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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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补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 0 %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 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 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 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导致的损失提起补偿请求。【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补偿规定?(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补偿请求?(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解决?(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补偿金?答:(1)应当依据国家

2、补偿法提出补偿规定。a (2)杨某应当向区人民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补 偿规定。(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4(a)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补偿金,每日补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 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参考答案】(1)在我国,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 以补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导致损害的补偿,符合国 家补偿的特性。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补偿法提出补偿规定。(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补偿,根据国家补偿法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

3、定的机关为共同补偿义务 机关”,“补偿请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补偿 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补卫、它是张延受到的损害是由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时导致的,因此,该是 该案的补偿义务机关。(2)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者补偿请求人对 补偿数额有异议的,补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补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补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 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o%

4、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补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 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补偿 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 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据此规定,补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受害人申请刑事补 偿的程序是:先向补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偿申请一向其上一级机 关提出补偿复议申请一向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在刑事补偿 程序中,除补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复议程序是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受理补偿案件 的前提。本案没有通过龙

5、乡区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一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 因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补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赵、张二人请求补偿的 对的做法是:先向补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偿申请,如其不予备案, 可根据补偿法21条的规定,在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其不予受理,或逾期不 作决定,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根据补偿法22条的规定,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 个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3)国家补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

6、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 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一。”因此,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 误逮捕的刑事补偿,应当支持。补偿范围和金额按照补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 身自由的,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计算(本案没有 说明受害人受到错误羁押的具体日期,说明计算的标准即可)。(4)对于取保候审错误的刑事补偿,国家补偿法没有规定。被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限制的限度远没有拘留、逮捕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7、关于人民法院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几个问题的解 释第四条“根据补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 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的规定, 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补偿,不予支持。本案中,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因法院的无罪判决被确认显属违法,根据国家补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 利:(一)违法对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 卫提出对扣押钞票的刑事补偿,应予支持。案

8、例六、1 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 赂4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 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 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 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 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认可对梁

9、某的 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 司的贿赂。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 1 00 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 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 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认可送给梁某2 0 0元,后又认可是2 0 23元,最后认 可是2023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同年7月2 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

10、溃的边沿,某电视台一摄影 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 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 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 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 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 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问题】(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是个体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梁某是否应给予国家补偿?为什么?(2)李某等检察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

11、式涉及哪些?(4)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是否支持?【参考答案】(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对梁某应给予国家补偿。由于国家补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 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别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这样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2)国家补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 项规定情形的;(二)在解决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某等检察人员许某轮番进行

12、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进行刑讯逼供,符合国 家补偿法第十五条第(四)规定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补偿损失后,应当向李某等 检察人员追偿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补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补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补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情形之一,并导致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梁某被错误羁押,可以规

13、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补偿金;被殴打导致身体伤害,可以规定补偿损失。(4)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补偿只补偿物质损失,不补偿精神损失,因此, 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补偿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七、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属于假释考验人员。1997 年8月1 0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对其提起 公诉。公诉书认定:李某1997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宾馆住宿时,见来自 山东省某市的女青年刘某独住该宾馆203房间,顿生歹意。当夜深人静时,李某趁刘某 熟睡之际,潜入203房间,先对刘某进行猥亵,后实行奸淫。此间,刘某曾被惊醒,但误认为是

14、同住该宾馆的男友张某,故未反抗。李某奸后急忙拜别,引起刘某怀疑,遂向公安 机关告发。后经查,实行强奸的是长相与李某酷似的夏某,因李某是假释人员而予以“优先考虑”故被捕。期间,李某被审讯时,被公安干警用警械致伤,后因伤势过重不 治而亡。【问题】本案中谁是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标准如何?谁是补偿请求人?李某生前曾 欠王某债务数万元,王某能否提起司法补偿以抵其债务?请分别说明根据和理由。【参考答案】(1)根据国家补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 补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本案中的补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2)补偿标准按国家补偿法的下列规定执行: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 丧葬

15、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 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国家补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规定补偿。李某不符合补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的范围,不能提起司法补偿。案例八、李某与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李某用水果刀将一人扎伤,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公诉成立,分别判处李某与王某有期徒刑202 3和7年。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改判王某无罪。【问题

16、】王某能否获得国家补偿?【参考答案】王某能获得国家补偿。由于本案符合国家司法补偿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改判无 罪,说明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按照国家补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的规定,王某能获得国家补偿。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说明其行为不构成 犯罪,而不属于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国家补偿的免责事项。案例九、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 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 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常

17、可生带铐逃 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 诉。侯马市检察院备案查处。1997年9月1 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 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 1 9 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负责人马XX、韩XX因犯有非 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 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元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 了补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补偿 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

18、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补偿事件协议不成立 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按国家补偿法的规定,补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 局辩称: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补偿法对本案 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本案能否合用国家补偿法予以解决(国家补偿法对本案有无溯及力)?(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拟定?【参考答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补偿 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补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

19、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 94 年1 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解决。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合用国家补偿法予以补偿。发生在1 9 94年1 2月3 1日以前,但连 续至19 9 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 9 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补偿 的部分,合用国家补偿法予以补偿;属于1 994年1 2月3 1日以前应予补偿部分, 合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补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予以补偿。本案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常可生,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确认直接负责人构成犯罪。常可生遭非法拘禁导致精神失常

20、,其人身自由权和生 命健康权遭受侵害,侯马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补偿责任。致害行为虽发生在国家补 偿法实行之前,但被确认为违法是在该法实行之后(199 7年10月临汾中院的刑事 裁决书),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涉及的行政补偿应按 照国家补偿法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实体问题,应按致害行为发 生时已有的规定执行,侯马市公安局未提供当时的有关规定,故可参照国家补偿法 的规定酌情给予补偿。(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由于:一方面, 非法拘禁常可生虽是被告侯马市公安局干警和联防队员具体实行的,但是经派出所领 导批准的,且与其行使的治安管理职权

21、有关,因而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不是与行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另一方面,本案致害行为是被告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 为。公安机关既享有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又享有刑事侦查的职权,侯马市公安局未 予刑事备案,在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抓走常可生,该行为不属刑事侦查行为; 再次,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常可生,虽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与行 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十、1994年12月8日,新胜包装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 司)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款8 70万元人民币,新胜公司以 其价值为1 3 5 5. 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

22、新胜公司逾期不能偿还 贷款,财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胜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在破产程 序中,财务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新胜公司的破产财产局限 性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新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 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财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补偿诉讼,规定 规划国土局补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国土局在新胜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定要 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新胜公司颁发了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 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行为亦不合法,并且房地产证涉及 的土地在此之前已设立了抵押权,属反复抵押。【问题】法

23、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错误登记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房地产登记,是国家房地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所作出的一 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是一种行政确认行 为,可以通过登记推定房地产权利种类和权利人。因此,房地产登记的对的与否,会 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偿请求。(3)根据国家补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4)国家补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补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

24、以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 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 0 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补偿 请求。【问题】(1)该案中,谁是补偿义务人?(2)补偿义务人在补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国家补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赵某系区税 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补偿义务机关。(2)

25、国家补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 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张某罚款5 0 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 权,因此补偿义务人在补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规定其承担部分或者所 有补偿费用。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七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妥,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 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补偿责任。”由此可见,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 部门对于错误登记行为应当予以补偿。在错误登记时受不利影响且穷尽其他救

26、济途径 仍不能获得权利救济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补偿制度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部 门规定行政补偿。本案当事人先通过民事途径求偿,因新胜公司已无力清偿,可提起行政补偿之诉, 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撤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房 地产证,撤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新胜公司现已破产终结,原告对其 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实现的途径且仍不能得以实现,因此,被告违法的核准登记和无 效抵押登记行为给原告导致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规划国土局应对财务公司87 0万元 人民币贷款本金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案例十一、杨某自1 987年经营饭馆以来,收益颇丰。1991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

27、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 0 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杨心 中恐惊,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认为然,认为恐吓人但 是虚张声势,不会付诸行动,因此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其后,公安机关组织备案侦查,但未能破案。1992年6月,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补偿损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问题】杨某能否请求国家补偿?【参考答案】杨某可以请求国家补偿。最高法院2 001法释第2 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 行政补偿责任。”本案符合行政补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

28、作为引起行政补偿责任 的情形。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 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成立。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 接到报案后可以履行职责而未履行。(2)受害受有损害,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假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采用 积极措施,放火案件就也许不会发生。案例十二、2 0 23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别人工作证并夹有钞票,遂将其 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

29、后,对其继续盘问。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次日上 午,在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 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 000元。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 为。【问题】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否承担补偿责任?【参考答案】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有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开始实行留置盘问行为时起,就对被告产生了一种附带的义务, 即对被留置盘问人依法进行管护的义务。此类问题无论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还是在 刑事侦查活动中,都是常识性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有规定。留置盘问 行为和管护行为是如影随形

30、、同时存在的。管护行为自身履行不妥也会形成行政补偿 案件。本案中,原告得以跳楼,与盘问人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在 盘问人已经发现原告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由于公安局工作人员怠于 履行管护职责,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合法,致使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而受伤,两者 之间有因果关系。案例十三、1997年2月,李某在路边卖自制的小艺术品,被区城管办公室工作人 员钱某发现,便向李某收取违章占道费,李某以未占道为由拒绝交纳,双方发生争吵, 恰逢公安民警王某路过,就将李某带回所里讯问,因李某态度强硬,便对李某进行殴打, 致使严重受伤。事后,区公安分局以李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

31、对李某作出拘出拘12天的处罚。【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侵权行为?(2)李某应如何取得国家补偿?【参考答案】O属于违法的具体行O属于违法的具体行(1)本案存在有两个行政侵权行为:一是错误的行政拘政行为;二是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此是违法的非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叫与行 使行政职权有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也叫违法的事实行为。(2)国家补偿法规定:“补偿请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 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补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了国家补 偿法第三条第(三)、(四八(五)项和第四条第(

32、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导致损失,补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补偿请求人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补 偿:李某对公安人员殴打致伤的非具体行为侵权导致的损害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补 偿:向区公安分局提起补偿请求;区公安分局拒不确认行为违法,或者虽确认行为违 法,但拒绝补偿,或者逾期不予补偿,或者李某对区公安分局的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李某对错误拘留导致的人身自由权损失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向公安分局提出违法确认申请,同时提出补偿申请,确认违法但拒绝补偿,或者对补偿决

33、定不服的,可以单 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不确认违法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规定确认拘留违 法并申请补偿,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根据情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补 偿诉讼,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案例十四、0 2 0 236月2 7日凌晨3时左右,在卢氏县某招待所住宿的栾川籍生意人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 某和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两次 拨打“ 1 10”报警电话,均遭值班民警拒绝。后盗贼将东西装上机动三轮车后逃离现 场。被盗商店系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 约

34、2 5000元。【问题】该案是否成立行政补偿?【参考答案】参见第十一题。案例十五、19 9 8年11月,地处粤西的高州市城东发生一宗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高州市公安局认定该案系犯罪嫌疑人李某(即本案补偿申请人)等3人所为,遂于 1999年2月提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3人予以批捕。鉴于李某已认可了实行 抢劫的事实,其供述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尚有其他间接证据,高州 市检察院依法批捕了李某等3人。同年4月,该案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某等人翻供,加上被告人作案工具无法查找,缺 少重要物证,致使案件出现了疑点。茂名市检察院开庭后不久撤回了起诉,

35、并于20 0 0年5月依法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李某被解除羁押后,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实行 错误批捕为由,规定该院给予国家补偿33万多元(其中仅精神损失费一项就达2 0万 元)。法院补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高州市检察院批捕李某时,已有证据证明 李某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李某的多次交待与其他案犯交待基本一致,犯罪时间、地 点、情节基本吻合,且李某还亲自带侦查人员前往作案地点指认现场;李某本来作了 有罪供述,后来翻供。【问题】李某能否规定国家补偿?【参考答案】李某不能规定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茂名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说

36、明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没有犯 罪事实,因此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错误,国家似应承担补偿责任。但导致李 某被逮捕的,除其他证据外,李某的多次交待与指认现场的行为是重要证据,根据国 家补偿法“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 罚的”,“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的规定,李某不能规定国家补偿。案例十六、村民朱某因故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发生抓扯,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继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 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朱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 关请求国家补偿。【问题】国家是否应予补偿?【参考答

37、案】参见第八题。案例十七、李某系私营公司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 996年2月2 7日,李某因与别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本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 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局限性,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 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 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 日停产。199 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 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

38、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 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一下问题:1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假如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补偿规定,补偿义务机关是准?假如补偿义务机关拒绝补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补偿?2 .李某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的损失提出补偿请求,补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补偿程序有哪些?3 .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为什么?4 .对羁押导致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补偿规定?5 .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补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补偿规定?为什么?6 .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39、7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可以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补偿请求?参考答案:1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假如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补偿规定,补偿义务机关是准?假如补偿义务机关拒绝补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补偿?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补偿责任。由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补偿法第十九条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补偿法第十九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 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 与西

40、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补偿义务机关。假如补偿义务机关拒绝补偿,合用刑事补偿程序,根据国家补偿法第2 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规定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2 .李某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的损失提出补偿请求,补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补偿程序有哪些?补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补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 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导致,李某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的损失提出补偿 请求,补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

41、政管理局。根据国家补偿法第九条“补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请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补偿程序 有“其一是直接向补偿义务机关请求补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补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补偿请 求。3 .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为什么?不能。由于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补偿,案件的性质不同,合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规定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偿,是合

42、用 刑事补偿程序,应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也许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补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合用一般的诉讼程序。4 .对羁押导致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补偿规定?李某可以规定补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 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补偿。5 .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补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 补偿规定?为什么?不可以。由于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国家补偿以补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涉及间接损失,即不涉及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公司享有何种权利?嫌

43、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 仍是处女,不认可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诚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 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自己结 识的熟人名字,并认可与他们有不合法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 0元、拘罚款500 0元、拘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 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 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

44、女规定派出所补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认可对孙女解决有误,但拒绝补偿。【问题】(1)本案谁是补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规定哪些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2 )补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补偿请求权?(1)该案补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孙女可以提起因侵犯其人生自由的损害补偿;可以提起生命健康权损害补偿;尚有规定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A)公安机关在补偿孙女后可以向赵某追偿。(3)孙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行使补偿请求权【参考答案】(1)国家补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45、补偿义务机关。”乡派出所干警 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补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补偿只补偿物质损失,不补偿精神损失,因此,孙女可 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和致残的损失规定补偿,对精神损失不得规定补偿。补偿标准国家补偿法下列规定拟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补偿金按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重要就是针对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 当事人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7.对于人身自

46、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可以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补偿请求?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补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 间不计算在内。补偿请求人在补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补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 99 8年1 1月30日提出国家补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半年及在3月14日 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 * * *

47、* * * * * * * * * * * * * *下列规定计算:导致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补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 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导致部分或者所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 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限度拟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所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二十倍。导致所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 活费。”(2 )国家补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8、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 项规定情形的;(二)在解决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 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补偿法第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补偿后,可向赵某追偿。(3)国家补偿法规定:“补偿请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补 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补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时提出补偿请求。案例四、李某系私营公司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 9 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别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本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局限性,宣告李某无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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