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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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管 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 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广东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那么(财政部令第8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下称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局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拥有工程 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固定资 产投资工程。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

2、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基本建设、 水运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第三条 建设工程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地 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单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 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银行政策性贷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它政府性资金等。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财务管理,需开立银 行基建专户的,应设立基建会计账户,配备各专职财会人员,工验收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7%,剩 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凭 建设部门的验收证明再清算拨付。第三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必须在

3、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 额70%时需全部抵扣完。第三十五条申请工程进度款,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拨付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六条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量完成清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第八章工程造价结算管理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送县财政局审核。县直建设工程 结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镇(场)建设项 目结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不 包含修缮、装修工程)不需要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由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后 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结算审核,审核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八条属于新建、修缮、装修工程的政府采购工程 应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建设工程资料,并对报送的建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条县财政局接到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后,要根据财政评审程序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实事求是开展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组织技术力量 或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结算造价,与承包单位进行清算,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及基

5、建账 务移交等会计处理手续。第四十二条由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在镇交易中心交易400万元以 下的涉农建设工程的预(估、概)算、结算、决算不需报县 财政局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 进行审核。第九章财务竣工决算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必须做好财务竣工决算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 核定工程资产价值、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 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 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第四十四条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

6、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 理等。第四十五条在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时,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要配合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方法, 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做好编制工作,对规定不能在基建 投资中开支的费用,不能列入决算。十六条投资在400万元以内并且不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修缮工程,原那么上不需要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工程,必须编制财务竣工决算。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财务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相关单位必须按县财政局审批 结果严格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 准那么一基本准那么政府会计制度

7、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和上级有关要求规定作新增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同时注销银行基建专户。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县开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查,并对建设 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督。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资金使用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政务责任。承建单位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规、规范标准运作实施,严把质 量关,如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 其在

8、本县从事财政投资工程的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 责令其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责任。第十一章 附那么第五十条 本方法由县开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 房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予以修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那么一基本准贝 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上级有 关要求做好财务核算。第二章工程申报范围第四条第四条县直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镇(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含

9、50万元)的,建设单位要开展前期工作,做 好工程的研究论证,不断优化建设方案,合理控制建设规模, 形成建设方案并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建设方案包括:工程建 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工期等;由业务 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当年度本系统内的多宗建设工程,原那么 上可统一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工程经县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同意启动工程审批及建设。第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包含涉农专项资金等)建设 工程,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尤其是农村小型工 程工程按照惠来县农村工程建设流程指导意见(惠委办(2019) 42号执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原那么上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涉及 国家平安、国家

10、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按上级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程审批程序第七条工程实行审批制,审批程序包括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 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工程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 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 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局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可直接报批 初步设计概算。第九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 织实施。第十

11、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报批。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执行。第四章工程其他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入库,防止浪费财政资金,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可研、测量、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监理、图审、环评、工程全 过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第十三条工程其他费用根据上级规定,依据相关指导价格文件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工程其他费用的降幅控制计算情况,结合我县实际,予以降幅计算。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必须按合同金额预留20%,待工程竣工验收、财政审核核定造价后进行清算 支付。第十五条 工程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必须上报县财政 局进行审核。需公开招

12、标或到达政府采购限额的,按相关程 序办理手续。第五章概、预算造价管理第十六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 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按规定编制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并控制在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造价内依法依规组织实 施。第十八条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工程必须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总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 经政府审批的投资总额。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后 的工

13、程概、预算造价,严禁擅自扩大预算、搞计划外建设, 严格控制工程增量。第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核工程预算时,须按规定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立项(批复)资料、 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过程(含相关电子文档 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 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 (一)工程未按规定取得开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的。(二)送审资料不齐全的或送审资料达不到财审要求的。(三)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四)无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的。(五)施工图预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 或者明显漏项少计预算而潜在后期需追加投资且估计超概 算的。

14、第二十条 县直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 以下(不含20万)、镇(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不包含修缮、装修 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不需送县财政局审核。第二十一条修缮、装修工程工程采购前,需由县财政局审核。办公自动化设备、信息化、硬件类等信息化、自动化类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工程,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对涉及国家平安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

15、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发电机组等专用设备及所需的工具、器具、家具等物品不得列入工程预算编制和结算编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工程工程的建筑材料参考价格的调查工作。(一)材料价格应当首先参考我县每月或每季度所发布 的材料综合价文件。(二)材料综合价文件上未有所需材料的名称及型号价 格,可参考我县邻近县(市、区)的材料综合价格文件。(三)假设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应参考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四)各行业定额对建筑材

16、料价格套用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章变更签证管理第二十五条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工 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按以下程序报批并办理手续。(一)增加造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不超 合同造价10%的变更签证工程,事前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 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形成工程变更技术 方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 认并回盖公章)、变更图纸、签证资料并编制预算经主管部 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协 调会,并形成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纳入工程一并按实结算。(二)单次或累计增加造价

17、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不超合同造价10%的变更签证工程,事前建设单位应成立专 门机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提供合法、有 效、完整的资料作为依据,形成工程变更技术方案(业主单 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认并回盖公章)、 变更图纸、签证资料并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县政 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并形成县 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纳入工程一 并按实结算。(三)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总投资超过合同造价10%,按 照本条第(一)(二)点相关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经县 政府批准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 定办理工程概

18、算、预算的调整。(四)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 城市管理或事前不可预测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公众 平安、施工平安、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而确需 采取应急工程变更措施及签证工程的,经业主单位、施工单 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认并报工程主管部门初审, 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先实施应急变更工程及签证项 目。在实施同时,按照本条第(一)、(二)点相关程序及 时补办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增加造价的,经报 县政府批准,可以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纳入建设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第二十七条在未完成审批之前,县财政局不得超额 拨付工程款,并且不

19、得列入造价结算。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管理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第二十九条在施工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受市场供求影响等,造成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而增加的工 程造价,不属于变更、签证工程。由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同期主要材料工地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结算 审核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暂列金额、预备费用必须按其 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列入合同价款内的暂列金额、预备费 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原 因,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县财政 局按实结算审核。未列入合同价款内的暂列金额

20、、预备费的 使用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七章工程款支付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省 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手续,严格工期管理,按工程进度和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管” 的原那么,切实负起财政性资金监管责任,保证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合规性。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可按不超合同金额的30%拨付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工程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 竣工验收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7%, 剩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凭建设部门的验收证明再清算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概算建安费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可按不超合同金额的30%拨付工 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 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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