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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 下简称“教学点”的设立,根据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 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关于编报2022年成人高等 教育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点是指学校设立在校外其他教学单位(机 构),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招生、教学辅导、思想政治 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教育机构。第三条 教学点统一命名为“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X X教学点”,总数一般不超过25个。第四条教学点设立“一年一审”,学校与教学点按“一 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的要求合作办学。第五条 教学点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
2、一归口管理。第二章教学点设立第六条教学点应具备的条件(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 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还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个人、 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 立教学点。(二)必须具备固定办学场所,配备符合教学、辅导要求 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 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务、财务、后勤等专业管理服务 团队。(四)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七条教学点设立程序(一)信息发布。学校每年10月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官网 和“岭师继教院”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发布下一年度合作办学 申请通知。(二
3、)提交申请。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材料主要包括:1 .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 生范围等;2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 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3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办学 资质证明复印件等。(三)资质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 位提供的法人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四)考察考评1 .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 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如实填写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 外教学点考察情况简表;2 .对提交申请的正在合作的单位进行考核。(五)拟定名单。经考核为合
4、格及以上等级的正在合作的 单位和考察工作小组评定为优秀的新申请单位,初拟为下一 年度合作办学单位。(六)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七)校长办公会审定。(八)公布。在学校有关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合 作办学单位名单。(九)签约。获得批准的单位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书。第三章教学点职责第八条教学点职责(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和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 教学。(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或提供 虚假不实的信息,招生宣传的区域、专业、教学开班地点等 均须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实施,必须为学校提供考生的准确信 息。(三)配合学校
5、做好学费收缴、录取、注册、学籍异动、 学生奖惩、学费收缴、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学 位申请等事宜。在发布录取数据阶段,务必及时跟进本教学 点学生信息,做好学生归属调整和确认工作。(四)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选聘符合学校规定条 件的教师,按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教学、作业、综合 实践、考试(核)、成绩上报等环节,规范试卷与成绩管理, 严格考风考纪。(五)注重学员教育与管理,关心成教学员的切身利益, 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诉求,认真对待和处理学员投诉。(六)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 名目乱收费。(七)及时与学校指定的成教网络教学平台管理人员联 系,提供电子教材服务并
6、组织学生完成网上学习。(八)配合学校做好评估检查、专项调研、学员投诉核查 等各项工作。(九)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学校每年将对教学点进行考核。(一)方式。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二)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招生规模、办学条 件、教学管理等。(三)考核等级。评定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通 过学校官网或“岭师继教院”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公布。(四)结果运用。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及格者终止合作办 学。第五章终止与撤销第十条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一)对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二)对教学督导建议整改不力;(三)不服从学校管理;(四)不认真履行管理协议;(五)不按学校规定使用电子教材;(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次年合作 办学,情节严重者,撤销合作办学资格:(一)当年招生人数不足200人;(二)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三)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四)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群体性 事件;(五)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严重影响学校办学声誉;(六)具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