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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当事人在行政单位家属院当门卫,其 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并非行政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劳动关系不 成立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附属、劳动 组成:本案中,赵某系在A局家属院当门卫,其所从事的工 作本身并非A局业务的组成局部,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劳动 关系成立的要件。A局虽聘请赵某当家属院的门卫并向赵某发 放报酬,但A局系代替家属院从事管理工作,而该代管工作也 因家属院实行业主自治而应由全体业主或业委会进行,故A局 与赵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案例:1992年3月7日,赵某经A局招聘到A局职工家属 院从事门卫工作,A局每月向赵某发放工资。1995年1月1日 劳动法实施,但双
2、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28日、6 月15日、7月5日,A局三次口头通知赵某停止工作、腾出房 屋,赵某拒绝,2021年7月6日,A局向赵某发出书面告知, 要求其停止工作。自2021年6月1日起未再发放工资。赵某 认为A局的行为是违法的,故未离开家属院的门卫室。由于A 局通知走入,对门卫室的电费不再缴纳,赵某垫付了 6月份的 电费179. 49元。30余年来,A局未给赵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21年6月18日,赵某申请仲裁,同日,南阳市劳动仲裁委 作出宛劳人仲案字202111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 仲裁委受理范围。上述事实,有原A局陈述、工资发放银行流 水、裁决书等证明,经
3、审查予以认定。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 求:(1)判决原A局之间自1995年1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2)判决A局立即为赵某安排工作岗位;(3)判 决A局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00 元补发停发的工资至实际安排工作岗位之日止;(4)判决A局 为赵某补办社保手续,并补缴社保费用;(5)判决A局支付赵 某所垫付的2021年6月份的电费179. 49元;(6)诉讼费由A 局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赵某受教育局聘请在教育局家 属院当门卫,并由教育局发工资,但性质不同。赵某从事工作 的内容是在家属院当门卫,职工家属院属于职工个人生活的范 围,受益的是职工个人群体
4、。赵某服务的对象属于职工,而不 是教育局本身,服务范围也限于职工居住范围内的安全,与教 育局本身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在家属院当门卫不是教育局本 身的工作范围。教育局代管是指教育局代替家属院管理,代替 的是教育局家属院业主的管理权,是替代的性质,而不是为教 育局本身的工作从事民事活动。当时教育局也没有与赵某形成 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现政策发生变化,家属院实行业主自治, 代管那么变为由业主接管,那么教育局的代管应移交至家属院全体 业主或业委会。前期教育局基于代管聘请赵某就相当于未产生 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聘请赵某。业主业委会仅是业主自治组织, 业主全体是每个个体的集合,主体仍是每个业主。业委会和业
5、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不是劳动法 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教育局基于代管聘请赵某,两者之间 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A局不能再履行报酬支付义务,从而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 规定,故双方于2021年7月6日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对赵某 要求A局继续安排工作岗位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局 虽然于2021年6月通知赵某离开,赵某迟延1个月离开,属 于合理的准备时间,A局于2021年7月6日书面通知赵某离开, 此时劳务关系解除。赵某在6月份继续工作,在客观上提供了 劳务,其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赵某请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 个月费用1700元的请求,一审
6、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赵某请求A 局支付其垫付的2021年6月份的电费179. 49元的问题。赵某 垫付电费在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前,该电费属于履行劳务合同过 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教育局承当。因此,市教育局理应返还 赵某垫付的179. 49元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劳社部(2005) 12号文件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A局支付赵某2021年6月份的报酬 1700元;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A局返还赵某垫付的2021 年6月电费179. 49元;三、驳回赵某的
7、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与A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关于 工资社保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赵某与A局并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赵某与A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之间 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 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
8、务的组成局部”的规定, 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附属、劳动组成”。 本案中,赵某系在A局家属院当门卫,其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并 非A局业务的组成局部,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 的要件。A局虽聘请赵某当家属院的门卫并向赵某发放报酬, 但A局系代替家属院从事管理工作,也是A局为其工作人员的 福利而履行的代管工作,而该代管工作也因家属院实行业主自 治而应由全体业主或业委会进行。故A局与赵某之间并非劳动 关系,赵某上诉主张与A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由A局按 劳动关系解决各项待遇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 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 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