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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 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 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的学术评议、咨 询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咨询活动。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各项 方针政策,贯彻与时俱进,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 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院的科 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 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
2、关学术事项。(一)审议学院的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 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 意见。(二)评审科研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三)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选拔学术带头人。(四)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 分子。(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学术团 体和教育界同行的联系。(六)负责学院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七)负责学院教室科研奖励的审定工作。(A)对优秀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审定。(九)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
3、思想 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组成。委员原 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二)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原则上必须在近三年内 主持或参与了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或在国内外权威 学术刊物(最低为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 篇以上。(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正、副主 任人选均由院长办公会议指定。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一)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的 基础上组织学院教师进行民意测验后确定候选人的推荐名单。(二)院党政领导如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学术委员 会候选人。(三
4、)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出后,经全体教师大会 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聘任。(四)在非换届时,院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 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如出现学术争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 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六)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 重新组建。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一)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 缺席时,可由一位副主任主持。(二)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 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 会委员或学科组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
5、或主持会议的 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在会外 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 及到委员本人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 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 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 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 投诉意见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投 诉意见也可直接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