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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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推进航运公 司差异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航运公司精细化 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审核发证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辖区航运公司现状和管 理实际,制定本辖区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根据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危险性、重要性、敏感性,区分为一类公司(重点监管公司)和二类公司(一般

2、监管公司)。将从事普 通客船、旅游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航 运公司定为一类公司,从事散货船、集装箱船、工程船等其他普通货 船航运公司定为二类公司。第五条 按照“科学分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高效监管”的原 则,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安 检滞留、违法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航运公司进行三级评定,分 别为I级、II级、iii级。I级对应“较好”,n级对应“一般”,ni级 对应“较差”。海事部门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逐级增强监管 措施。第二章分类分级评定第六条I级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一类公司持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二类公司持符合证 明

3、2年以上。(二)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上等级事故或有 影响的事故和险情,二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负有对等及以 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未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事故。(三)一类公司连续三年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的情况, 二类公司连续两年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的情况,且每年公司 审核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数低于辖区不符合规定情况平均数的百分之 六十。(四)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安检滞留情况,二类公 司所属船舶连续二年未发生安检滞留情况。(五)上年度公司规模在10艘及以下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1次及 以下;11艘-30艘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2次及以下;31艘-60艘船

4、舶 被实施违法处罚3次及以下;60艘以上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数4次及 以下。(六)公司不存在重大事项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评定为HI级:(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公司;(三)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近三年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水上 交通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二类公司所属船舶近两年发生 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四)上年度公司审核开具2个及以上严重不符合项或1个及上 重大不符合项;(五)上年度公司规模在5艘及以下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3次及 以上;6艘-10艘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4次及以

5、上;11艘-20艘船舶被 实施违法处罚5次及以上;21艘-40艘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6次及以 上;41艘-70艘以上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数7次及以上;70艘以上被 实施违法处罚数8次及以上;(六)上年度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被安检滞留2次及上;(七)近一年内公司指定人员、海务和机务人员等岸基主要安全 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履职不足半年者超过2人次的;(A)公司未建立岸基管理人员考勤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 松散;(九)上年度公司存在重大事项谎报、瞒报等行为。第八条 其他航运公司评定为n级。第九条长江海事局每年一月份组织对辖区公司进行年度分级评 定并在官网对外公布。,第十条公司对公布的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长江

6、海事局提出复核 申请。长江海事局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修 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公布后,I级公司和II级公司如发生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调整为ni级公司。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对评级为I级的航运公司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授予长江海事局年度“安全诚信公司”荣誉称号。(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采取最低标准的审核组规模及 审核时间的审核模式。公司初次审核、换证审核安排3人2天;年度审核安排2人1天。(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新增运力支持性建议。(四)优先推荐参评全国诚信公司,管理船舶、船长优先推荐参 评全国诚信船

7、舶、诚信船长等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五)优先办理其他政务事项,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办理”“免费邮寄证书” “优先安排”等优惠便利措施。第十三条对评级为川级的航运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采取最高标准的审核组规模及 审核时间、抽选代表船的审核模式。公司初次审核、换证审核安排4-6 人3-4天,年度审核安排4人3天,并随机抽选代表船审核。必要时 采取交叉审核。(二)公司所属船舶申请临时审核发证不得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三)一类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二类公司每半年 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地方港航运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四)公司所属船舶安检被优先选中。(五

8、)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限制新增运力建议和严管建议; 船舶管理公司限制新增船舶。(六)通报货主、港口、银行、保险等社会相关单位。(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并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A)取消年度评选或其他奖励资格。第十四条 评级为H级的公司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有关定义:(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 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二)事故等级:系指根据水上事故统计办法所确定的事故等级。(三)重大事项:指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 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 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公司所属船舶发生 事故、险情、滞留、违法处罚等事项。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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