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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实施办 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权力运 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廉政 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 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干部选任、人事招聘、 职称评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招生录取、学生评奖 评优、物资采购、招标拍卖、基建工程、后勤维修等工作领 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 节。第三条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加 强廉政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二)坚持依规依纪。
2、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威性,维护各 级各类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 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工作目标:逐步建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 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不因疏 于管理、失职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 败。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四条 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 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 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第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工作负全面领导
3、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切实履行“一 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机制。(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工作计 划,做好责任分解。(二)听取纪检监察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情况汇报, 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支持纪委、监察处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切实解决 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 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职责(一)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 协调与督促指导。(二)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三)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开
4、展情况进行考核, 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 作的意见建议。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所属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 章制度。(一)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 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 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廉政档案。(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 情况和问题。(五)接受学校
5、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 考核,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重点领域的主要工作、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要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 查研究、准确把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 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第九条 实行再监督、再检查制度。厘清纪检监察部门 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所属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各 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目 录(附件1)要求,切实履行好对工作中关键环节的监督 检查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对反映的关键环节出现的违规 违纪问题,纪
6、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有针对性地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条 实行报备制度。实行重点领域的主要工作、重 要决定和重大事项向纪委报备制度,报备事项见重要领域 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报备清单(附件2)。各相关部门(单 位)要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坚持事前报备、事中报备和事后 报备结合,坚持一事一报、分阶段报备,坚持单位和部门负 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纪委、监察处提交报备材料。第十一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要分层进行, 对重点领域的处级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由学校纪委负责;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由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负责。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既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又指出今后努力方向
7、,确保谈话效果。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廉政教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所 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工作人员进行党的 宗旨教育、党规党纪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每年 确定一个教育主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活动,筑牢思想 道德防线,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学校纪委定期组织廉政教育 活动,对重点领域的科级以上干部开展党规党纪、理想信念 和警示教育。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 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报备工作不及 时、不全面,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监督检查工作的;(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 见的。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 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 任。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 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 相关责任。对于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监督监 察事前告知制度暂行办法(*号)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如 有与上级文件和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