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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迎春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 16号)的规定,现制定迎春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一、征收范围 东至江州路,西至海光路,南至西景路,北至迎春西路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 为准。二、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24日,共 20天。签约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1 .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4日,共10天,为第 一奖励期。部门报请区人
2、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 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房 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其它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十八、其它事项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 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 决。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
3、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 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 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 相应的补偿款。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 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2 .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9日,共5天,为第 二奖励期。五、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a国务院令第590号);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2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
4、发201191号);3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 通知(泰政规(2011) 16号);4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5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 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 2号);6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 则的通知(泰政规(2012) 6号);7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8 .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 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b六、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5、,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 情形除外:1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2 .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3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 换;.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 信息,接受在市房管局公布的名录中并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 案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 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 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协商选定评
6、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 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 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 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 房手续的房屋以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 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登记面积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 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
7、为认定依据。九、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测算,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6722元/疗, 江洲路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4737元/nf ,迎春西路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3345 7L/m2o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十、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与等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结算价互找差价,实行就近靠户型安置,产权调换安 置面积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0 m2 (因户型原因除外),超过等面积部分均按超面积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1 )朝晖锦苑高层现房;(2
8、)智堡安置区三期高层现房;(3)泰来苑高层现房;(4)阳光瑞城高层现房;(5)兴业小区多层现房;(6 )斜桥安置区一期多层现房、二期(多层、高层)期房;(7)天韵景园局层期房;户型、面积详见搬迁现场安置部公示图。(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价格:(1)朝晖锦苑(高层):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 为3800元/后,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4100元/rrf。(2 )智堡安置区三期(高层):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 算均价为4250元/nf ,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4650元/nf。(3 )泰来苑(高层):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 4200元/nf ,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4500元加。(4 )
9、阳光瑞城(高层):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 为5850元/后,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6100元/疗。(5)兴业小区(多层):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 为4200元/后,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4600元/rrf。(6)斜桥安置区一期(多层)现房:等面积(认定面积)部 分结算均价为5300元/nf ,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5950元/nV ; 二期(多层)期房: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5300 元/rrf ,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5950元/rrf ;二期(高层)期房: 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5000元/nf ,超面积部分结 算均价为5300元/nf。(7)天韵景园(高层):
10、等面积(认定面积)部分结算均价 为5980元加,超面积部分结算均价为6600 7L/m2o(三)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 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 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项目安置部选 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 完善相关手续。2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补偿、补贴 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 被征收人在进宅前结清,并按照约定进宅事项,自行向安置房建 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 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共能耗费、
11、 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十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二)搬迁过渡期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自腾空交房之日起18个月。十二、“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 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 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 经营年限,按营业用房相应的比例予以补偿。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 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 街的“住改非”、非改
12、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3 .“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 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十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补偿1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及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的通知(泰政规(2012) 6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2 .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 .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征 收后仍需要生产经营的,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 合供地标准和条件的,可选择位于海陵区
13、相关园区(乡镇、街道) 的工业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招拍挂的程序办理。十四、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 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和 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面积300元/nf的标准给予奖励。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面积
14、200元/nf的标准给予奖励。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 以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 作为依据。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 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 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 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 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二)搬迁补助费1 .发放标准(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rrf计 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
15、元计算。(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 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rrf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厅、“住 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nf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500元 的补足1500元。2 .发放办法(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发搬 迁补助费。(2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 .发放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nf月计算,月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2 .发放办法(1 )被征收人
16、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 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关于印发泰州市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 (2014) 1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五、最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的规定,符合享受最低 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万元;也 可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的一套经济适用房,55平方米以内 (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 定的标准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 标准。十六、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 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 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