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26号 妇女权益保障支持起诉反家庭暴力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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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6号)【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支持起诉反家庭暴力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要旨】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 机关、人民法院、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 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 诉维权。【基本案情】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 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

2、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 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 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 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 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 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 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情况。2020年4月12日,张某云以遭受家

3、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河北 省武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 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武邑县检察院通过询问张某云,查阅张某云母亲王某同报案材料、 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云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张某 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造成张某云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张某森 还对张某云实施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云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 庭。武邑县检察院对张某云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走出心理阴影;向其宣讲反家 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起诉意见

4、。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云长期遭受家庭暴 力,系家暴受害妇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裁判结果。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法院受理张某云的起诉。2020年5 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 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后,张某森提出上诉。2020年7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5、指导意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 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 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 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 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 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 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

6、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 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 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 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二)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 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 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 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 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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