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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企 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和成都市旅游局旅游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信用分类 监管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企 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以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情况和信誉状况为 基础,将旅游企业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按管理类别对其 实施不同管理的监管制度。第二章旅游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第四条 旅游企业信用
2、状况分为下列四种类别、等级, 以不同颜色标识。1 .守信企业,A级,用绿牌表示,信用基础分100分,信用流失扣分小于或等于5分。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不参与评 价(默认为A级)。2 .警示企业,B级,用蓝牌表示,信用基础分小于100 分大于或等于80分,信用流失分扣分小于或等于20分。3 .失信企业,C级,用黄牌表示,信用基础分小于80 分,信用流失扣分大于20分。企业连续3年信用监管等级 被认定为B级的,第4年应确定为C级。4 .严重失信企业,D级,用黑牌表示,已被吊销或责令 关闭,但未注销,已无经营资格。第五条 旅游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以企业信誉分值、企业 失信分值和企业信用起始基数的综合计算确定。
3、旅游企业信 用起始基数为100分。第六条信誉分值累积标准(加分)1 .连续合法经营年限,从2021年开始计算,每年加1 分。2 .上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每连续A级两年加1分。3 .拥有诚信经营荣誉称号,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 省级加4分,国家级荣誉称号加8分。4 .作为旅游骨干(重点)企业获得政府扶持的:县级 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5 .荣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县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6 .荣获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的:县级加1 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7 .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状况:参与公益援助的加1分, 设立专项公益援
4、助的加2分。第七条失信分值标准(扣分)1 .警告:轻度危害,按受处罚次数累计积分,每次扣1 分(同一行为连续处罚,从第2次开始每次加30%扣分)。2 .责令改正:轻度危害,按受处罚次数累计扣分,每 次扣2分(同一行为连续处罚,从第2次开始每次加30%扣 分)。3 .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1000元 以下的扣2分;1000元(含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扣 4分;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扣8分;3万元 (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12分;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扣16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扣24分。4 .停业整顿、危害严重、直接列为C类(黄牌)旅游
5、 企业管理,扣24分。5 .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属危害特别严重,直接列为D类管理,扣48分。6 .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因经济类犯罪被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的,直接列C类(黄牌)企业管理,扣24分。7 .旅游企业年报未通过或未参加年报的,扣8分。8 .旅游合同履约率不到100%,无欺诈情况的扣5分, 有欺诈情况的扣10分。第三章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企业信用等级,对 属地旅游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1. 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1)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2)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 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3)在参
6、与诚信旅游企业、优秀企业评选活动中予以 优先推荐申报参评。(4)在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 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5)享受旅游部门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6)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2. 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1)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2)实行案后3个月内回查制度,检查企业整改情况, 做好回查记录。(3)企业年报时,重点审查。(4)原则上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3. 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1)日常监督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2)实行案后2个月内回查制度,跟踪检查企业整改 情况,做好回查记录。(3)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等日常事务时,
7、 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4)企业年报时,重点审查。(5)依法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6)不推荐参与各类荣誉评比。4. 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实行案后30日内回查制度。(1)属于被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办理注销许可;属 于被吊销的,发布吊销公告,并督促办理注销许可。(2)对被吊销旅游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 营活动并依法督促办理注销登记。(3)对被吊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黑牌旅游企业数据库,并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限制。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旅游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责任。1 .未按时录入登记
8、注册全部基础信息、案件信息和检 查、巡查信息数据的;2 .漏录、误录信息数据造成信息记录失实的;3 .因录入错误导致旅游企业信用分类错误的;4 .因录入延误、错误导致企业登记事项或董事、监事、 经理的警示、锁定被延误或错误锁定、错误解锁的;5 .因人为原因造成信用数据丢失的;6 .未经审批擅自公布企业信用记录的;7 .未经审批擅自撤消已公布的企业信用记录;8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旅游企业信用数 据的;9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10 .未按规定进行规定内容、规定周期、规定频次的检 查的;11 .检查记录不完整、丢失、错误的。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崇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