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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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 我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及各项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煤炭法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条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仓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所有外来施工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生产 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任委员。各分公司、作业区 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生产 领导任副组长,各科

2、室、工段负责人任组员,设置专兼职安全环保员。第三章各级领导职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部、分公司、分管领导对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负 主要责任。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安全环保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一起抓,并列 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审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 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和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组织检查落实。对在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 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

3、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第四十六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 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 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0 %、40%或者3 0%第四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 4个月的本人工

4、资,二级伤残为2 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 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 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 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 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公司和职工个 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

5、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 人工资;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 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7 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6、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 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 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 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7、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 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 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第五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五十三条工伤申报程序1、各部门(分公司)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 面材料形式上报到安全环保部,经安全环保部调查确认后,报与公司 管理部方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予认可。2、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分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安排安全员到医 院开具一次病例两份(红章),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携带工伤事

8、 故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及一寸照片4张于10日内报到安 全环保部。3、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各部门(分公司)安全员上报材料后负责 到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4、经劳动部门鉴定后出具工伤认定书,由安全环保部交于管理 部。5、工伤事故当事人出院时必须通知本部门(分公司)主要领导, 由本部门(分公司)主要领导安排将出院证明及发票及时报公司管理 部备案。6、公司管理部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工伤事故当事人出院发票等 手续后及时到社会保障局报销工伤费用。7、工伤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除一切后果自负 外,公司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8、由本人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 定,管理部负责申

9、报社保局。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生命 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五十四条各种消防设施限于发生火情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作它用。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会同安全环保部 门确定本单位应配备的相应种类和适当的消防器材,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改变。第五十六条在存放消防器材的部位要有明显的标志,各单位防 火负责人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管理和保养。第五十七条如出现丢失、损坏、挪用等现象,由本单位消防

10、安全负责人承担责任。各单位防火人员要熟悉和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 尤其是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情况。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保 养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能立即发挥作用。第五十八条 发生火灾二十四小时内应及时将起火原因、灭火经 过(包括消防器材的使用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环保部报告。第五十九条使用后的消防器材应及时回收,以便继续使用,灭 火器空瓶回收后不得与完好的灭火器混放,并应及时补充同等数量的 消防器材。第六十条各单位必须做好消防器材的统计工作,要注明消防器 材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扑救火灾的性能和种类,对过期的灭火器 要及时更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必须有详细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 每月十日前

11、,将本单位灭火器使用更新雷足艮安翎嘛部,登记备案。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生产活动过程 的安全负责。第六十二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结果 由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重点防火部位的职工,做好各项防火工作,确保重点防火部位 的安全。1、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 规程。2、重点防火部位(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确定1-2名专兼职防火工作人员。3、重点防火部位(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除本单位(部位)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防火单

12、位,应履行登记制 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防火部位。4、对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单位)检查、检修等工作人员应履行登 记制度,并将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暂时保存在门卫副理, 门卫值班人员在确认来人无携带火种、穿戴无违反防火规定的情况 下,方可允许进入重点防火部位。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对本单位(部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 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新上岗和换岗的人员, 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I。6、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消防法规,本部门本 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 用方法,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共聚集场所

13、的 工作人员,还应掌握组织弓I导现场群众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7、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防火安全 制度。第六十四条各有关责任部门对自己责任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当班消防安全负责人,每天对自己负责的工段进行日常防火安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第六十五条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培训、横幅、板报 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全体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第六十六条加强防火安全巡检制度,各单位应经常检查消防通 道,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进行记录。第六十七条潜在爆炸危险主要来自可燃气体管道、储气柜、炸药的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

14、防火操作规程。第六十八条加强对可燃气体管、储气柜、炸药库等区域职工的 安全生产操作和防火知识的培训和检查,每年就有关设备安全操作、 使用及防火安全知识进行培训I,要求每位职工切实掌握一定的安全生 产操作和防火安全知识。第六十九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防 火检查,从根本上消除各种隐患。第七十条组织相关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习,做到人人会使用灭 火器具。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I,以提高消防知识技能。第七十一条当发生意外火灾时,事故单位的安全部门和相关领 导,首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人员疏散,同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扑救, 及时拔打火警艮警电话,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损失降到最低点。第七十二

15、条事后及时清理火灾现场,把各类过火后废弃物品分 类处理,查找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对职工进行教育,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第十一章公司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发生 事故或危害企业安全生产,结合江仓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七十三条江仓公司下属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对于直接接触危险物品的职工、新职工要事先经过 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后,方能担负危险物品的专业工作。第七十五条安全环保部门及主管单位要经常检查,监督对直接 接触危

16、险物品人员的考察和了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危险物品专业工 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调离。第七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保证使之处于完全稳定状态, 保持其良好性能和绝对安全,严防不法人员破坏,制造事端。第七十七条储存危险物品的库房必须严密,建立严格的进出库 登记和检查制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要分库储存,严防混放,混 装。第七十八条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 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要实行专柜存放,双人管理,双把锁, 专用帐册,每次使用剧毒药品时,要做好现场记录, 严防丢失、被盗。第十二章江仓能源公司放射源管理制度第七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第八十条从事放射工作

17、人员必须具备射源相关专业知识和健康条 件,持证上岗。拆卸放射源时必须穿戴好专用防护用品,同时做好相 关作业记录。第八十一条放射源拆下必须放置在专用箱内,放射源放置于铅罐内,必须上锁,每班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以防丢失、被盗、损坏。 建立交接班制度。第八十二条放射源放置地点变动必须由公司领导、安全保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同意认可。第八十三条放射源拆下暂时不用时,箱盖必须用电焊焊牢或加锁,并由值班人员每日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确保放置安 全可靠。第八十四条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裸露放射源。第八十五条放射源本身发生故障、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防护 措施,封锁现场防止事故扩大,上报安全环保部门。第八十六条

18、终止放射源工作,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并通知上级部门专业人员将废弃射源收回。第八十七条对破坏放射源和利用射源进行破坏活动或有意伤 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八条定期对公司放射源的使用、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章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要害部位的管理和安全防范,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 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江仓能源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八十九条各分公司必须把要害部位“四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认真组织所属单位,依靠职工群众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保 证要害部位的绝对安全。第九十条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高度 责任心,严

19、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像寺高度警惕,坚守工作岗位, 防止违法分子的侵害和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万无一失。第九十一条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安 全防火、出人登记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第九十二条要害部位必须坚持出入登记制度,除本单位领导及专 职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要害部位时,一律履行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绝登记,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第九十三条外来人员需到要害部位参观学习、拍照或索取技术资 料的,要经各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派专人 陪同,要害部门方可接待,外来人员必须遵守要害部位的各项规章制 度,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技术指

20、导和监护。第九十四条需外单位对要害部位进行检修时,由检修单位提出检 修人员名单,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核备案,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负 责3佥证、登记?口现场守护。本单位检修人员进入要害部位进行检修时, 由本单位领导确定检修人员名单,要害部位进行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第九十五条禁止工作人员在要害部位会客,严禁任何人员将危险 品和有碍安全、整洁的物品带人要害部位。第九十六条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 养常识,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私自挪用。第九十七条要害部位的归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级管理 部门负责监督侬,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致企业财产受损失的,视 其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

21、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制度第九十八条公司管理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 权利、义务等条款,并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第十五章环保设施停运管理制度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安全、环保考核规定等 相关制度给予处理。第四章安全环保部门职责第七条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 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安全、环 保工作和意见。第八条编制公同安全、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审查安全、环

22、保项目所需资金、设备、材料计划。第九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执行“三同时”规定,参加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环保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第十条对国家、省、市(州、县)限期治理的危险源、污染源,制 定计划,安排资金,使危险源、污染源在限定的期限内得到治理整改。第十一条负责完成省、市(州、县)安全、环保部门下达的各项考 核指标。第十二条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 实。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第十四条组织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事故原 因,并对事故责任者

23、、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负责保健津贴的审核工作。第九十九条各部、分公司环保设施负责部门(人),负责通知并 上报设施停运的原因。第一百条公司环保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单位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 查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况。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环保部门根据设施停运的实际情况上报上级 环保部门。第一百零二条工作程序1、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需停运的,设施负责部 门(人)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获批准后方 可停运。2、环保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车的,各分公司设备负责部门 (人)及时查找停车原因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上报公司安 全环保部。由于人为操作原因造成设备停运的,对当事人

24、按照相关制度 予以处理。3、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所在单位、停运时间、 设施停运原因、故障处理的措施、计划恢复运行的时间、填写报告时 间等,并经负责人签字,部门签章,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及 时将设施停运情况上报上级环保部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如有违范,按 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 律责任。5、环保设施停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 一份由申请停运设施单位存档。第十六章事故调查及分析制度第一百零三条事故报告程序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 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25、的主要负责人负有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令1991175号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Jg告示处理规 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安全环保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由公司安环部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3、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环部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 机关。4、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 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 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

26、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若事态仍在 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 信息,事古媛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发 生事故的单位,蜘规定填写事古好造 对较大、重大事故,由安全 环保眄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15天内报送有关部门。5、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 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事故调理艮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古婿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死亡事故七艮第一百零四条事故调查处理

27、1、为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及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必须对每一起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现场是安全的一次 信息。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如下。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要保护好 事故现场,同时要抓紧时间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保护好事故现场 的同时要积极抢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受伤者。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 上级主管单彳遁及时派出事故调查组赴事故嬲调查,调查组成员原则上 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公司工会负责人木陵全环保部的人员。在现场 收集有关事故各方面的情况与人证、物证,召开有关人员分析会。在掌 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汇 总、归档、结案、上报。2 .事故现场

28、的处理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 时,应做好标记。第一百零五条事故分析1、事故分析要从治理因素、人的因素、设备因素、环境因素四个方面全面分析。2、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3、做好事故分析记录。第十七章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 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 与管理。第一百零六条职责1、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 工作。2、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

29、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 工作。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第一百零六条工作程序1、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 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1)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2 )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 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 化学相容性。(4)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 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 严禁随意排放。3、废物的管

30、理(1)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 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2)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3)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4)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 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废止。第十六条负责职业病调查申报、建档等管理工作,并组织职工进 行职业病体检。第十七条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培DI和取证换证工 作。第十八条负责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第十九条负责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31、、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生产、 项目施工、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等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核。第二十条负责公司排污费的核算及缴纳工作。第二十一条负责绿化规划、苗木种植监管工作。第二十二条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对外联系、沟通、协作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 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和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第二十五条确定本部门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合理配置安全环保专 兼职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现场安全环保检查工作。 及时解决生产过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六条经常性

32、的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学习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第二十七条组织事故抢险,参加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 措施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协同环保部做好工伤医疗费、排污收费决算、 缴纳等工作,督促检查环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九条 企划部门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时, 应按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将安 全防护、污染治理的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十条 设备能源部门要对安全环保设备加强管理,提高设备 完好率,降低设备的泄漏率。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的检验审核工作。第

33、六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安全培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知识学习,使员 工了解生产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可采取的防范措施,提高自 我保护能力,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对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 技能培训I,使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与安全防护技能知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的时间安排。参加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 各类安全培训班,按照通知的要求时间安排学习。公司自行组织的安 全知识讲座由公司统一安排时间学习。公司新招聘员工参加公司组织 的安全知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课时,各单位按工作岗位的需要, 合理安排安全培训I。调换工作岗位的员工,参加新岗位的

34、安全防护知 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个课时。第三十三条安全培训的内容。1、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工 段级安全教育)。2、生产现场安全防护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煤矿、电器设备、起 重机械的安全操作、防护知识。3、防火、防爆、防毒等防护方面的知识。4、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相关常识。5、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本岗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6、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经验教训。7、结合具体实际案例进行剖析,使员工深刻地去认识不安全行为, 所带来的不安全后果及其给家庭、个人、企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包括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的

35、要求。凡是参加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安 全培训班的人员,必须达到培训的要求。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参加安全和 岗位技能tg训,必须取得特W作业岗位操作证后,方能t岗作业。第七章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安全检查发现设备不安全隐患和人的不 安全行为,从而落实整曲昔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 保护员工的生命及公司的财产免受损失。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的内容1、查管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各部门在各自业 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是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的规 章制度。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资金投入是否及时 落实和合理使用。2、查隐患:查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

36、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查机 械、电器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是否保持良好的有效状态。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3、查整改:对照检查结果,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 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4、查事撤H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必须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 不查清原因不放过;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出防范措施, 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要按规章制度处 罚,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在受到处理后,广 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总经 理或安全环保部部长组织检查小组,各分公司(单位)协调配合,每

37、 月定期检查2次,平时不定期检查,并要求各单位要做到经常性的自 查。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完毕要作好安全检查记录,注明发现安全隐患部 位、环节及整改要求,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要进行 复查。对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在公司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上进行 通报。第八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职业卫生法规及标准。根据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职业卫生工作,为 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消除或减少各种有害于员工健康的因素, 预防各种职业病的发生。第三十七条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工作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具体措施。防止粉尘、有毒物质的泄漏和扩散,保

38、 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进行现场监测、人员体检。组织a行职业生卫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总结推广职业卫生工作经验。按 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统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第三十八条管理与监督。各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把预 防职业危害纳入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协调医务部门 不定期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做好职业卫生档案、员工健康挡案等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有毒、有尘、有害场所的各种卫生防护设 施,未经职业卫生部门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场所 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对从事

39、接触有毒、有尘、有害物质的员工, 应提供淋浴、更衣的设施。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和被毒害污染的物质必须 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放。第四十条员工健康检查。凡新招收或调转入公司的员工,必须 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到有关医院进行全面体检,无职业禁忌症人 员,经建立健康档案后,方可分配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尘、有害作 业员工,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生 培训,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及标准, 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有毒、有尘、 有害的作业员工应按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信,并释吉果如实欲口缸。又擀查出的厌

40、u噤忌症者,应及时给予治疗,定期复查或安排疗养。经医治或疗养确保不能继续 从事。有毒、有尘、有害作业或工作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第九章工伤申报制度第四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 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 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

42、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 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第四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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