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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 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主要依据新修订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对2022年9月28日到期的原湛江市渔船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以符合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 指导。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
2、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注释:本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统一将原办法所称 渔船”修订为“渔业船舶”,第三条【管理原则】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各负其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注释:本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按照安全 生产法的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明确县、乡属地的监管职责,形成权责风、转港避风和人员上岸避险。注释:本条明确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义务。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 者、经营者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采取相关 措施,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第十三条【船长责任】船长对渔业
3、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出航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 态、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相关证件携带齐全,职务船员达到最低 配员标准。(二)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出海报备手续。(三)遵守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防风等相关规定。(四)遵守渔业船舶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船上人员不能 超过核定限载人数,渔业船舶的渔货、网具等不能超过核定装载 量。(五)检查督促船员临水作业或遇险时穿戴救生衣、禁止穿 着连体水衣。(六)本船遇险时,及时向外界发布求救信息,按有关规定 报告并开展自救互救,本船自行脱险后应向相关部门报告。注释:本条规定船长责任。船长是渔业船舶开展生产作
4、业的直接责任人,开展作业前,应当对本船装备、设备的安全情况开 展检查,要求船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遵守“跟帮生产”等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出港手续,确保“不安全、不出海”。 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鸣放声号,加强了望,遵守水上避碰规 则、港航规章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禁止在主航道、 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 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第十四条【安全操作】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时,应10注释:本条说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停泊安全】渔业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时,应当在指 定的停泊区域停泊,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污,并安排船员
5、值班。禁止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注释:本条说明渔业船舶在渔港停泊时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它用】渔业船舶不得参与走私等违法活动; 禁止擅自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确需临时搭客的,应当依法申请 渔业船舶检验,并办理相关证书。注释:本条说明渔业船舶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第十七条【救助义务1】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尽力救 助,服从有关部门的救援指挥,不得逃逸。注释:本条要求渔业船舶互相救助义务。第十八条【救助义务2】鼓励渔业船舶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 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施救。注释:本条要求渔业船舶互相救助义务。第十九条【安全措施1】渔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设 备使用
6、和操作的方法,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应穿着连 体水衣。注释:本条要求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开展作业时采取安全措施。11第二十条【安全措施2】渔业从业人员进入冰舱、渔获物与 网具储存舱室等密闭空间时,应当做好防范措施,预防发生安全 事件。注释:本条要求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开展密闭空间作业时采取 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乡镇船舶的安全生产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注释:将“乡镇船舶”纳入管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 护渔区社会安全稳定。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渔业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 务的船舶。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
7、、 非专业渔船等。(二)乡镇船舶,指符合湛江市乡镇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备 指导标准,按程序取得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三)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 船籍港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四)安全设备,是指渔船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 等设备。(五)渔船证件,是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 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渔船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渔船电子 证件是渔船信息卡和安装在渔船上的有源电子标签、无源电子标 签。(六)临时安置点: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2确定的紧急避难场所。(七)跟帮生产制度,是指两艘以上渔业船舶为一个帮组, 共同出航作业,航行与作业期间相互联络,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 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的生产组织形式。注释:本条为名词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注释:本条确定实施时间与时限。13一致、责任清晰的监管体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 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组织化建设与管理; 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 能力建设,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保障。注释:本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 安全生产监
9、管能力建设,并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保障。第五条【县级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渔业船舶安全 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 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落实港长制,明确国有渔港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和港域港界,制定发布渔港港章。(三)推进渔港建设,组织建设与渔港相配套的道路、给排 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 体系,建立渔业船舶动态监管平台,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行实 时监管。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
10、队伍建设。(五)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设立为渔业船舶上岸避 风人员提供食宿及医疗保障的临时安置点。(六)建立渔业船舶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 渔业船舶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 的人员。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要求,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落实责任 追究制度;根据湛江市建渔港保平安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 落实“港长制”;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 二条的要求,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湛江市涉渔“三无” 船舶处理意见,加强渔业船舶的信息化监管;为更好地做好因 灾渔民的应急救助工作,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临时
11、安置点、海 难搜救互助金。第六条【行业部门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指 导监督职责:(一)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渔 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 展应急演练。(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系统,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信息化建设。(五)在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指导渔业船舶 避险和防台应急。(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整治工作。按职责督促、指导 各地加强对休闲渔业的安全监管。注释:本条规定渔业
12、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按 照安全生产法和市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 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应担负起行业安全法 律宣传、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乡镇船舶纳入 管理后,根据湛江市涉渔“三无”船舶处理意见第三条的规 定,还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涉 渔“三无”船舶的整治工作。第七条【执法部门职责】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 理职责:(一)具体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渔港 水域内污染防治、渔港港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二)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13、,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督导乡镇落实整改措施。(三)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业船舶安全 生产应急处置。具体负责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 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事纠纷调解。(四)加强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监督,检查渔业船舶跟帮生 产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渔业船舶通导设备落实情况。(五)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员发证,指导监督渔业船 员培训。(六)负责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负责应急值守, 负责渔业船舶防台应急。(七)负责在渔港区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船舶的安全监管。(A)负责依法打
14、击涉渔“三无”船舶。注释:本条规定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职责。按照海上交通安 全法一百一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 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260号)湛江市涉渔“三无” 船舶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在其管辖海 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 强制权。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 执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 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海上搜救, 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部门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
15、渔业船舶修造等 单位及在港渔业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相关消防业务方面 的技术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 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 的行为。海事管理部门按照负责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外 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湛江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对海上遇险渔业船 舶、人员搜寻救助。注释:本条规定各相关部门职责。修订此条时主要更新了机 构改革后单位名称。此外,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的规定,新增了海事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九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 行下列属地管理职责:(一)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16、,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 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港长制”、网格化管理制、 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港长制”,明确书记或镇长为港长,明确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台账。(三)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四)指导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和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负责乡镇船舶的管理,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制度,组织 渔业船舶安装定位系统,建立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实时监控;加强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 整治。(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事纠纷调解。(七)应当制定相
17、应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八)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收发体系,及时传递灾害信息,在 台风等危险天气发生时,组织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 100%上岸,在港渔船100%落实防御措施,并按规定统计和向县级 渔业主管部门和三防办报送上述情况。(九)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并监督村(居 委会)落实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整改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渔港 落实改正措施。注释:本条规定乡镇政府职责。作为基层组织,乡镇政府是 “港长制” “网格化管理”等
18、政策的主要落实者。根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条、第八十条、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 湛江市涉渔“三无”船舶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乡镇政府承 担着管理乡镇船舶的责任,按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跟 踪落实改正措施,也需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辖区内涉渔“三无” 船舶的清理整治,从源头消除风险隐患。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要求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做好渔业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名册和渔业船舶网格化管 理名册,建立管理台账。(三)协助督促船东、船主和船长按规定配备安全
19、生产设备, 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进出海报备制度、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 衣等安全生产规定。(四)及时报告非法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和擅自拆除通导设 备等行为。(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助组织渔业船舶避险、自救互 救;在台风等危险天气时,按要求及时组织出海作业渔船100%回 港、渔排人员100%上岸,在港渔船100%落实防御措施,并做好统 计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有关信息。(六)按上级部门要求落实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整改工作, 及时收集和上报整改情况。注释:本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湛江市涉 渔“三无”船舶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直接 登记管理乡镇船舶,应当制定台账,落
20、实安全生产网格管理,要 求渔民依法依规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本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此 外,发生台风等灾害情况时,应及时按要求组织渔船回港、渔民 上岸。第十一条【网格员职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 演练。(二)指导和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开展安全自查自 如 / O(三)与辖区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保持联系,及时将 危险天气和突发事件等信息通知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时 通知渔业船舶和从业者避险。(四)协助核实渔业船舶安全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五)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资料信息统计和上报。注释:本条
21、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的职责。网格 管理员直接联系沟通辖区的渔业船舶,督促渔船经营者落实相关 安全生产措施,按照县、乡、村的安排,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 练、数据上报等工作。第十二条【所有者、经营者责任】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 者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主 体责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安全岗位职 责。(三)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 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确保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四)按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 严禁关闭、破坏、转移设备。(五)定期检查、保养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及时清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六)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七)遵守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进出港报告制度和网格 化管理制度,督促船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积极开展自救互救。(A)严格按照防风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回港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