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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1 .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定条件:(PPT: tcxt9中有每条的具体解释,这里不赘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商业银行严禁的业务有哪些?(相应PPT: textlO)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严禁性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 资业务。2 .存款协议的法律特性:(相应PPT: lexll3存款
2、法)无名性消费寄托性附合性实践性.借款协议的法律特性:(相应PPT: lexll4贷款法)(1)借款协议的标的物为货币。借款协议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2)借款协议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协议。这一点与存款协议一致。借款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种类物,且具有强制流通性,因此一 经占有即具有了对其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有所限制,即借款 的使用一般要受当事人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否则,借款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 借款人享有借款的收益权,这种收益应是在扣除了出借方利息后的收益。借款人占有权、处 分权则是完整的,即出借
3、人须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即拥有了对其处分权,依 协议约定自主使用并收益。否则,借款协议就失去了意义。(3)借款协议一般为有偿协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收取一定的利息。当然,法律不严禁 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关系的存在。(4)借款协议一般为诺成性协议。协议法规定出借人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口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 说明借款协议为诺成性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则以货币交付生效,应是实践性协议。(5)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出借人应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应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本息,可见是双务协议。证券法:1 .证券的特性:证券
4、是表达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由于证券投资变现性的需要,各国证券法都规定, 绝大多数证券可以上市自由转让、买卖。2 .简述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PPT中无准确答案)证券发行注册制,乂称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充足、客观地把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信息 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醒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 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乂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足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 实状况,并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
5、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拟定 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或对于投资人保护有危险的情况下,不 予核准该证券的发行,所以核准制又被称实质管理原则。(我国和欧洲)一一以下摘自百度知道: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 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性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献 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 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 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严禁一种
6、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 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并且还需要指行 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 主张事前控制。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花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重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称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限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 格有
7、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 向。保险法:1 .保险协议的特性:A.保险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B.保险协议是射幸协议。C.保险协议是附合协议。D.保险协议为要式协议。E.保险协议可以单方解除。2 .何为人身保险协议?人身保险协议,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 康状况等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 补偿金或保险金的协议。和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性:保险价值不拟定,但保险金额是固定的。具有
8、一定的储蓄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 .在人身保险协议中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因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 行了协议规定的补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金后,在其补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 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补偿请求。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 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血避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拟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补偿额度也是可以拟定的。因 此,财产保险合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
9、损失。保险人在进行 补偿后,就在补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由于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拟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合用 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 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补偿。同时,A 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同样,是不也许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 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 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 险
10、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4 .保险的基本要素: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 导致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参与保险, 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互换行为。保险的费率 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假如费率过高,就会增长被保险人 的承担,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假如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人缺少足额的保险保障。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它是仅用于补偿 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