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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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 规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 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教职工的良好形象,密切党 群和师生关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 风的暂行规定及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行 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含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工作纪律及 作风规定:(一)不服从工作安排,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或集体决策 的事项,拒不接收或因主观原因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 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三)对

2、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 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 或未按规定主动配合,致使工作久拖不决的;(五)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 审批和办理的;(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 为,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七)在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 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A)造谣、信谣、传谣,对他人或集体形象造成不良 影响的;(九)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 违反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的;(

3、十)违反“三公”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报销有关 管理规定的;(十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有公车私用、公车私驾、 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十二)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十三)工作日中餐饮酒的;(十四)酒后驾车的;(十五)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QQ聊天、玩微信、 观看娱乐节目、听歌、网上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吃 早餐、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工作 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谈等的;(十六)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未 签到或超过签到时间2小时以上打卡视为旷工)或者因公(私) 外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请假手续的,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十七)不遵守工作

4、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在工作 群发表不当言论、图片及影像视频的;(十八)在学院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和在学院举办的各 级各类公务活动吸烟的;(十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影响学院形象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十八项所列情形:(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 勉谈话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 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停职检查期间,扣发本 人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奖;(三)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 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

5、使用。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 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 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 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 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 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

6、门的 同意。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 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本 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调 查处理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指示、批示;(三)学院师生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投诉或意见;(四)群众举报(含网络举报)且经核实的问题;(五)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七)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问题;(A)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通过其他途 径掌握的情况。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7、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学院纪委牵头 成立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 室和有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负责日常工作。调查处理程序 按违规问责办法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按有关规定报党委会、院务会研究决定。涉嫌违纪的,由纪 检监察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扰调查人员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检举人、投 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五)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三条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或在三 个月内两次发生以上情形

8、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避免损失或挽回不良 影响的;(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 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 干部问责办法和学院有关违规问责办法,对有关责任领导进 行问责。第十二条 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形成职业技术学 院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及作风规定处理决定书,送达受处 理对象所在部门和本人。受处理的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15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在 接到书面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 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受处理的对象拒绝执行处理决定,又没有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违反 其他规定的按照学院有关违规问责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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