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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处级干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处级干部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 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 规和行政监察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 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处级干部由于个人或集体行为,不履行、不正确 履行岗位职责或者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 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相关文件 的特别规定执行。责任人是党员的,可以建议依据党纪党规同时给予党
2、纪 处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学校在该方面设有专 门委员会的,有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该专 业委员会调查认定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处级干部,是指由学校党政任命, 享受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待遇并履行组织和领导职责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章申诉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接 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诉,并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三)提出申请的日期。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诉进行登记,并在 10个工作日内提
3、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受理。领导小组审查研究申诉材料,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 行处理:(一)原责任追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 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的,应当决定受理;(二)原责任追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 正确或者新的证据不能推翻原认定事实的,应当决定不予受 理。第三十条决定不予受理申诉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 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申诉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组 成调查组进行复核,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过复核,原处理决定没有错误或无不当的,维持原决 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发现原处理决定确有不 当
4、的,按决定程序予以纠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 法执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责任调查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实 施。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依照学校有关文件确定。部分工作职责依照学校有关文件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 由校长办公会议结合各单位职能分工予以认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多次”指一年之内3次以上 (包括3次);“多人”指一年之内3人以上(包括3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干部。对学校党政任命,履行组织和领导职责的其他中层管理 干部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5、有错必究、权责 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 影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者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 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有关单位规章 制度或者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作出错误决策的;(二)非应急情况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三)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 者损害学校利益、名誉的;(四)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 大责任事故的;(五)不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有关文件、决定、决议 的;(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或者群众的;(七)轮岗交流、离任或者调离时,不按规定办理工作 交接手续或者不按
6、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A)对需与相关单位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 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提出有效解决办法,致使事项久拖 不决的;(九)有职责配合有关单位工作,经其他单位联络协商, 仍不协助配合的;(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小集体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十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敲诈勒索 的;(十二)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十三)发生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不 力的;(十四)违规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存在重大缺陷、 被骗,或者不及时监督合同履行的;(十五)不按要求纠正工作过错或弥补工作缺陷的;(十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十七)规避招标
7、、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或者学校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开标、评标或者定标的;(十八)其它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需要追究责 任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责任追究工作不予配合支持的;(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三)由于管理混乱、失误,致使学校或师生员工财物被贪污、挪用、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本单位多次或者多人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干扰、阻碍责任调查工作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规违纪的;(四)指使或强令下属违规履行岗位职责的;(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的。第八条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一)过错情节轻微,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大,经过批 评教育后已改正的;(二)在工作中发现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三)在履行职责中,因服从领导指示,引起严重不良 后果的;(四)其它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岗位职责 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二)执行上级或本单位错误决定前已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三)其它不予追究的情形。第十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按个人在过错责任情形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和追究 方式。第三章责
9、任追究的方式第H一条对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人员(以下称责任人),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本办法进行责 任追究。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降级降职;(六)引咎辞职;(七)责令辞职。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 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的,可以视情节扣发岗位津贴。责任人过错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停职检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停职检查期间扣 发岗位津贴。给予降级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理的责任人,当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降级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责
10、任人,根据新聘岗 位、职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降级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 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的具体运用第十四条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十) 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第十五条责任人具有第五条第(一)至第(十)情形之 一,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及第五条第(十一) 至第(十六)情形之一,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给予停职检查处理。第十六条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情形之 一,且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降级降职、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处理。第五
11、章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学校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 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党政办公室、 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由校监察室 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 组织协调、投诉和申诉接待登记及其它日常工作。对处级干 部的责任调查工作由监察室牵头,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 事处、工会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组组 织实施。第六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八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 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接待登记
12、,填写XX大学投 诉接待登记表。(一)校内外单位、人员投诉;(二)上级机关、学校领导指示、批示;(三)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新闻媒体报道;(五)其它渠道反映情况。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投诉,应当向 投诉人或有关人员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的组织和 单位反映。第十九条对于接待登记的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诉人或有关人员予以说明;决定受理的, 协调成立调查组启动责任调查程序,并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 作日之内,将投诉处置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对于投诉的
13、责任调查工作应由3人以上组成调 查组共同实施。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投诉人或有关人员申请调查组有关成员回避的,是否回 避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第二十二条责任调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由调查组提出意见, 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书 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 申辩,并记录在卷,由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 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对于被调查人存在异议并且可能影响责任追究结果的 有关情节,调查组应当予以重新核实。第
14、二十四条调查工作终结,调查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置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 和处置建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对于专业性较强事项的认定,领导小组可以委托学校有 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听取调查组汇报,审核调查报 告及相关证据,并结合处置建议和专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研究确定处置方式。确定不需要追究责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投诉人或 有关人员予以说明。确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领导小组拟定处理意见,提交 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决定的,应当明确范围。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应当明确停职检查的期限。第二十五条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 定书。责任追究决定书由监察室草拟。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 方式、决定单位、决定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单位 等。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追究责任人 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执行单位。第二十七条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追究责任 的有关材料归入被追究责任人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