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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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目 录 1.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整治的通知 2. 以久久为功的韧劲,营造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3. 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案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

2、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二、重点整治内容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一)安全培训机构。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

3、情况。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2.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4.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5.是否存

4、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单位。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

5、整体工作安排(一)自查自改(2021年11月2022年3月)。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二)执法检查(2022年4月7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

6、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三)督导互查(2022年8月9月)。应急管理部组织若干督导组,对培训考试体量大、问题反映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管理部督导组未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互查工作届时另行通知)。(四)总结提升(2022年10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

7、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高海东、王国栋,010-64463064)。应急管理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

8、整治措施,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关中央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对下属单位自查自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培训到位。(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

9、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考试资格。(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

10、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2日以久久为功的韧劲,营造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安全培训造假成本极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生效,处罚加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1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应急管理部近日决定,自11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要求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安全生产培训是防范事故发生的基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地位之重、责任之大不言而喻。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一些地方培训走形式、考试把关不严格,甚至涉嫌考试作弊现

12、象仍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例如,山东潍坊安丘市某培训机构举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擅自压缩培训学时,工作人员划答案让学员考核时照着抄;北京市大兴区某特种作业考试点与某培训学校勾结,以“保过”为名,超出正常市场价格收取培训费用,提供考试作弊“一条龙服务”。诸如此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导致一些安全技能不足的从业人员进入有关岗位,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值得高度警惕。 11月1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强调,专项整治要“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

13、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用列举的办法,明确了需重点整治的14项内容,并提出了压实工作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等项具体要求,这些都体现了专项整治的态度和力度。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培训“走过场”表现形式多样,给专项整治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这背后,既有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也有重效益轻安全等错误思想认识。因此,抓好专项整治,必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下定“宁听骂声,不听哭声”的决心,坚持“严“字当头,视隐患为事故,坚决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下猛药,营造高压态势,让越出底线者付出代价,使非法逐利者受到惩罚,以儆效尤,警示

14、他人不“越雷池一步”。 整治只是手段,规范才是根本。开展专项整治,应坚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既要认真整治、深入整治,又要开门整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其中,推动形成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人人喊打的氛围。各地职能部门要坚持问计于民,充分汲取更多智慧,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地优化专项整治方案。同时,通过加大信息公开、有奖举报力度等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凝聚强大监督合力,让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无藏身之地,促使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规范,填补管理漏洞,扎牢制度“笼子”。 发展和安全,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通知指出:

15、“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这不仅是提升培训质量的解颐之计,也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内在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在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的责任,以及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让各项制度虎虎生威,紧抓不放、久久为功,确保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固化为行动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本文引自应急科学与技术)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案例及处罚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

16、安全生产保驾护航。案例一:因同样问题,10家企业被罚18.6万元近日,烟台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案例二: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被罚9000据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一人代替多人签

17、字,立案查处 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案例四:本人不签字,被罚10000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

18、示表案例五:为了及格,放水加了4分,一分就值4975元!近日,山东省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为员工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实际57分,而记录为61分,被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9900元! 不认真参加安全培训的,先把钱交了!案例六: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立案调查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案例七: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

19、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

20、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1、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安全培训造假成本极大,记录造假,最高罚35万!本人未签字,罚10万!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的宣贯工作,响应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消除安全培训盲区,实现全员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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