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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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中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去凄脸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市水投集团:为加强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明确 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 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 理机构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水利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 个人的合法权

2、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二、切实履责。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 10号)及市政府研究全市大中型水电工 程移民管理职责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2124)精神,市 水利局承担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行业指导和监 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六)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 过主管部门验收;(七)移民资金已经按规定拨(兑)付完毕;(A)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 接受审计监督;(九)历次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

3、 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十)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 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 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 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七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 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移民安置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向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 办法规定的

4、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 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 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向水利部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同时抄报 省级人民政府。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 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 见在验收报告上明

5、确记载并签字。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 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 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 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 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 当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 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 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第二十三条因

6、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O第二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 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第二十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或

7、修订验收 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构,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日 常管理、监督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所在地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参照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三、优化流程。除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干流上的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外,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区县组织 开展导(截)流移民安置验收。工程下闸蓄水前,由市级组织 开展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复核验收。符合合并开展移民安置 暨工程验收条件的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大中型 水

8、库移民安置暨工程验收合并开展的通知(渝水2022) 15号) 执行。四、确保质量。除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 理办法的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外,根据验收规程规范需提交移 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工作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工程竣工 移民安置验收时,还需提交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 报告。五、规范成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 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 关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8) 238号)相关规定,通过移民 安置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形成验收报告,并印发有关 区县人民政府,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9、。待验收报告提出问题 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后,报市政府批复。六、其他事项。实务中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 收政策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 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移12012) 22号)同时废止。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 414号)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1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发布)(联系人:周西亚;联系电话:89073011)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 4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

10、辖市水利(水 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水利局: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 7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 行。水利部2022年H月22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 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 批示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 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

11、移民个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 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 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 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 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移

12、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 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 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 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 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 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四)

13、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第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主要包括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第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 )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 、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等。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的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参与管辖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指导监 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

14、监督。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十条 工程验收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 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 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 置验收工作。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 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 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 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O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 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 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 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 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十三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

16、导(截)流后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活条件具备;(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三)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五)水库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已经完成;(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四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 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已经完成;(四)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五)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完成,或采取其他措施已经恢复原 功

17、能;(六)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分期蓄水阶段验收时,防护 工程水下部分建设满足分期蓄水要求),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七)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 过主管部门验收;(A)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个人补偿费已经按协议 兑付;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经完成,需要 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 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已经完成;(-)城(集)镇迁建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 主管部门验收;(三)企(事)业单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兑付,需 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四)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功能已经 得到恢复,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五)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运行维护单位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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