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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 “成人教育”,含成人业余和自学考试)学生退学退费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 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 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成人教育学生特指通过成人高考并 缴费注册取得学校成人业余学籍的学生,以及通过自学考试 取得考籍的在籍考生。未取得学籍、考籍的学生不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 成人业余学生超出规定学制(3年)或最长修 业年限(5年)以上学生不适用本办法。超出
2、最长修业年限 的,继续教育学院有权作注销学籍公示,并在公示期(60天) 满后作退学处理。第四条 为保证退学退费工作的严肃性,凡按流程办理 完毕退学退费手续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学。第二章退学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 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超过一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学习的;(五)面授旷课时间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六)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参加一学年全部课程考试 或一学年全部课程没有取得
3、考试资格的;(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六条 凡因第五条(一)至(六)项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提交继续教 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授权 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四川 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发布公告, 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学生本人填写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 退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退学理由等,在本人签名上按手印。(二)各教
4、学点及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助学单位在收到 学生的退学申请表后,认真核实学生信息,在“教学点/学 院/助学单位意见栏”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科或自考办。(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或自考办在收到学生的退学 申请后,电话或当面核实学生信息,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在 退学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四)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继续教育 学院院长审签,学生科或自考办在学信平台、自考系统提交 学籍注销或完成退学标注,报备案。并将学生退学信息反馈 相应教学点、相关学院或助学单位。第三章退费第八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成人业余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转 学或提前结束
5、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 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第九条自考新生在省教育考试院未成功注册考籍申请 退学的,所缴纳的学费全额退还;一旦考籍注册成功,即开 始产生考试服务相关费用,不论考生是否参加了该学年内助 学及考试,是否产生课程成绩,均在扣除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相关费用(每生每年120元命题协调和考试服务费)后,按 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第十条自考学生在第一、二学年内申请校内转专业或考 籍转出的,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完全缴纳第一、 二学年学费,在扣除上缴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费用,并按每学 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或办理考籍转 出手续。考生在第二学年结束后
6、申请校内转专业或考籍转出 的,学费不予退回。第十一条学生超出规定学制,或超出最长修业年限作退 学处理,或在上学期间因个人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刑律而被 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学费不予退回。第十二条退费流程:(一)申请退费学生应在退学退费申请表上详实填写个 人银行卡信息,由教学点、相关学院、助学单位根据学生实 际学习时间和考试情况,计退剩余学费,并与学生协商一致。(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自考办核实学生学籍、考 籍及学习时间,对退费金额做出复核,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三)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学生退学手续后,将退学退费 申请表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退费金额,并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学生退费的银行转账业务。第十三条学生退费时,继续教育学院需与相关教学点、 助学单位做好按比例分摊退费的结算工作。第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费退费业务,其它按省、 校规定收取的教材费、考试费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 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