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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条款及细则如湖南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湖南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 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第一条声明事项1、消费分期业务系指持卡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将单笔 已入账、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 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2、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 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湖南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
2、法 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持卡人本 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持卡人在 此同意并授权本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持卡 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 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收集、 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3、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消费分期过程中,本条款 及细则内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 手机的信
3、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的相关规则, 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消费分期的所有规则。4、持卡人声明: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 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消费分期。5、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 消费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时,结果 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第二条申请1、消费分期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且持卡人用 卡记录及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良好。2、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的消费仅限用于本人或其家庭合理 消费。3、不能申请消费分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一)预借现金
4、交易(含现金提取及现金转账);(二)分期付款交易、溢缴款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年 费、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三)争端交易的消费交易;(四)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 本行规定的其他交易。4、消费分期业务分期额度最低为300元,最高不超过单笔消费 金额。持卡人可申请的最高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 准。5、消费分期业务的期数分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6、持卡人可在消费当天至账单日前(不含账单日)提出消费分 期业务申请。7、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 信及轻型柜台等渠道提出消费分期业务申请。8、消费分期业务申
5、请成功后,将通过向系统登记手机发送短信 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内容包括分期金额、期数及分期利息等内容。9、消费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 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 所有分期应还款额。10、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后不可撤销,且已申请的分期 期数和金额不能更改。如持卡人需要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可 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交申请,经本行审批核准后,需一次 性支付未清偿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按实际分期期数计收。 提前结清消费分期将按照未入账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第三条使用、收费及还款1、消费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二
6、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 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 则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元,尾数全部舍去,余数计入最后一期;若任 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况产生,将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 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2、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后,需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是 申请人在分期业务期间向银行支付的分期资金使用综合服务成本。单 期分期利率o. 70%-0. 75%,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3. 45%-15. 38%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实际分期利率以持卡人申请时 办理渠道告知的利率为准。消费分期业务的利息为每期收取。每期
7、利息在分期成功后的每期 账单日与每期分期本金一起列入账单并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金额。每期利息二分期总金额X每期利率分期总利息=分期总金额X每期利率X分期期数分期本金总额以月为单位平均摊还,余数计入最后一期。3、持卡人如已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 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消费分期应还本 金。4、持卡人办理消费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消费分期所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对应款项偿还后恢复,直至偿清完毕所 有消费分期余额。5、若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消 费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6 .持卡人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
8、96599)对消费分期业 务进行咨询、查询、意见反馈或投诉。7 .消费分期信息资料自业务存续期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含)。第四条违约责任1、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行可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 办理消费分期业务,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分期款 项(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一)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欺诈、舞弊或不真实交易的(包 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或其他异常交易);(二)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冻结、已过期或者不被续期的;(三)持卡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死亡的;(四)持卡人账户逾期超过60天(不含)的;(五)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六)持卡人出现疑似恐怖
9、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七)持卡人违反本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合约或本管 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或约定的。(A)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分期未偿还本金 及分期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第五条其他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贝h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湖南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3、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 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 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 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 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 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