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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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鉴定考评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根据国家及省、市鉴定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更 好地规范我院鉴定考试,提高我院鉴定考试质量。为此,特 制定以下管理方法:第二章 鉴定考评员管理方法第一条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一)鉴定考评员资格的申报1、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行业工考委提名, 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XX省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 连同有关材料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 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1寸相片一张。(二)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1、申报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考评员

2、培训班的培训。2、培训的主要内容:考评员的职责、鉴定的工作规程, 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 工作守那么以及本工种(专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等方面的知识。规范进行,摄像与光盘制作按每批次鉴定考试等级标准进行 发放。(四)各分院、系(部)、校区鉴定考试员(理论监考) 按员标准发放。(五)技能鉴定考试考场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理论和实 操)由考场所在的分院、系(部)、校区承当,每批次考试 按考生鉴定等级为标准进行发放。(六)督考员一般由省、市中心委派,对于省、市中心 工作忙等情况,督考人员由学院鉴定中心安排一人及参加鉴 定的分院、系(部)、校区领导一人组成,酬

3、金按鉴定等级 标准实行发放。第二十八条鉴定考试过程,包括理论和实操考试的监 考及改卷、评分、统分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每批次鉴定外出提题、办证、办理补贴以 及学院鉴定调配派出考评员,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票 据给予报销。第三十条 鉴定考试,考评员一般为3人/场次,如遇特 殊情况考试过程中需增加考评员(管理员),需先向学院鉴 定管理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增加。第三十一条考评员(管理员)在技能鉴定考试过程中 必须严格遵守XX省鉴定考试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情节给予考试酬金扣发、撤销考评员资格、上报学院给 予行政处分等。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鉴定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批准

4、之日起生效执行。(三)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 职业道德;2、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有较高权威;3、有本工种(专业)工龄8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 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其中: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必 须具备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高级工的 考评员必须具备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技 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资格。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可 以不受本工种(专业)工龄限制。(四)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申报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需按审批与管理权限,参加

5、 省、市(地)组织的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者, 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XX省鉴定考评员资 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鉴定资格胸卡。第二条 鉴定考评员的审批与管理(一)鉴定考评员的审批1、审批权限。鉴定初、中级工考评员的资格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鉴定高级工和技师(包括高级技师)考 评员的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2、资格证书的颁发。考评员的资格证书由批准的劳动 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胸卡均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按人社部统 一样式印制。(二)鉴定考评员的任务与职责鉴定管理中心聘任的鉴定考评员具有以下职责:1、鉴定中级工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中级或初级技术等 级的人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

6、;2、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人 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也可对申报中级以下技术等级 的人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3、鉴定技师(包括高级技师)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技 师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的鉴定(考核)与评审;(三)鉴定考评员管理1、鉴定考评员由学院鉴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2、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那么、规那么、考场规 那么。3、考评员有权对鉴定(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有 关部门应认真听取。4、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 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5、对长期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 徇私舞弊,由各分院、系部、校区报鉴定管理中心备案,

7、经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 证书及胸卡。第三条鉴定考评组组成原那么(一)鉴定管理中心必须从具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考 评员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选派鉴定考评员。(二)鉴定管理中心每次在进行鉴定时要组成鉴定考评 组,负责本工种本级别的鉴定工作。(三)鉴定考评组由员及考评员(3名)组成,设组长 1人。1、理论考试由员进行监考,理论试卷由考评员进行改 卷。2、实际操作考核时,考评员须现场评分的,每一个考 生应有3名以上考评员进行评分;对完成产品、成品、作品 评分的应由3名以上考评员评定。(四)鉴定管理中心每次实施鉴定组成考评组时要采取 轮换考评员的方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

8、的三分之一。(五)鉴定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每批次鉴定考试 考评员、员原那么上由各分院、系(部)、校区自行委派,报 职业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对所鉴定工种无或缺考评员的,由 学院职业鉴定管理中心联系省、市鉴定中心进行外派。(六)违反上述原那么,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三章鉴定考评员和员守那么第四条考评员是具有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层次鉴定的考核、评分等工 作。第五条 考评员和员在执行考评及工作时,考评员必须 佩戴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鉴定考评员证, 人员必须佩戴学院教务处制发的监考证。第六条考评员进行考核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的 工种、工

9、程、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员配合做 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第七条考评员和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那么:(一)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 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是否按规定实行单人 单行单桌。(二)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 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监考和记录工作。(三)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 警告或终止考试的处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四)考评员和员在考场执行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 接替后,才能离开。(五)考评员必须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

10、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 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六)如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考核时,考评员和 员应主动回避。(七)考评员和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许 弄虚作假,不徇私,不舞弊,不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主考人 的监督。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考评员资格 证书乃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A)为加强管理,确保考试和鉴定质量,在正常情况 下,鉴定中心对鉴定考点派人进行巡视和督考。第四章 鉴定阅卷(检测)评分守那么第八条阅卷(或检测)评分人员必须认真地理解和掌 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的阅卷(或检 测)评分,维护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

11、性。第九条阅卷(或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 责人招集有关人员研究和掌握评分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 评分标准,统一执行评分标准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考评小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和阅卷 (或检测)评分人员掌握评分标准的能力水平确定其具体分 工。分工确定后,在阅卷(检测)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第十一条统一使用红笔批阅试卷和记录分数、数据、 文字数据书写应字迹清楚可辨、涂抹、修改之处要附加签字 及说明。第十二条阅卷(或检测)评分过程中,如发现有疑议 的问题应在组内讨论解决,疑议问题讨论不能解决的应由考 评小组负责人最终裁定。第十三条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 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

12、评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 决,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四条 阅卷(或检测)评分人员不得修改试卷或工 作,不得向任何人透漏评分工作情况和技术细节问题。第十五条 试卷及评分记录等表格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 完成,交鉴定管理中心。第四章鉴定监考原那么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 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检查任务,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铃响前30分钟到达考 场办公室,接受具体的监考任务,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 记录表时,要检查试卷袋的密封以及所标注的科目和数量 是否符合要求。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进入试场后,要检查各座位(或工 位)的考号编排有无过失、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

13、;检查用于 考核操作的物品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 否完备。第十九条 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考生 凭准考证入场并催促考生将不准带入试场的物品存入在 指定地点,必要时应检查考生的劳动保护着装。第二十条 入场完毕,监考人员应宣布考试的科目和时 间,重申考场规那么和考前须知,试卷请考生代表签字确 认后,当众启封,分发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 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第二十一条 考试开始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审核考生准 考证的照片、印鉴和考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 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作好记录。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发现考

14、生有违反考场规那么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或警告, 对考生的作弊行为要留下证据,考生违规违纪的情况均应认 真准确地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内并签字负责。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巡视考场时,不得解释或暗示试 题的题意和内容。考场发生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应注意 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并立即向考场负责人员报告,监考操作 技能时,应如实记录因此造成的误工时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 妥善处理。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铃响时,监考人员应立即指令考 生停止考试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离开场,考生退场后整理、 装订和密封好试卷(操作技能考核的考件应按要求编号)后, 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考场办公室。第五章鉴定考试酬金发放标准第二十五

15、条 鉴定考试考评员酬金发放根据考生鉴定等 级为标准:初级:200元/考评员/场次中级:300元/考评员/场次高级:400元/考评员/场次第二十六条 鉴定考试员酬金发放标准:200元/员/场次第二十七条 鉴定考试酬金发放范围:(一)每批次考试,按基本人数30人计算,每位考评 员平均考评人数为10人(特殊情况除外),平均考评人数 每超5人,按等级标准的一半给予增加。(二)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由于不改卷(每考场考试设 1名考试机管理员、2名监考人员),酬金计算方法按场次 计算,按员标准进行发放。(三)按照省、市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从2013年3 月开始需对指定工种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的摄像、制作光盘, 上报省、市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保鉴定考试正常、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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