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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 处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 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根据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是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与成 人教育相关的各类考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的;(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 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A)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
3、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A)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的。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 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4、,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行为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 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 参加
5、本科目的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 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 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 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 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 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 收。已经被录取或入学的,由
6、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第九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 下办法处理:是继续教育学院在校生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根 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是在职教师的,由继 续教育学院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 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 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条处分决定抄送学生所在单位。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 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 予暂扣。
7、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 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 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二条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 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 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 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 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 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予以保存。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 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并将情况 报所在
8、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复核,依 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下达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及时 送达被处理人。第四章考试违规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纪律处分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十五条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 列处分:(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 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 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销
9、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四)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替代他人参加考试,在考 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屡次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五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考生对继续教育学院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继续教育学 院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及 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继续教 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