制度,学校食堂原材 料的采购采取定点集中采购的方式,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 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

41、采 购、定点采购。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禁止学校食堂采购、制售、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 相关产品: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 .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产 品。3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 .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5 .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推广使用冷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控制 在鲜肉总量的10%以下)、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二)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储存和加工食品。食品储存应当分区、 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在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 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销毁。食品加工要在符合 条件的操作间进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严格 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每餐次 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450g,留样时 间不少于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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