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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陕西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 版)序 号事项名称职权 类型实施依据实施 层级1对未取得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生 产、销售药品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 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 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 法第一百
2、一十五条给予处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 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省级 (含分 局,下 同), 设区的 市或县级2对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 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 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
3、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 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 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 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1 -10-其配制的制剂 在市场上销售 行为的行政处 罚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 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
4、元计算。的市 或县 级17对未按照规定 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或者 报告疑似药品 不良反应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 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省级,
5、设区 的市 或县 级18对拒不召回或 拒不配合召回 药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 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 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19对药品检验机
6、 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 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3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
7、十一条: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 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对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药 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或者医疗机构 违反药品管理 法规定聘用人 员行为的行政 处罚行政 处周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 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21对申请疫苗临 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 假数据、资料、 样品或者有其 他欺骗行为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 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 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 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 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 日
9、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 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省级-11 -省级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 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 准而未经核准。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 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按 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3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
10、 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 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2对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未按 规定建立疫苗 电子追溯系统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 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 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
11、 训、考核;(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 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五)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12-13-23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接种 单位、疫苗上 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 单位违反疫苗 储存、运输管 理规范有关冷 链储存、运输 要求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 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
12、,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 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 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 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 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24对疾病预防控
13、 制机构、接种单 位、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疫苗 配送单位有本 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以外的违 反疫苗储存、运 输管理规范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 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 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4、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25对委托配制中行政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省级,药制剂应当备 案而未备案或 者备案时提供 虚假材料的行 政处罚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 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 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 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 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 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 医药相关活动。设区 的市 或县 级26对开展药物临 床试验前未按 规
15、定在药物临 床试验登记与 信息公示平台 进行登记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申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 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二)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三)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 等信息。省级27对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和药 品生产企业未 按规定办理登 记事项变更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H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6、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 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二)未按照规定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 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三)未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 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进行停产报告。省级28对进口单位提 供虚假证明、 文件资料或者 采取其他欺骗 手段办理备案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口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办理备案的,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 的市 级29对生产、经营未行政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级
17、,-14-15-取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 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 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 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 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3倍以下
18、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 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 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
19、处罚。设区 的市 或县 级30对在申请医疗 器械行政许可 时提供虚假资 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 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 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 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 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 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0、,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 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 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31对生产、经营未 经备案的第一 类医疗器械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周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
21、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 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 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
22、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 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 H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 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32对备案时提供 虚假资料行为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省级, 设区-16-17-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 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
23、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 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市 或县 级33对生产、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 制性标准或者 不符合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的 医疗器械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 医
24、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 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 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 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 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 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 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或者未
25、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 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 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 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 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 器械。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 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
26、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 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生产条件发 生变化、不再 符合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34 要求,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整 改、停止生产、 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对违
27、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 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行政 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 处罚 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 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 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在用医疗器械。-18-35由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 依据职责对未 按照要求提交 质量管理体系 自查报告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
28、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 及第三
29、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 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 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 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A)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 护的医疗器
30、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 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 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 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19-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 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 备予以没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 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 责令停产停
31、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第三款:生 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 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
32、者未按照备案 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 予处罚。3对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 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处
33、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级-2-36对为医疗器械 网络交易提供 服务的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履行相 关管理义务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 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 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 规定给予处罚。省级37对未进行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 机构备案开展 临床试验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
34、十三条: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 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 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 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 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 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 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35、以下罚款,并 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 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 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省级38对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机构开 展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未遵守 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 床试验,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36、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 分。省级-20-39对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机构出 具虚假报告行 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省级40对境外医疗
37、器 械注册人、备案 人指定的我国 境内企业法人 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省级41对医疗器械研 制、生产、经 营单位和检验 机构违反本条 例规定使用禁 止从事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活 动、检验工作 的人
38、员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 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42对未经许可从 事化妆品生产 活动,或者化 妆品注册人、备 案人委托未取 得相应化妆品 生产许可的企 业生产化妆品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 工具、设备
39、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 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 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省级, 设区 的市 或县 级-21 -对使用不符合 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 的原料、直接 接触化妆品的 包装材料,应 当备案但未备 案的新原料生 产化妆品,或 者不按照强制 性国家标准或 者技术规范使 用原料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0、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 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 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 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 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 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 妆品。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
41、,依照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 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 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 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 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 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
42、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 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 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 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22-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 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 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 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
43、生 产、经营。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 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 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44对上市销售、 经营或者进口 未备案的普通 化妆品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 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44、 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 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 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 口 口口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 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 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省级,设区的 市
45、或县 级-23-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下罚款。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 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45对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公布化 妆品功效宣称 依据的摘要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 处罚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
46、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 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 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 合。省级, 设区的 市或县 级46对申请化妆品 行政许可时提 供虚假资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
47、行政许可,已经 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 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 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省级, 设区的 市或县 级-24-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