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 范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根据四川省商务 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 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17 13号)和及马尔康市2017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方案(马尔委2018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马尔康市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第三条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马尔康市政 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项目的主管
2、单位为马尔康市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管理单 位为马尔康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第二章项目管理原则第五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贝U:(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资源整合、 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 合和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 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效益。(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实用原则,注重提升 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使资金效益最大化。(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加强沟通, 及时反馈,按项目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进度。第三章项目管理内容第六条 项目采购和承办企
3、业的确认,由市经济商务和 信息化局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省、州、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择优选择项目承办企业。第七条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参照承办企业的 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未达到 计划要求的,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未按合同要求和实施内容建 设的承办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追回预拨的项目 资金。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管理单位应对各子项 目
4、的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 总结”项目过程管理,建立项目监督台帐,做好日常项目承 办单位督查记录。定期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企业加强对电商 扶贫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对接“电商扶贫频道”,做好电商 精准扶贫,同时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主管单位要严 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合同,定期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 成效。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子项目由验收小组尽快组织开展 项目验收,及时公示和拨付资金;对未完全达到项目建设要 求但预期可以达到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加快项目建设, 合理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限 期整改,整改不到
5、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 预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及时寻找符合条件的 优秀企业接手承办或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流程。第十条要求承办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增强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主管单位定期对承建企业进行安 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 于安全管理的承办企业,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承办企业,将追究相 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 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 有关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劣质农副产品等欺诈消费 者的行为。严厉打击承办企业
6、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 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通报批评或撤销 承办资格。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 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马尔康市国家级电 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 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 栏公开公示实施方案、优惠政策、项目招投标、工作进度、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和工作绩效。根 据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站点日 报、项目月报、项目年报、电商扶贫等信息。规范数据上报 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 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应予以批评通报,并要求 其限期整改。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马尔康市经济商务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