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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 理,推动公共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 深入赋能治理、经济、生活各领域城市数字化转型,依 据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方法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细那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 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 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 数据资源。本方法所称
2、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 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三章数据获取第十七条【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 用的方式直接获取,无须注册、申请等流程。第十八条【有条件开放数据获取】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 当通过开放平台在相应数据页面一次性告知数据申请 的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资质与能力证明、数据安全管理 措施、应用场景说明等材料。涉及开放条件调整时,数 据开放主体应主动并及时更新数据申请材料说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 申请,上传相应材料。第十九条【申请处理】市大数据中心对公共数据开放申请进行审查,对申 请主体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以工单形式移交给数据 开放主体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 性告知理由。数据开放主体收到工单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贝h(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平等对待各类申请主体;(二)场景驱动的原那么,对民生和经济开展有益、具有较高复制推广价值的场景应当优先支持;(三)安全稳妥的原那么,对多源数据融合风险做好 评估,对一次性、大规模申请数据的复杂情形,可以组 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及时告知结果,;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
4、一次性告知理由。申请主体可以在申请不通过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修 改,并重新提交申请第二十条【利用协议】开放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主体应当与开放主体签 署利用协议。利用协议中应当包含应用场景要求、数据 利用情况报送、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数据交付】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准备和 交付,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数据加工处理等技术支持。数据交付应当通过开放平台进行,采用接口访问的, 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接口开发、文档说明、系统对接等 配套服务。确需线下交付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报备。鼓励探索利用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沙箱等新技术、新模式进行数据交付。第二十二条【样本数据建设】市
5、大数据中心会同数据开放主体依托开放平台,在 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集的基础上建设高质量样本数据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需申请即可获取。样本数据集应当从有条件类全量数据中针对性抽 取,真实反映全量数据特征,符合开放数据质量管理要 求,方便数据利用主体阅读与测试。第四章开放平台第二十三条【开放平台】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开 放平台。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原 那么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开放渠道,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开放平台。 第二十四条【平台功能】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 主体的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
6、功能迭代和资源 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开放平台应 当具备以下功能:(一)为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供各类数据归集、数 据治理、清单编制、分级分类、申请审核、工单处理等 功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能力保障,协助开放主体更好 履行开放职责;(二)为数据开放主体提供开放数据的统计分析、 风险判断、质量评估等功能,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决策 参考;(三)为数据利用主体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数据 预览、注册登记、开放申请、数据获取、应用展示等功 能;(四)对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有关政策、制度文件、 新闻动态等进行展示,并保持动态更新;(五)对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进行全程记录,为数 据开放和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
7、支撑;(六)面向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的需求, 开展隐私计算应用、数据资源图谱、数据地图预览等创 新迭代;(七)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开放平台安 全可靠运行,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第二十五条【平台规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在开放平台上的行 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存储、传 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 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权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 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数据开放主体收
8、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 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 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 并及时反应。第五章数据利用第二十七条【创新利用方式】本市鼓励对开放公共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和开发利 用,支持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 造性劳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进入流通交易市场,依法保 护数据利用主体在数据开发中形成的相关财产权益。本市鼓励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参 与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引育数据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技 术先进、主体多元、创新活跃、生态完备的数据产业集 群。第二十八条【成果展示与合作应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利用成效进行
9、评估,形成优秀成果名录,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对创新 模式好、可复制性强、溢出效应显著的优秀成果加强场 景应用推广,提升赋能范围,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相关试 点示范工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应当对公共数据示范应用进行 展示,鼓励对示范应用的复制推广。鼓励数据利用主体与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合作,将数 据融合成果赋能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九条【数据利用反应】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 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开放主体反 馈数据利用情况。综合性应用场景和示范工程,应当形 成数据利用报告报送。数据利用报告应当包括:(一)数据调用的主要场景、服务对象、商业模式;(二)数据调用的次数、
10、主要利用的字段,使用的 相关算法;(三)产生的本钱降低、管理优化等经济和社会效 益;(四)数据质量、数据供给模式等方面提升建议;(五)已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 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第三十条【利用监管】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市大数据中心、数据开放主 体、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利用情况进行跟踪,对恶 意数据调用行为加强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违规利用公共数据的 行为向数据开放主体及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一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有以下行 为之一,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数 据开
11、放主体对其予以记录:(一)违反开放平台管理制度;(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四)超出数据利用协议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利用协议的其 他行为。对存在前款行为的数据利用主体,市大数据中心和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限制或者关闭其 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可以在开放平台对违法违规行 为和处理措施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健全服务体系】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开放主体构建公 共数据开放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大数据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组织, 组织开展数据技能培训、数据赛事、
12、标准宣贯等,营造 良好的数据开放环境。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情况进 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并主动对接数据利用主体 的利用反应与新增需求。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数据利用成果的收集和统 计,并在开放平台中予以展示。第三十三条【关键技术与标准规范】本市鼓励在公共数据开放中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 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应用,提升数据开放利 用和安全管理水平。本市推动分级分类、数据质量、去标识化、企业数 据管理能力等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研究 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形成相关行业公约。第三十四条【表彰机制】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相关 数据开放主体对
13、在数据技术研发、数据服务提供、数据 利用实践、数据合作交流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安全保障】市网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等应当建立健全公共 数据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共数据开放风险信息 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强 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安全防 护措施,保障开放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各相关主体应当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全流程的安全 评估、防护和保障工作,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六条【资金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开放所涉及的信息系 统建设、改造、运维以及考核评估等相关经费,按
14、照有 关规定纳入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预算。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放的示范工程和优秀成果申 报数字化转型专项。第三十七条【评估评价】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评 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与运维 等方面的决策参考。评估结果纳入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 通办管理考核,相关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 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开放数据质量和开放平台运 行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并将监测统计结果和开放平台运 行报告提交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细那么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第四条【工作原那么】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
15、用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需求导 向、公平公开、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 高效、流程规范的原那么。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 关产业开展。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 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 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 术标准。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 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等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 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区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以下统称数据
16、开放主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政 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第二章数据开放第六条【开放年度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开展 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开 放重点、重点工程建设、开放质量要求、产业生态培育 等重点工作任务。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编制、示范工程建设、数 据产业及生态培育等工作。第七条【需求征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开放主体依照 开放年度计划,面向全社会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加 强场景规划和牵引,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经济开展质 量、生活体验品质、城市治理效能提升。征集需求范围 包括但不仅
17、限于:(一)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 航运物流、农业等经济领域;(二)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商业、 文旅等民生领域;(三)交通运行、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城市治理领域。开放需求可以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座谈会、开 放平台反应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对于社会迫切需要、 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与民生紧密相 关等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第八条【示范工程】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数据开放主体依照开放 年度计划发布公共数据示范工程指南,组织工程申报、 评审与建设,对优秀工程成果进行遴选、发布和推广。对纳入年度示范工程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加强所 需公共
18、数据的开放保障,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做好相关技 术支持和平台服务。第九条【开放清单】公共数据开放采取清单制管理,数据开放主体应当 根据开放清单编制相关操作指南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 开放清单。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 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 新频率等,具体要求如下:(一)具有简明扼要的名称,清楚展现该数据的关 键字段、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等信息,并应当与相似数 据集有明显区分度;(二)具有准确、方便用户理解的数据字段及配套 说明,禁止使用无说明的缩写,对于专有词汇应当做好 相应说明;(三)明确数据格式,优先采用实时数据接口、CSV 等通用格式,原那么上禁止使
19、用需要专有软件和工具才能 翻开的格式;(四)明确开放条件,开放条件应当根据分级分类 指南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设置,具体参照第十五条执行;(五)明确数据更新频率,更新频率应当与数据产 生频率相当。对于不定期产生的数据或不再更新的数据, 可以列为静态数据;(六)明确说明数据关联关系,在时间跨度、地理 位置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应当做出说明;(七)提供其他用户所需的说明。开放清单应当与公共数据目录挂接,明确开放清单 中的数据字段在数据湖中的目录来源,数据开放主体负 责对挂接关系进行维护。第十条【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定期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经必要性、安全性审查后, 开
20、展以下动态调整:(一)社会迫切需要但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 新增开放清单纳入开放范围;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脱敏 脱密处理后开放;(二)对已经开放的数据集,因业务系统变更等原 因无法继续开放的,应当删除该开放清单,但已开放的 历史数据应转为不再更新的静态数据继续开放;(三)对开放主体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无信息系统 支撑的数据,可以纳入开放清单;(四)信息公开中涉及的数据,可以纳入开放清单。 第十一条【开放清单调整流程】新增、修改开放清单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提交新 增或修改工单,明确具体内容并说明原因,修改为不开 放的,应当提供证明文件。开放清单调整以工单形式在平台中提交,对不符合 条件的予以退回,
21、情形包括:(一)无合理理由调整的;(二)提供信息不全的;(三)不符合分级分类规那么的;(四)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第十二条【开放范围扩大】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公共 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和市场主体利用需求,合理调整公共 数据的开放范围。支持将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脱敏 脱密等技术处理后予以开放,组织做好相应的数据准备、 分级分类和服务对接。第十三条【分级分类指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结合公 共数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 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并进行动态更新。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级分类指南,结合行业、 区域特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分级
22、分类的行业细那么,并 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 监管措施,并将类别纳入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公开。分级分类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级分类总体方法、原那么与流程,如分级分 类维度、级别设置、相应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二)各级别与类别的对应关系;(三)各级别对应的开放条件;(四)分级分类例如。第十四条【分级分类机制】本市公共数据采取分级分类开放机制。对公共数据根据个人、组织、客体等不同维度分为多个级别,并根 据级别的组合划入三类开放:(一)对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 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列入非开放类。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
23、密、脱敏 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 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 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三)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第十五条【开放条件】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参考 分级分类指南,明确开放条件,并通过开放平台在相应 数据集或数据产品页面进行公布。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 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 理的开放条件,开放条件可以包括:(一)使用场景要求,明确开放数据仅限于特定场 景使用,或禁止用于特定场景;(二)数据安全要求,明确利用主体的数据安全保 护体系与保护能力、数
24、据管理成熟度评估、数据安全成 熟度评估等;(三)数据利用反应要求,明确利用成果应当注明 数据来源,利用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数据利用情 况,提交数据利用报告等;(四)技术能力要求,明确利用主体需要具备的设 施、人才等要求;(五)其他合理的开放条件。第十六条【数据质量提升】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加强执行标准规范,开展数 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增强开放数据的及时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开放前校对核验、开放后及时修正等方 式,确保开放数据无错值、空值、重复。公共数据异议 核实与处理根据本市相关方法执行。(二)通过优化格式、实时接口开发、可视化呈现、 零散数据整合、丰富字段说明等方式,提高数据的可用 性。(三)通过持续完善部门业务流程,升级完善信息 系统,增加数据校验、更新提示等功能,优化数据产生 的频次、字段、格式等。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公共数据 质量评估机制,制定数据质量要求的相关说明文件,建 立数据质量检查模型,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指导 数据开放主体根据检查结果提升数据质量。市大数据中 心应当为数据开放主体做好相关数据治理技术和服务 能力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