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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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顺利实施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依法进行项目内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 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 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 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

2、人民 政府第214号令);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 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的目的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是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道路建设项 目,项目建设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路网通达能力,改善城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迂交 房验收单发放。2、被征收企业符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及供 地政策的情况下,被征收人

3、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和奖励 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 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房屋(但不包括等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作为 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 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评估机构通 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 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的,委托评估机构参 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 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 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 的,补偿期为6个月。)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给予补偿。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 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 偿。3、附属房和附件1、附件2未列明的附属设施(附着物),按照 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第十条违

5、法建筑处理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 建筑决定,并依法予以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2、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 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程序,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在发布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时予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第十三条搬迁期限房屋搬迁弃房的期限不少于15天,

6、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 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另行发布公告确定。第十四条保障与监督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经开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 以治安管理处罚。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

7、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 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负责接受征 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 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 公布审计结果。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 房(2011) 77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属赣州市外 的评估机构应在赣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 客

8、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等规定执行。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 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其他事项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2、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 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 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3、实

9、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 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 12000)执行。5、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 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 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6、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7、本方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1、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附属设施

10、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名称单位补偿标 准(元).备注1室外水池立方米502沼气池座2500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3砖砌井立方米220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 用的不予补偿。4石砌井立方米200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 用的不予补偿。5土井立方米100废弃水井不予补偿。6机钻井口30007手压井口1000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每户限 补一座;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8粪坑(水泥)立方米509化粪池个100010砖围墙平方米7011水泥路面平方米5012沥青路面平方米3013砂石路面平方米2014水泥坪平方米35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 增加10元。15砖砌八字明沟米4

11、0按长度计算。16砖砌暗沟米60按长度计算。17片石护坡(堡坎)立方米130按砌体体积计算。18砖砌护坡(堡坎)立方米150按砌体体积计算。19暗聆涵管米40200毫米以下。201寸镀锌水管米30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 不另补偿。21动力线米根6四线。22电话户158迁移。23有线电视户180迁移。24太阳能热水器台300迁移。25空调、电热水器台200迁移。26水泥电杆根100010米以上。27水泥电杆根8008-10 米。28水泥电杆根6008米以下。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树龄 金额(元) 品种单位1-3年4-7年8-12 年13 至 20 年21年以上30年以下31年 以

12、上沙田柚、脐 橙株3-1015-3036-9012015050普通柚株2-59-1417-40507550甜橙株2-914-2536-708012550柑桔株3-1014-3036-9012015050金桔株3-915-2530-607010050梨株2-46-1722-347010050广桃株2-45-1318-2732-4540元以下10李、梅株2-45-1318-3236-4540元以下10枇杷株2-911-2327-4550-6464元以下20葡萄株12-911-3437-5558-7373元以下20柿株2-911-1927-5560-9090元以下20枣株2-58-1014-1822

13、-3333元以下5石榴株2-57-1014-1822-3333元以下5板栗株2-57-1014-1822-3333元以下10酸橙、柚株1-23-79-1518-2727元以下5毛桃株1-23-79-1822-3232元以下5油茶株1-24-914-2733-5454元以下50油桐株1. 5-34-914-2733-5454元以下50市人居环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的红线图为准。第五条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滨

14、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的房屋征收主 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赣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滨江南路路堤结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 蟠龙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具体工作。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类型1、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人所有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为住宅 的国有土地上房屋。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 有土地上房屋。3、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厂 房、办公用房、

15、宿舍、配套用房等。4、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第七条未经物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1、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产、国土、规划和实施单位共同调 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予以补偿;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不予补偿。2、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 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建筑。(2)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 已竣工建筑。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

16、记簿 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合法证 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物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并按 测绘机构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从项目征收资金中列支。第九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一)住宅房屋的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 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

17、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 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 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 补足到75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 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 的补足至800元/户月。(3)购房补助、搬迁奖励。购房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 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 合法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搬迁

18、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 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迂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 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弃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购 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迂弃房验收单发放。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 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 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

19、算差价,对被征 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 门支付结算差价。在房屋产权调换中,因面积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 超出应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 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普 通商品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 屋合法主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向 被征收人结清。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宅 的,产权调换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 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2202

2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 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交房时同类同地段房地 产市场价格结清。以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类同地段房地 产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主 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迂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 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o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 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 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

21、房后三个月止,过渡 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 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 5倍支付;过渡期限超过 48个月的,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3)补助及奖励。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弃房的,等面 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 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 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 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 迁、弃房的,依

22、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 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 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时限进度奖:凡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 弃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 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补助、奖励。补助及奖励凭搬 迁弃房验收单发放。(4)房屋安置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安置对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原则:I、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及提供就近房源相对集中安置;II、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以“谁先签订

23、协议,谁先选 房”的原则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IIL附属房不予安置;IV、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 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一室一厅(40平方米左右)、二 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 三室二厅(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二)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 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

24、 货币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参照征收私有住 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 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 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 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 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 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 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

25、从业人 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 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已 经选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 个月。(4)购房补助、搬迁奖励。购房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 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 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 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

26、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迂奖励。购房补 助、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 筑面积的同类性质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 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 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 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评

27、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 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已经选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 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标准按私有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 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4)补助和奖励。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按本方案中私有住 宅房屋征收中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三)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符合本方案规定条

28、 件下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 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 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依法 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 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 个月。(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 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征收补偿总 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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