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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文化站服务效能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 水平,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全省美 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乡 镇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基 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 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所有镇综合文化站。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促进,推进全县镇文化站服 务水平提升与经费、项目挂钩;(四)坚持社会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镇文化站的公共 文化服务功能。第四条考核指标由
2、设施设备、经费人员、服务、管理、 满意度、提高六个方面构成。镇综合文化站效能考核指导 指标(见附件)。第五条 考核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 实施。(一)镇综合文化站开展自评,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 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自评报告。(二)县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所 有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考评,考核主要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资 料、现场查看、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三)依据各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效能考评结果,考核结 果作为免费开放资金发放、项目分配与评定表彰先进的重要 依据。第六条考核总分为110分,其中,提高指标加分10分。 考核分数80分(含)以上,评定为合格;考核分数80分以 下,评定为不合格。第七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考核 不合格的镇综合文化站,督促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全年文化 工作责任制考核。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